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FE生权 | 权益知识月之谈谈校外教育培训领域那些事儿!
原标题:SUFE生权 | 权益知识月之谈谈校外教育培训领域那些事儿!
SUFE权益知识月
校外教育培训领域那些事儿!
引
言
为了更好地提高同学们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同学们更好地了解及解决自身的权益问题,本着为同学服务的宗旨,研会生活权益部精心准备了权益知识月活动。希望可以通过本次活动营造出一种校园维权氛围,为同学们的生活提供更多便利。
我们将在此次活动及生活权益部的日常活动中收集同学们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权益问题,参考、引用官方权威机构的解答,整合后以推文的形式将大家常遇到的权益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和维权途径展示出来,从而更好地维护同学们的权益。
本次权益知识月活动将进行三期,本期的主题是——谈谈校外教育培训领域那些事!
你是否曾为考证、考研等
斥“巨资”报一个培训班呢?
你是否遇到过辅导机构
退款难、甚至跑路的情况呢?
我们该如何避免这些问题?
遇到这些问题,
同学们该如何维权呢?
本期就来和大家谈谈
校外教培领域的那些事!
一、教培领域常见不公平格式条款
根据《“不公平格式条款”消费者认知及线索征集调查报告》,中国消费者协会邀请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点评。具体如下:
01条款规定:排除或者减轻其自身责任
【点评意见】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供了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免责条款(如条款写明“风险自负”)。免责条款的拟定应遵循公平原则,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违反公平原则的免责条款无效,经营者对于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02条款规定:录播课的分节交付后视为完成交付
【点评意见】
购买录播课后, 没有一次性全部实际交付,合同却将此视为全部交付,并且在条款中注明“一经交付不退不换”。 交付的完成意味着风险的转移,故课件的交付应当是整体交付,即只有在经营者完成全部课件录制并全部传输给消费者时,方能视为经营者完成了交付义务。
此种风险转嫁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其条款亦因加重消费者责任而可能 涉嫌无效。
03条款规定: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
【点评意见】
经营者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此约定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故其所列相关条款可能涉嫌无效。
04 条款规定:申请更换班型需要消费者放弃协议解除权及申请退费权
【点评意见】
经营者以更换班型为条件进而排除消费者解约退款的权利,明显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亦加重了消费者责任,明显不具有合法性。
05条款规定: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否则超过期限不允许退费
【点评意见】
对于超期不允许退费,明显 超过了消费者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退费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退费可以主张相关违约责任,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消费者退费权利的行使,该条款明显不具有合理性,属于限制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条款可能 涉嫌无效。
06条款规定:退费不按照优惠后的实际价格计算,而是按照课程原价计算
【点评意见】
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看,优惠价格更符合课程的真实价值,同时,优惠价格属于事实上的成交价格, 退费应当按照实际成交的价格进行。条款规定的额按照原价退费的计算方式,同样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情形,该条款规定可能 涉嫌无效。
二、教培领域“暴雷”经典案例
【案例1】
教育机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案
案情简介:重庆市某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20元/条的价格购买了江北区某小学5年级学生信息42条,其内容包括学生姓名、所属学校、所属年级、家长联系电话等。该公司一负责人在购得上述个人信息后,通过联系电话,向部分学生家长推广当事人校外辅导托管业务。
裁判观点:该公司 非法收集并使用学生家长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违法行为。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教育机构虚假宣传和使用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案件事实:当事人南京橙心橙意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发放宣传彩页,内容包括“ 7年以来,我们累计服务的中国家庭人次 超过30000,有超过 60%的会员复购”等。并且,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使用“ 学员开课四课时后,乙方不退还当期剩余费用”、“因本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将通过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裁决为终局”等格式条款。
裁判观点:当事人对“研学服务”的开办时间、人数、复购率等数据进行的 宣传没有事实依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使用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 使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5000元。
【案例3】
教育机构虚构原价和使用格式条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案件事实:当事人南京思泉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易拉宝展架,开展“暑假班活动”原价宣传,但当事人 无法提供上述活动原价的销售记录。
裁判观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当事人的行为系虚构原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11000元。
【案件4 】
教育培训机构擅自停业退款难案
案件事实:2021年,重庆市沄晗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收取消费者培训费后突然停业且不退还剩余培训费。
裁判观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消费者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拒不履约,又不退还剩余培训费的情形是近几年较为突出的侵权问题。校外培训机构采取预收费方式经营,应当严格落实《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三、选择教培机构的注意事项
1
理性看待有必要
1、客观理性看待校外培训, 不要轻易相信“不进包退”等夸大虚假的宣传。
2、保持冷静头脑,不能脱离实际、盲目跟风从众。
2
资质甄别是首要
1、核查教培机构是否具备齐全的相关资格执照。“证”即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照”即 《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照缺一不可。
2、留意证照相关信息 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3
教师资质很重要
1、校外培训机构需要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2、专兼职教师均应具备 相应资格证书,专兼职教师相关信息应予公示。
4
场所安全必须要
1、报名前一定要 实地考察。
2、留意培训机构的实际办学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留意 消防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防疫保障是否到位。
5
依法签约很紧要
1、一定要与培训机构 签订合法的书面培训合同。
2、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对 培训目标、内容、时间、师资、收费、退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案等事宜,逐项逐条审阅确认。
3、合同至少 一式两份,自己要妥善保管有盖章的原件以防不时之需。
四、消费者常见维权路径
1、保存证据,先行协商
消费者可以积极主动地与教育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沟通协调退费事宜。
消费者在接受教育培训履行合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 与培训机构签订相关的合同、支付凭证、收据或与培训机构名称相一致的税务发票、和销售人员沟通的微信记录等)。一旦日后遇到权益受损的情况,这些证据将会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依据。
2、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如果消费者主动与教育培训机构协商退费不成,可就教育培训机构运营过程中的具体违法或违规行为,向 消费者协会、教育局、税务局等主管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部分教育培训机构采用恶意运营(即故意 以低价诱惑消费者高额充值)、“ 卷款跑路”等非法经营手段,其行为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挪用资金甚至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于欠缺相关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也可 委托律师代为跟进和处理案件相关事项。
4、向人民法院起诉
消费者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注意, 协商、投诉并非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即消费者可不经协商、投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并非所有向教育培训机构预交费的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例如,由于教育培训机构的经营者、管理者对行业或对市场调研缺乏专业能力,教育培训机构确系经营不善,导致停课关门。因此,遇到类似情况,消费者不可消极等待,可能需要消费者以债权人身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因为“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消费者应当具备积极起诉维权的意识,善于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权利,追讨预交款项。
本期的分享就到此结束啦~
同学们可以继续关注
研会生活权益部精心准备的
权 益知识月活动
后续两期将分别为大家带来
网络购物权益知识
女性职工权益知识
敬请期待~
【参考文章】
1、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校外培训风险提示:请家长选择有资质正规培训机构,不一次性缴纳超3个月或60课时的培训费用》
2、中消协发布《2021年校外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
3、中消协发布《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系列二:?教育培训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
END
撰稿 │ 生权部 朱 玥 李寅成
排版 │ 生权部 徐小丫
责编 │ 生权部 贺巍巍 杨京达
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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