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二:劳动合同解除的注意事项

栏目:基础教育  时间:202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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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小姐是一家知名网络教育公司的员工,负责制片工作。去年9月17日,陈小姐收到公司的通知,称公司业务受政策影响,其所在团队解散,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对正处于事业稳定发展期的陈小姐来说,公司的通知犹如一道晴天霹雳。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陈小姐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不过由于准备不充分,仲裁委驳回了陈小姐的请求。收到仲裁裁决的第二天,陈小姐找到了宋律师。

  

  仔细阅看了案件材料,并与陈小姐充分沟通之后,宋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但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并不存在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第一,公司早在去年9月初就已经针对相关政策进行了业务调整,陈小姐一直从事业务调整后的相关工作;第二,陈小姐先前所在的工作团队并未解散,直至去年11月都有工作交接的记录。第三,作为一家知名的网络教育公司,公司去年的盈利情况也较为乐观,相关数据均有记录。因此,公司所称业务受影响,团队解散等情况均不成立。另一方面,去年9月11日,陈小姐的部门领导也征询意见,询问是否同意调岗至编剧岗工作,陈小姐表示同意,但之后陈小姐也没有等到公司的进一步商谈,只等到了一纸解除通知。宋律师认为,公司未能就合同变更事宜与陈小姐充分协商,也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的。

  之后,宋律师作为陈小姐的代理律师,协助陈小姐整理了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并与陈小姐前同事沟通,劝说他们出庭作证。在宋律师的帮助下,陈小姐最终收到了满意的法院判决,事情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在此宋律师也要提醒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一旦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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