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这些知识产权新规将施行
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这是浙江省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和衔接省级法规的需要,也是当前浙江省知识产权工作堵点难点的破解之道,共七章五十五条,涉及数字治理、设立知识产权奖等15个特色制度。
规范代理服务市场秩序。明确无正当理由不得低于成本价格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防止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低价竞争,禁止代理、诱导、教唆、帮助他人或者与其合谋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进一步加强代理服务市场突出问题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2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于2022年9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48条,主要规定了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内容。
3
广东省版权条例
《广东省版权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以“版权”命名,围绕促进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进行立法,属全国首创。条例从体制机制上破题、从推动产业发展上发力、从加强版权治理上创新,理顺工作机制、激励版权创造、加大保护力度、健全服务体系,以全面的制度供给力促版权兴业。条例的出台,对提升版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版权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我省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版权强省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4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已于2022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5
甘肃省专利条例(修订)
《甘肃省专利条例》已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使发明人、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6
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
为完善专利导航政策机制,规范专利导航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临沂市专利导航项目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7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执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知识产权专利导航制度,支持在数字经济行业领域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加强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布局指导,建立健全海外预警和纠纷应对机制,建立快速审查、快速维权体系,依法打击侵权行为。
8
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
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11月30日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是全国首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对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从而增强对地理标志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对侵权假冒等地理标志违法行为,该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9
2023年度执行的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订的《关于〈专利合作条约〉(PCT)费用汇交的谅解备忘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人民币标准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不再以瑞士法郎标准进行折算。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2023年度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的人民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以下标准收取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
PCT申请国际阶段费用标准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一)代国际局收取的国际申请费
(二)代国际局收取的手续费 1450
上述人民币标准原则上维持一年有效,如因汇率波动过大等原因需调整标准将另行公布。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且收到日在2023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申请的国际申请费,以及收到日在2023年1月1日(含当日)之后的PCT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手续费,适用本标准。
除代国际局收取的费用之外,检索费等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标准保持不变,具体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的《》。
10
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重新备案的公告
为保障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监管,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组织2022年11月30日(含)前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重新备案。
重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提交重新备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重新备案;对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及时予以备案,通知有关机构并公开发布。
11
关于完善专利电子申请等系统注册用户信息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于2022年12月12日上午9时开通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业务办理统一身份认证平台。
网址:https://tysf.cponline.cnipa.gov.cn/am。
该平台对接2023年1月上线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实现对现有专利电子申请、电子票据、专利事务服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电子申请平台、PCT国际申请、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等多个业务系统注册用户账户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身份认证。“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上线前,上述各业务系统正常运行。
12
修订版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并对涉及的专利申请请求类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作出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包括: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清单(附件1)及其相应的请求类表格文件(附件2),电子申请请求类表格清单(附件3)及其相应的数据标准规范(附件4),批量接口SQL脚本规范(附件5),PCT国际申请包结构规范(附件6)。
以上修订自2023年1月11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批量接口规范和PCT国际申请包结构规范同时停止使用。
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
请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依照上述修订,提前做好内部管理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
13
关于调整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部分专利业务办理方式和审查规则作出调整,具体如下:
1. 关于明确应当委托代理机构的情形
自2023年1月11日起,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没有委托的,不予受理。
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单独申请专利,或者作为代表人申请专利,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没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不予受理。
2.关于专利业务行政复议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以电子形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各类文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手续办理”模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的“意见陈述补正”模块提交意见陈述书(关于行政复议)等文件。
3. 关于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援引加入声明的提交方式
自2023年1月11日起,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含有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的,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提交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声明的同时,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意见陈述书中应写明:
(1)提交的中文译文中是否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2)如果包含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应写明: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在说明书(第几页)、权利要求(第几项)、附图(第几页)中的位置,以及国际阶段提交援引加入的时间。
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未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在后续程序中不得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
4. 关于网上缴费方式
自2023年1月26日起,当事人办理网上缴费时,可以使用银行卡、 微信、支付宝 或者对公账户方式缴纳费用,无需缴纳手续费。
5. 关于电子文件形式通知书和决定的印章
自2023年1月26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出的电子文件形式的通知书和决定带有电子印章,不再提供电子签章服务。
14
关于马德里体系完善电子邮箱信息的通知
为更好服务商标国际注册客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正加快推进马德里体系数字化转型,包括确保国际局与客户之间进行可靠和高效的电子通信。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希望马德里体系的申请人、所有人和代理均能提供电子邮箱地址。根据WIPO官网相关信息
(https://www.wipo.int/edocs/madrdocs/en/2022/madrid_2022_19.pdf),从2023年1月1日起,这将成为一项强制性要求。
请相关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所有人、各商标代理机构及律师事务所尽快选择以下方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电子邮箱地址:
1. 通过eMadrid中的“更改所有人信息(Change Holder Details)”或“管理代理人(Manage Representative)”在线表格。
2. 直接向oneemailformadrid@wipo.int发送邮件,提交有关信息。
15
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香港特区居民更加便捷、有效地在内地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试点项目形式,对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的优先审查做出便利安排。
根据该试点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和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实体或组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使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在内地获得优先审查。
该试点项目所适用的发明专利申请需为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技术领域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的技术领域,相关申请分类号落入《》范围。
香港特区申请人可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服务窗口提交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材料,但不能向两家代办处重复提交同一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具体申请流程可参考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网站及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指南。
16
关于启用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的通知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尼斯联盟各成员国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分类)第十二版2023文本。申请日为2023年1月1日及以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在进行商品服务项目分类时适用尼斯分类新版本,申请日在此之前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尼斯分类原版本。以尼斯分类为基础,我局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了相应调整,现将尼斯分类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修改内容一并予以公布。
17
新版学科专业目录来了:新设知识产权专业学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据介绍,新版目录有14个门类,共有一级学科117个,博士专业学位类别36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31个。所有门类下均设置了专业学位,新设了气象、文物、应用伦理、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国际事务、密码、医学技术等一批博士或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将法律、应用心理、出版、风景园林、公共卫生、会计、审计等一批专业学位类别调整到博士层次。
新版目录自2023年起实施
根据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对应调整结果,2023年下半年启动的新一轮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按新版目录进行。在校生及2022年启动招生、2023年9月入学学生的培养仍按原学科专业执行。
18
中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捷克共和国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将2018年1月1日启动的中捷PPH试点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延长三年,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19
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IP5 PPH)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特许厅、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IP5 PPH试点项目将自2023年1月6日起再延长三年,至2026年1月5日止。申请人在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保持不变。
截至目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先后与日本、德国、美国、韩国、俄罗斯、丹麦、芬兰、奥地利、墨西哥、新加坡、加拿大、波兰、欧洲专利局、葡萄牙、西班牙、英国、瑞典、冰岛、以色列、匈牙利、捷克、智利、埃及、欧亚专利局、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巴西、马来西亚、阿根廷、挪威以及沙特共计30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开展PPH合作。
20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第59号总局令,正式公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以加强国家标准的统一管理为主线,在充分考虑适应标准化未来发展的基础上,重点优化、完善、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共同适用的管理规则,同时与《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衔接协调。
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办法》第三个重大修改是对国家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作出规定。在国家标准的著作权(版权)方面,为维护标准出版传播秩序,明确了国家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享有标准的版权。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方面,为了促进国家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国家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国家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按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21
河南立法推进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河南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11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配套制度,推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机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等建设。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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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等地区单独划定知识产权师合格标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等地区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以下简称单独划线)。
单独划线的职业资格考试项目及实施范围:
执业药师、通信(初、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卫生(初、中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西藏自治区、四省涉藏州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四地州、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乐山市峨边县、马边县及金口河区单独划线。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来源:IPRlea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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