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法明理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栏目:素质教育  时间:2023-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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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女士离婚时约定

  女儿小兰归前夫抚养

  女儿现已成年参加工作

  周女士年老独居且身患疾病

  小兰不去探望、照料

  周女士无奈将小兰诉至法院

  基本案情

  小兰是周女士与王先生的婚生女,周女士与王先生于199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兰确定由王先生抚养。周女士将夫妻共有房屋中属于本人应得的部分折抵作为应承担的抚养费。后周女士在2017年患病住院,花去大笔医疗费。现周女士遗留后遗症,手脚不便,言语不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每月需治疗和服药,几乎花光了存款,期间,小兰从未探望、照料,也未支付赡养费。所以周女士要求小兰履行赡养义务,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百善孝为先”,成年子女对父母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在精神上给予慰藉,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原告患病后生活困难,赡养人应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承办法官为了不激化矛盾,在诉讼中积极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新坝法庭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小兰每月给付原告周女士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审判实践中,关于当事人离婚后的赡养问题,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受父母婚姻关系变化的影响。《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由此可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所产生的义务,父母的婚姻状况不是影响子女赡养义务的因素,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依然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原标题:《扬法明理 |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子女尽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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