金融监管总局:做好“税优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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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秦燕玲

  9月5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下称“税优养老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衔接工作早有预期

  2018年4月,财政部等5部门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根据彼时的政策,对于个人来说,每年可享受到的税优限额为12000元/年,或者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以两者中更低的为准。

  直至2022年11月,《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发布,个人每年的税优限额同样为12000元,同时明确“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这也意味着,即便同时参与税优养老险和个人养老金,个人每年能享受到的税优额度仍只有12000元。

  因此,彼时业内即有预测认为税优养老险将与个人养老金并轨。

  此外,税优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并行也引发了消费者对扣税增加的疑问。早在今年8月,就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国务院?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当时,金融监管总局对此回复指出,为落实个人养老金相关制度要求,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金融监管总局将始终坚持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依法合规维护消费者权益,督促行业妥善做好衔接各项工作。

  多项细节工作予以明确

  在金融监管总局此次发布的《通知》中,要求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银保信公司”)加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下称“银保行业平台”)等建设和运营管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同时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交费信息等。

  9月1日,银保信公司就已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同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原银保监会自2018年6月起先后公示了五批共23家经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名单,包括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新华人寿、太平养老、太平人寿、泰康养老、泰康人寿、阳光人寿、中信保诚、中意人寿、英大人寿、人民人寿、民生人寿、工银安盛人寿、东吴人寿、建信人寿、恒安标准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光大永明人寿、利安人寿、复星保德信人寿及合众人寿。

  对于同时参与税优养老险和个人养老金,且缴费超过12000元税优限额的情况,此次《通知》也有详细部署:一方面,投保人申请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另一方面,如果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通知》指出,自2024年1月1日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停止服务。试点公司应当做好未加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投保人的保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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