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孩子咱有话说
教育部制定保护孩子的制度正在征求意见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家庭的希望,是未来社会的建设者,给予孩子关爱、保护是应该的。但是保护不是万能的,也解决不了目前欺凌密集多发的问题。保护与依法惩戒如同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应当并举,并重,即予以弱者保护,予以强横者惩戒,予以受害者援助。围绕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的15个重点条款,晓书童提出修改拙见。且听我一一道来。
(备注:加黑部分是修订后的内容表述。)
01
“立法目的”条款的修改
单独依靠保护并不能解决校园暴力、学生成长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当是对弱者的保护,对骄横者的惩戒,对受害者的援助的有机统一,坚持保护与惩戒并举、并重的学校治理思路,建议明确: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包括《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02
”保护原则”条款的修改
在孩子成长中保护与惩戒不可或缺,任一方面亦不可偏废,离开惩戒的保护是脱离实际的,予以弱者保护,予以强横者惩戒,予以受害者援助不可或缺,建议明确: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原则,注重保护和教育惩戒相结合,适应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关心爱护、平等保护每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听取学生意见。
03
“学校职责”条款的修改
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宪法纳入国民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议明确: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校园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宪依法保护学生,落实学生权益保护法定职责,健全保护制度,完善保护机制。
04
“人身安全”条款的修改
乡村和城乡结合地带的学校总会有介于义务劳动和生产之间的实际需要,建议明确安全防护等要求,建议明确学校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义务劳动、敬老爱心活动等校外劳动期间,要做好劳动现场防护,控制劳动强度,合理分配学生劳动任务。
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统称家长);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05
“人格权益”条款的修改
法治宣传教育一直在路上,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形成任重道远,部分教师的法治意识并不牢靠,容易成为泄露学生及家长隐私的“最信任的人”,建议除了对教职工的提醒教育,还应签订书面协议,建议明确: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参与学生及家长隐私信息收集、管理、运用的所有教职工,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06
“自由保障”条款的修改
“保障学生在校期间言行的自由”过于宽泛,容易被误解滥用,束缚老师德育的手脚,偏离保护学生的立法本意,建议明确:学校应当充分保障学生在校期间通过动作和语言等表达表现的意愿和欲望,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除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需要外,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07
“休息权利”条款的修改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存在一定必要性,比如离开过远,无法收到上课提示、信号,耽误按时进入课堂上课;应当在给学生作业减负的同时,提高教师真教的能力和意识,全体教职工应当带头遵守教育部关于手机禁限令,给学生树立榜样,建议修改为,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禁止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对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作出不合理限制。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应当从偏重教师讲得好转变到兼顾学生听得懂,学得好,鼓励教师潜心研究新时代教材和教学新特点,强化课堂检测训练,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回头看,督促学校常态化开展中小学生手机管理整顿工作,对经过教育,仍用手机布置作业,或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作业的反弹问题予以严肃处理,责令涉事教师书面检查,有关处理资料存档。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08
“肖像和知识产权”条款的修改
实际中可能并不是学校直接运用学生肖像或作品,而是第三方将学生肖像或作品用于盈利性宣传,而这个过程中学校是素材提供方,也可能涉及对学生的侵权,建议修订为, 学校制作、使用、公开学生的肖像或者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的,或者第三方机构主要利用学校提供的学生肖像或者学生作品为素材进行制作的,应当取得学生和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09
“读物管理”条款的修改
课外读物除了内容合法合规,更要阅读场合恰当,学生不分场合地阅读课外读物,休息期间阅读课外读物废寝忘食,上课不专心无精打采,已成为课堂管理顽疾,导致教学效果大打折扣,有必要对学生带课外读物入校、入课堂的行为予以约束,建议细化课外读物管理。 学校应当积极建设图书馆、班级图书角,按要求配备适合学生认知特点、内容积极向上的课外读物,营造良好阅读环境,培养学生阅读习惯、提升阅读质量。学校应当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信息以及商业广告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协作,细化入校课外读物管理,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把课外读物带入校园的情况,引导学生科学合理进行课内学习和课外阅读的时间分配,防止教学中阅读课外读物带来的本末倒置,主次不分的问题,严禁把课外读物带入课堂,干扰正常教学。
10
“网络管理”条款的修改
孩子玩手机上瘾已成为社会问题,治理难度可想而知。如果还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治理思维,治理效果难以预料。所谓言传不如身教,教师应当更有魄力贯彻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手机管理的文件精神,改变手机在手,心不在焉的不良形象,树立校园新风尚,建议修改。 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禁止所有教职工包括校领导把个人手机带入课堂。已经带入课堂的,上课期间禁止使用。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上网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避免学生接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11
“欺凌处置”条款的修改
学生欺凌既敏感,也应引起家长重视,及时介入和干预,因此无论是否予以认定,认定的程序和过程都应严肃,对学生的未来真负责,而不是敷衍、拖延,建议慎重对待。 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无论是否认定构成欺凌,都应以学校名义书面告知涉事学生双方的家长。
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12
”强制报告”条款的修改
都知道“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家风好,就能家道兴旺,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祸及子孙,贻害社会”等论述精神,避免孩子“恃宠而骄”,长成“活太岁”,实施校园欺凌,长大后贻害社会,在说理教育无法奏效,或者部分家长不会说理,老师不敢打不敢骂学生的情况下,家长予以适度的体罚教育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不可或缺的,而不应一概认定为家庭暴力,否则将产生更多的“问题孩子”。“问题孩子”只能交由专门学校教育感化,达到刑罚年龄的依法判刑进监狱等国家暴力机构进行社会改造,才是真的毁了孩子,那时候教育改造难度更大,既是教育的悲哀,也将导致国家刑罚成本不必要的增加,建议修改。
学校和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或疑似遭受欺凌伤害,虐待、遗弃、长期无人照料、失踪等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举报,并向主管教育部门报告备案。学校应当积极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侵害学生权利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13
“评估考核”条款的修改
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而程序公开、程序约束是实现公平公正的方式和载体,学生保护受到广泛的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评估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也是行政公开的一部分,而不应秘而不宣,建议主动公开。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学生保护工作评估制度,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管辖区域内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管理水平评价、校长考评考核的依据。
评估情况应当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主动公开。
14
“监管责任”条款的修改
校长是学生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导致存在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严重违法犯罪情形的,属于严重渎职,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得再担任校领导职务,不仅是不应担任校长一职,建议修改任职禁止规定。
学校未履行对教职工的管理、监督责任,致使发生教职工严重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包庇、隐瞒不报,威胁、阻拦报案,妨碍调查、对学生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者责令学校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而承担领导责任的校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校领导职务。
15
“特别适用”条款的修改
鉴于提供线下教育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已成为孩子智育、美育、体育的密切参与者,不应对它们视而不见,也应将其纳入学生保护与惩戒的整治范围,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建议修订。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提供线下教育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在园、在校未成年人的保护,参照适用本规定,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保护。对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教职工违反保护职责,侵害在园、在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理,应当适用本规定并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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