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首发】2023届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 | 一起来对答案
原标题:【原创首发】2023届法学综合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 | 一起来对答案
考完试之后,有人欢喜有人愁,考的好的,可能会觉得题目好简单,考的不理想的,又会觉得今年又是变题型,又是改题量,好难。
其实还是之前那句我们说过多遍的话:
任何考试,都是以知识点为中心的,排除知识点的“超纲”,一切所谓的难题,都是答题思路或技巧问题!一切简单题,也都只是因为你“背到了”
又,很多同学过来给我们报喜,说资料内容,说命中率高,一方面,惊喜于我们对题目的基本全部明命中,另一方面,反馈出来的还是那句话:重点永远是重点,基础永远是基础,2023届考研加油!2024届我们还将继续!
本文汇总《2023届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综合考试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详解(带参考答案、试题解析、命中统计)》。
命中就是命中!没有就是没有!
下面统计标注的页码,因为版本不同前后页数可能产生差异,但既然标注了,知识点上肯定会有!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加油!
法综答案详解+命中统计+试题解析
【震川考研】
法学综合
202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综合试题
【震川考研】资料总体评价:
1、法综共13题,除1题半超纲,其他基本全部命中!以下标注的页数,欢迎大家对比查找!各个版本的资料页数可能有差,但我们既然标注了,肯定就是有!
2、2023届的法综命题题型产生了较多变化:
第一,题量减少了1题,从14题改成了13题(注意,这不是常态!!!)
第二,题目分值有了一些小变化,比如,法理的材料分析题,只有12分,而其他学科的材料分析(案例分析)都是14分!
第三,题目排版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再按照题型安排,而是按照科目一到科目七分别七个部门法依次排开(我们认为这种变化是好事,至少你再也不用去专门辨别所做的题目到底是哪个法了)
第四,各题型产生了一些变化:原来的考法是简答4题,法条分析4题,案例分析4题,论述2题。2023届的考法是:简答2题,法条分析4题,案例(材料)分析5题,论述2题。可以发现,简答题是减少了2题,法条分析多了1题!即,增加了灵活题目的考察!
关于题型,还有一个重要变化,民法和刑法各考1题论述!
第五,作为兜底说明必须强调:以上变化,不代表常态!即,2024届同学,仍然不能只按照前述题型、题量、出题规律来应付复习!
我们认为,当前法综考研,7个部门分别都有7种问法可考!详细可以参考我们的《法综习题册》!
这个规律早在几年前我们就说过!
3、2023届的法综命题知识点、命题思路也出现了一定的比爱你华:
第一,如前所述,灵活题目变多了!
第二,超纲题依然存在,且比往年的超纲题更显超纲!
第三,重视个人法言法语表达和自由阐释、展开能力!
第四,依然重视基础知识点,几乎每个部门法都是一难一易两道题!容易的题就是基础知识点的题!
第五,知识点其实总体来看并不难,并不像有些同学考完之后感觉的:好难好难!主观感受难的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前面所说的题型的改变带来的不适应感!而这种题型改变,其实大家应该早就有准备,至少我们在我们的模拟卷、模拟考试中都采用了不同于往年的法综题型给大家都做过训练,比如,法综诉讼法的案例题,法综经济法的案例题,我们都有训练到!
4、给我们2024届考研的启示是:
第一,复习尽量还是要全面,并在全面的基础上,适当进行拓展,包括冲刺笔记第二板块,必看的,包括平时震川考研发布的增补内容,必看的!
第二,重者恒重的范围在扩大(底层知识点的重要性在凸显)。重者恒重是所有考试的基本复习思路,但2023届华政法综考研又告诉我们:重者恒重的“重”不仅包括重要的知识点,而且包括“底层知识点”,比如我们笔记上的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有些同学觉得本点不会考就忽略了,结果今年就考了!甚至一些“超纲知识点”,比如我们笔记上补充的关于转化犯的列举,很多同学可能觉得这种列举可能比较累赘?就放弃了?今年也考到了!建议考生,只要是我们笔记上有的,即便是你认为的“超纲点”,也需要复习!
第三,超纲题不用管,一是你复习不到,大海捞针不可取,二是超纲题大家都超,其实相当于无效题,三是即便真的是超纲题,答题技巧也可以帮助你得分。
5、以下统计中,我们冲刺笔记中有的,精讲笔记一般只会更全!我们法综精讲笔记是600页多页且区分为上下册,冲刺笔记正文约为250页左右。官方指定的大纲范围如果用教材来复习,不管是页数上还是字数上,大概是我们的精讲笔记的4倍多!我们反复强调过,法综复习,不用看教材!就用我们的笔记即可!好比政治复习,一般很少人看政治大纲,而且如果真的考到教材有我们资料却没有的点,即便你看教材也很难关注到的!
【以下答案为震川考研原创,并非官方真实参考答案,或有错漏,欢迎指正
以下真题仅为考生回忆真题,或有用词不正确等问题,欢迎指正】
材料分析题(12分)
1、马克思曾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问题:请结合马克思这段话,阐述法律的本质
【参考答案】马克思这段话的观点是,法律不是统治者个人随心所欲的结果,而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意味着法律的本质是多元利益与权利的平衡器,这一法律本质观要求必须我们摒弃“工具主义”法律观。
(一)摒弃“工具主义”法律观
1、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法律的目的在于人的自由和权利。人们曾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律理论产生了一定的误读,把法律视为单纯的阶级统治工具和对敌斗争工具。
2、改革开放后,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具有阶级性,还具有社会性;法律不仅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也必须反映社会的多元利益要求;法律不仅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也是社会自我管理的重要手段。
3、工具主义法律缺少对人的价值、权利和自由的足够尊重与深层关怀,导致权力中心主义及其权力法律化,从而难以有效应对多元社会冲突和建立规则秩序。
(二)多元利益与权利的平衡器
在剥削阶级港台动漫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复存在因而阶级对立消失、齐心协力推进现代化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新时期,法律的主要目标就不再是“政治优位”的“阶级统治工具”,而是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器,是多元利益、多元权利之冋复杂博弈的平衡器。这表现在:
1、法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
任何个人、群体的意志表达都不能成为法律。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以国家整体意志形式表现出来,才能成为法律。
2、法律所表现的国家意志来源于人民
法律是多元利益、多元权利、多元价值追求的共同反映,是众多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体共同达成的、认可的权威规则。
3、法律根本上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新时期的社会经济结构和物质生活条件,必然要求法律通过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等等的确认、规范和调适,以对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共同体生活与个性生活等等进行协调和平衡,使国家权力受到多元社会权利的分解、监督和制约,使不同群体的利益主张和权利要求得到确认、平衡和保障,从而推进法治国家的建立。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1页;冲刺笔记7页;笔者押题点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灵活运用题。
此题看似案例分析,实则论述+适当灵活阐释。考生只需将法律的本质结合材料复述即可得分。
另外,本题的答题内容上会存在一定的“争议”,有的同学可能很难取舍,最后就把法律的本质这一节全部内容都写上,这种写法是最稳妥的,也是一个“笨”的好办法。
另一种写法就是如上文,只写上文的内容,而舍弃“法律的多维功能”,因为仅从材料而言,很难推导或关联到“多维功能”,故以上参考答案没写。
从实际答题的角度,编者个人认为,以上两种答题策略,都是可以采取的,并无优劣之别,考试的时候如果时间够,按照第一种甚至更靠谱一些——目的是防止真的漏点。
最后,法综法理再2023届考研中只考了1题,为其他科目的“大量”书写内容让位,属于大改的一年,但请之后考研复习的同学注意:这不一定是常态!甚至可以说,这不可能是常态!法综法理历年都是法综考研中占据分值做多的部门法之一,请务必注意此点。
简答(6分)
2、简述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典编撰
【参考答案】
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进行的系统的、大规模的法典编纂,不仅是罗马法得以传至后世的一个关键性步骤,也是古代法律史上的一大壮举。这种法典编纂不同于同时期的其他国家的法典编纂,不是习惯规则或者具体案件的简单汇集,而是在系统性、理论性以及条文表现形式、立法技术、立法规模等方面都非常出色。如后世所知的《国法大全》(又称《罗马法大全》):《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都是这一时期的产物。
(1)《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编纂法典,首先从整理历代皇帝赦令着手,法典共12卷(保存下来的有9卷),于次年颁布,这就是《查士丁尼法典》。
(2)《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是以盖尤斯的同名著作为蓝本,进行删改,按照“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的次序,分章、分节编排而成,共4卷,于公元533年底颁布,作为罗马法的钦定教科书,并具有法律效力。
(3)《学说汇纂》
《学说汇纂》收集了40位罗马历代法学家的著述,删除了其中相互矛盾和不合时宜者,全书共50卷,于公元533年底颁布施行。
(4)《查士丁尼新律》
查士丁尼死后,后人将他未列入《查士丁尼法典》的敕令汇编在一起,称为《查士丁尼新律》,保存下来的共有124令,内容大部分属于公法范畴,涉及私法者只有变更继承制度的规定。
以上四部法典,到公元12世纪,被统称为《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成为研究罗马法的主要资料。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83页;冲刺笔记37页;模拟卷五案例一涵盖答题知识点
【本题评析】简单题。但的确从未单独考过,且考的点较小而细,容易忽略。
从内容上来说,本知识点一直都是重点,但考的是更上位的体系而不是局限于本知识点考察。所以提醒考生注意,当前考研情势下,既需要复习大的框架性知识点,同时也需要复习细节性知识点。
另外,具体四法的内容,冲刺笔记中37页是以上内容原文,抄上基本即可满分,属于冲刺资料对精讲资料的补充。
材料分析题(14分)
3、唐律疏议名例律两段材料:
材料一:“谓殴及谋杀……”。
材料二:“谓告言……”
(1)材料两段材料均来自于《唐律疏议》,分别描述了两个罪名,罪名内容是什么?
(2)以上两个罪名均体现了唐朝法律中的哪项立法原则?详细阐述并说明其特点。
【参考答案】
(1)材料一体现了十恶中的“恶逆”罪,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等的犯罪行为,即“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及夫者”。
材料二体现了十恶中的“不孝”罪,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即“告言、詈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绞;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徒三年;供养有缺,徒二年;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徒三年;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流二千里;诈称祖父母、父母死,徒三年”。
(2)以上两个罪名均体现了唐律的立法原则中“礼法并用治国”的原则。
隆礼重法是中华法系法文化的精髓所在,德法互补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成功经验。中国礼法结合的过程起自西汉,至隋唐最终完成了礼法结合的大业。唐律是一部立法完全结合的法典,这种结合体现在礼是立法的依据和法是维护礼的武器。“恶逆”“不孝”都是侵害家庭伦理纲常的行为,侵害了礼。唐律将其列入“十恶”,既体现了对于礼的重视,同时用法的手段维护礼的实施。体现了礼法并用治国的原则。
礼法并用治国原则的内涵包括:第一,礼的作用十分重要,是治国的主要手段,国家决不可弃礼而用法,否则就会产生不良后果。第二,法的作用也很重要,治国不能没有它,但决不可肆意用刑,因为这将导致亡国,而且在中国历史上已有教训,秦亡即如此。第三,唐初的统治者主张治国必须礼法结合,缺一不可,这就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73、70页;冲刺笔记32、31页
【本题评析】本题知识点不难,但做题较难。尤其是对笔记内容不熟悉的同学。
首先,本题考题较为“隐晦”,换言之,即属于考点隐藏的题目,题目中有大量暗示性词汇,但并不能直接指向具体的某个知识点,而是需要考生在熟悉笔记内容的基础上,联系材料内容想到具体写什么知识点。此为一难。
其次,本题需要结合说明有关内容并进行适当分析,所以也需要一定的文字表达功底。此为二难。
从做题角度而言,本题只要克服了前述两个方面的问题,其实亦可变得很简单。比如第一问。此类考法其实早在2019届就已经出现,题目中提供材料和线索,然后问体现为何,平时我们的多类训练中也出现过很多次此类题目。再如第二问,首先应当定位在立法原则上,然后再从立法原则中寻找匹配知识点,这么一缩小范围,答案也就呼之欲出!最后,大家别看以上参考答案如此繁多,实际上,诸多内容都是编者“自己编”的分析内容,是不是看起来很靠谱?如果你觉得是,那说明这个答案是不错的了,这就是所谓的文字表达功底或曰拓展能力。
望考生多多训练,修习之。
简答(6分)
4、简述我国宪法的修改程序
【参考答案】
宪法的修改,是指成文宪法制定后,在实施过程中,有宪法修改权的国家机关依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宪法条款进行变更或废止的行为。
我国宪法修改的程序主要包括:
(1)宪法修改议案的提出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据此,有权提出宪法修改议案的法定主体有两类: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是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宪法修改议案。
(2)宪法修正案的审议与通过
《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这意味着我国宪法修改由全国人大审议并表决通过。
但是,我国宪法并未就修正案通过之后的生效时间以及公布程序作出规定。
从修改实践看,修正案通过后由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告公布,并且从公告之日起生效。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49页;冲刺笔记67页;模拟卷第四卷简答题第二题涵盖本知识点
【本题评析】简单题。
本点为基础知识点,精讲笔记、冲刺笔记等各种场合反复提及。简单记忆即可得分,无须考生理解发散。可补充政策性修宪知识点,即修宪实践都有一个共同的步骤,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修正议案前,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宪建议。
法条分析(10分)
5、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阐述这些制度涉及的宪法权利及如何保障
【参考答案】
从现行《宪法》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定(即“权利条款”)进行分析、判断,会发现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这些制度实质性地违反了宪法中的权利条款。
《宪法》第37条是关于人身自由保障的条款,其意义和地位无疑具有统领性和约束性:统领性表现在,对现行法律中任何有关人身自由的规定形成统领,相对于《宪法》第37条而言,这些具体法律规定具有派生性;约束性表现在,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有关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条款应受该条的约束,不得违背该条的意旨。该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从《宪法》第37条的统领性和约束性作用出发,此处的“逮捕”不应限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逮捕,而是应指任何与刑事诉讼法中逮捕具有相同强制力、相同权利剥夺效果的法律强制措施和处罚,由此,该条款实际上设定了两条标准:一是期限标准,但凡与逮捕期限相当或者长于逮捕期限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应由法院或检察机关批准和决定。二是决定机关标准,即凡是与逮捕具有同等或者更重惩罚效果的强制性措施和处罚,其决定权应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相同,即由法院决定或者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
以上述标准来衡量劳教制度,会明显地看出现行劳教制度的缺陷。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3条,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年至3年,必要时得延长1年。《实施意见》将劳动教养的最高期限缩短为2年,并扩大了劳教所外执行的范围。从目前实践看,劳动教养的执行方法更为社会化,更具开放性,但是,实践中仍以实质性的剥夺自由作为主要的执行内容。显然,其在执行期限及严厉程度方面都远远超出了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因而根据上述《宪法》规定,其审批权限应归于法院。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的审批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理劳教案件规定》第2条则规定:“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从劳教制度的实际运作情况看,基本上是由公安机关行使审批权,而没有归于法院,这就与《宪法》第37条第2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针对收容遣送制度,尽管1982年宪法没有明确提到“迁徙自由”,但宪法所赋予的公民权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至少隐含着一定程度的迁徙自由。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各个地区都是中国这个大家庭的组成部分,因而一个地方不能随意排斥来自另一个地方的公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村和城市面貌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农民离开农村到城市寻找更适当的就业机会,符合经济改革的大趋势,也是改革的自然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大多数农民将通过市场机制靠自己的劳动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因而保障这些人的迁徙自由不仅关系到他们的个人权利,而且也是社会与经济改革的要求。还有一些农民或城市居民则没有那么幸运,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流浪乞讨的行业,从而成为城市及其居民的负担。
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论出生或生活在什么地方,也不论个人的经济状况如何,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收容遣送制度的问题不仅在于制定主体(国务院)不适格,更重要的是在于它和宪法保护的公民权和平等权发生了不可调和的抵触。在一个统一国家的宪法框架内,“公民”可以去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地方生活或工作,而不受地方规定的阻碍;否则,国家“统一”的意义就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疑问。贫困状况并不剥夺一个人的公民权。作为“公民”的一分子,流浪乞讨人员也和那些到异地打工的民工、求学的学生或调动工作的其他公民一样有权去他们想去的地方,而不遭到任意的扣留和遣送。对这项权利的剥夺不仅将他们降格为国家的“二等公民”,而且也必然造成他们不能像其他公民一样获得“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待遇。收容遣送制度意味着公民中至少某些人不具备这项宪法权利,因而不可能符合宪法对公民权和平等权的保障。
辅助背景知识和可做拓展内容:1993年,国务院根据授权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11年,国务院对《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了修订。该《办法》也因规定了可由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长达六个月到两年的收容教育,违反了《宪法》中限制人身自由需经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也违反了《立法法》第八条和《行政强制法》第十条中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应该制定法律的规定。同时,也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相冲突。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该《办法》第1条规定“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明确了收容遣送的着重点是维护城市社会秩序。该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着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将收容对象扩大到“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稳定经济来源”的“三无”人员。而在执行中,“三无”往往变成身份证、暂住证、务工证“三证”缺一不可,更有甚者,执法者在查证时当场撕掉暂住证等,把人收容或先称证件过期没收,随后另一批人又来查证,将其收容,致使收容对象严重超范围。有时,收容遣送成了对付上访人员或扫黄的手段。民政部、公安部1982年10月印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收容遣送经费在民政事业费内列支”,同时规定“收容遣送站组织被收容人员进行生产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被收容人员的伙食补贴和遣送路费”。即,可以强制被收容人员劳动。据悉,虽然《实施细则》规定留站待遣时间省内一般不超过15天,外省一般不超过1个月。但有的地方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最长可达6个月甚至无限期,被收容人员还要支付自己被收容遣送的食宿费、路费等。收容遣送的性质从最初的救济被收容人员,演变成了维护社会秩序,从原先的行政救济措施,成为实际上的行政处罚措施,收容遣送站成了“看守所”、“监狱”。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
【命中统计】法学综合精讲笔记、冲刺笔记中平等权、人身自由、迁徙自由等知识点作为基础命中。精讲笔记118、130等页;冲刺笔记54、61等页
【本题评析】难题,灵活题,非常新颖。
因法综宪法学大纲涵盖两大部分,简答题已考察“宪法运行”章节,遂考生回答本题,理论上应结合设问则使用“宪法权利与义务”章节知识作答。
该题问法新奇,但所用知识点为基础知识,只须将设问转化为已学知识即可轻松作答。
参考答案作为后学者提升准备,考场上只须回答讲义简单内容并稍加结合阐述即可。
最后综合点评下:2023届法综宪法2题,一难一易,一呆板一灵活,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宪法的题目几乎都是如此,既可以简单到写写就有分,也可以考察你一定的文字功底和知识点联想能力。提醒考生复习的时候注意,背诵基础知识点永远是前提和最重要的,其次也应当适当利用我们的习题册等资料进行必要的练习和补充。
法条分析(10分)
6、《民法典》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请结合规范目的、构成要件、法效果分析本条规定
【参考答案】
本条是对以胁迫手段使他人作出行为的效力的规定,第三人胁迫同当事人胁迫具有相同法律效果。胁迫和欺诈都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但相比欺诈,胁迫对私法自治的危害更大,故受欺诈方(包括第三人欺诈)享有撤销权,受胁迫方自然享有撤销权。
1、胁迫,指以不法加害相威胁迫使表意人在恐惧的情况下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行为。
2、构成要件:
(1)胁迫人有胁迫故意并妨碍了表意人的自由意思。
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发生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胁迫的故意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有使表意人陷入恐惧的意思;
②有使表意人因恐惧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2)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且表意人因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3)表意人受到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
如果表意人虽然因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但没有因之而为意思表示,或者虽然有意思表示,但与恐惧状态没有因果关系,则胁迫也不能成立。
3、效力:
(1)对当事人的效力:无论胁迫行为是否为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胁迫行为均得撤销。
即便胁迫行为系法律关系外的第三人实施,相对人对此不知情,表意人也得以胁迫为由撤销。
(2)对第三人的效力:撤销因被胁迫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条可以类推适用于准民事法律行为。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14页;冲刺笔记168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
本题属于常规的民法法条分析类型。从近几年民法法条分析出题模式来看,一贯的出题思路也是提供法条的同时,限制/规范答题角度和范围,比如本题,就从规范目的、要件、效力三点上约束考生答题内容。考生答题的时候也应当围绕此三点来展开。同时,不要忘记写最基础的答题概念,很多同学漏写,此时就容易失分。
论述题(15分)
7、论述正当防卫
【参考答案】
自卫行为:在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危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防卫或者避险的行为。正当防卫就属于自卫行为的一种。
1、概念:正当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正在受到的不法侵害而在必要的程度内所实施防卫的必要行为。
2、构成条件:
a.须有侵害行为,但不能针对不作为行为的义务违反;
b.侵害必须具有违法性:只要受害人拥有合法支配性权利且无容忍义务,侵害都违法,对无意识能力人的侵害亦可实施正当防卫;
c.侵害行为必须是现时的:必须已经开始或就在眼前且未结束;
d.防卫行为必须为避免侵害所必须,超出界限则属防卫过当。
3、法律后果:
a.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人即使对不法加害人造成损害的,也不构成侵权行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b.但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均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假想防卫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根据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来确定,即以行为人假想的防卫状态的存在,是否有过失来判断。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46页;冲刺笔记181页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偏题。
本题其实编者更想将其定位为:基础题。但因为本点相对于民法来说的确属于“偏点”,所以暂且将其难度设置为中等。理论上来说,就整个民总体系来说,本点都不算是一个“重要”的点,但华政今年考试就是这么“出人意料”。这和编者一直强调的“尽量全面”学习的思路也是匹配的,因为在实际考试中,真正的重点其实还是“考题本身”,考到的都是重点,没考到的都非重点。在你无法确定重点非重点之前,全面复习就是最好的策略,而不是看到简单知识点就舍弃,看到难知识点就抱有侥幸心理觉得不会考……这是此题给大家学习上的思路启迪。
另外,从答题角度来说,本题既然是论述题,所以建议考生要尽量多的去多角度答题,而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行文务必体现一定的条理性和体系性。同时,也要注意行文的内容的充实,不能过于简略。
最后,纵观23届法综民法,不难,甚至于过于基础,这也符合我们民法的特征,至少,今年没有超纲题,对我们法综民法基础一般的同学来说,是个好消息。
案例分析(14分)
8、(14分)甲住某小区八楼……,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救治无效死亡。
(1)甲的行为应如何判定?请说明理由
(2)乙的行为应如何判定?请说明理由
(3)丙的行为应如何判定?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的行为应如何判定?请说明理由
第一,甲打乙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乙殴打甲,其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甲被迫还手,甲的行为属于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故而,甲打乙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保安丁的重伤,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甲乙两人在阳台扭打,混乱中将一花盆击落,闻声赶来抓贼的小区保安丁,被降落的花盆砸成重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虽然司法机关无法确定是谁将花盆击落,但是甲对于保安丁的重伤存在过失,保安丁的重伤应归属于甲的行为,故而甲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乙的行为应如何判定?请说明理由
第一,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属于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窃贼乙攀爬入室行窃,甲被惊醒高喊抓贼,并想将其扭送公安局,乙殴打甲,可见,乙属于犯盗窃罪,为了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第二,对于保安丁的重伤,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甲乙两人在阳台扭打,混乱中将一花盆击落,闻声赶来抓贼的小区保安丁,被降落的花盆砸成重伤。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虽然司法机关无法确定是谁将花盆击落,但是乙对于保安丁的重伤存在过失,保安丁的重伤应归属于甲的行为,故而乙可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3)丙的行为应如何判定?请说明理由
丙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乙被抓捕归案后,警察丙为逼取供述,殴打嫌疑人乙,并将辣椒水灌至乙的鼻腔。发现乙呼吸微弱后,将其送往医院抢救,救治无效死亡。丙的行为属于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主观上即便对乙的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根据刑法规定,也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70、251、186、233页;冲刺笔记85、119、91、96页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但点比较多,不容易答全
本题所涉全部知识点,都完整的体现在我们的精讲笔记和冲刺笔记中,包括最细小的知识点,都是!比如答案中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问题,比如关于“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由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问题等。
从答题角度,提醒大家注意:本题作为刑法题目并不难,考察的都是基础知识点,但一定要在答题的时候注意“踩点”,可以学习上文的行文逻辑,详略得当。有些同学可能是从构成要件、具体情形等多角度专门分析本案的,当然更好,但稍显臃肿。也有的同学可能比上文更简略,一般不太推荐,上文已经是比较“精简”的答题模式了。
从复习角度,也提供一些建议给到大家:从本次刑法2题可以看出,刑法的出题模式又变了,且更灵活了,对我们的复习要求也更高了!(其实是更明确了)即,要复习可能考到所有题型的刑法知识点!同时也应当关注细节,比如本题,大量细节知识点,都是我们笔记上的细节内容构成的,平时不学习这些细节,可能连考点是哪个都找不到!
论述题(15分)
9、论述我国刑法的转化犯
【参考答案】
1、概念:转化犯,指在实施某一故意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因又实施了一行为或者出现了某一较为严重的另一故意犯罪,刑法规定依照后一较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
2、特征:
(1)犯罪趋重性。转化犯的转化前后涉及两个不同的犯罪,而且是从法定刑较轻之罪向法定刑较重之罪转化,进而呈现出一种趋重性。
(2)犯罪故意性。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通过原有条文进行定罪量刑即可实现罪刑均衡,刑法规定转化犯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刑法的强制性规定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科处较重的刑罚。
(3)转化的法定性。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基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转化犯以刑法规定为限。二是转化犯条款均使用了“依照本法第XXX规定定罪处罚”这一特定的立法用语。
3、刑法明文规定的转化犯:
(1)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由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2)邮政工作人员私自拆开邮件窃取财物的,由私自拆开邮件罪转化为盗窃罪;
(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由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4)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5)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致人死亡的,由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6)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由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7)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由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8)非法组织他人卖血、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由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他人卖血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195页;冲刺笔记96页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难点在于就怕你没背诵到。
应该说,华政法综刑法从未考察过如此“大”的大体,即便是考察法条分析大题的时候,分值也不如本题大。这和编者一直强调的刑法学习“点线面”三位一体把握的理念是一致的,即:既要关注细节性知识点(因为可以回答案例细节点,对一些关键罪名的判断也很有帮助),又要关注可出小题的知识点(因为可以回答分成小问的题目或者简单的简答题类型),还要关心大类的点、形成一定体系的点(因为此类知识点即可以拆分出题,也可以做为答题出题)。
本题知识点上并无难度,条理很清晰,内容很明确,关键就看你有没有背诵过!
从当前刑法考研情况来看,刑法考察各类题型几乎不在限定!简答、论述、案例、法条,都可以考!请同学们务必注意多训练各类提醒,可用的资料就是我们的法综习题册,民刑案例手册,刑法答题课等!
法条分析(10分)
10、《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严格遵守哪些规则
【参考答案】
讯问犯罪嫌疑人,指侦查人员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就案件事实以及与案件相关的其他问题以言词的方式,依法对被指控有犯罪嫌疑的人进行提问并要求问答的一种侦查行为。
(1)关于讯问主体
①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享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无此权力。
②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讯问双人制有利于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也可以相互监督,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利于保障侦查人员安全,防止行凶报复,防止犯罪嫌疑人的诬陷。
(2)关于讯问的地点和时间
①对于未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②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③对于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可以先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④适用传唤或者拘传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⑤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⑥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3)关于讯问次序和内容
①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②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的提问,限于本案有关的问题。
③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④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应当分别讯问。未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在讯问现场。
(4)讯问特定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其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在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②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③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为他们翻译,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人员。
(5)讯问的禁止规定
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法定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等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刑诉法》第56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6)关于讯问笔录
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法定的一种证据。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不失原意地记录侦查人员的提问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内容,最后应该将讯问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
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字记录的同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③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④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7)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
根据《刑诉法》第34条和39条的规定:
①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②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③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④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⑥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8)在线讯问规则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刑事速裁程序案件,减刑、假释案件,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经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同意,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在线方式讯问被告人、开庭审理、宣判等。
案件采取在线方式审理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被告人、罪犯被羁押的,可以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在线出庭;
②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
③证人、鉴定人一般应当在线下出庭,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88页;冲刺笔记197页;模拟卷第八套简答题第3题关联知识点;考前第三次模考题
【本题评析】中等难度题。难点在细节偏多
本题知识点不难,从答题角度而言,考生也不需要完全按照以上参考答案行为完整答出以上内容。
另外,有同学回答的可能是有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特点”的内容,从知识点内容上来说,也可以给得分,但如果能转化下编排和内容则可以更好!
询问的程序性规定属于基础知识点,同时也属于大纲新增章节的热点知识。本题考察方式也十分简单,只需要将有关基础知识点进行默写即可。本题在冲刺班中作为重点被反复强调,冲刺班的同学对相关知识点应当十分熟悉。
案例分析(14分)
11、顾某与沈某原系夫妻……顾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1)假若唐某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执行法院将沈某加为被执行人,法院是否可以追加?
(2)假若唐某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起诉沈某,请求其对借款清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否受理?
【参考答案】
(1)法院不可以追加。理由如下:
首先,民事诉讼实行“审执分离”原则,审判程序确认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执行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沈某是否应当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实体争议问题,应当由审判程序认定,而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
其次,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未规定可以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因此将沈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无法律依据。
(2)法院可以受理。
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唐某作为债权人,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唐某将沈某作为被告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唐某以沈某需对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请求其偿还借款,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所述,本案符合人民法院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本案件。
【命中统计】超纲题
【本题评析】难题,超纲题
难题、超纲题。本题属于典型的超纲题,涉及知识点包括民事诉讼执行当事人的追加、民事诉讼立案条件,均已经超出了法综民事诉讼法的大纲,因此非民诉专业考生无法答出本题属于正常情况。面对这类超纲题,同学们可以放平心态,根据自己的知识储备尽力回答即可。
有同学可能会对本题参考答案有异议,从实践来看,参考答案的实践可能性更大,但如果有同学有其他结论并言之有理,编者认为可能也能得分。
其次,从复习角度给大家一些参考:诉讼法考研,不管是民诉还是刑诉,近年来都有一定的“拓展”范围,即不完全遵从所谓的考试大纲,比如以上知识点,即便是实务工作人员、法考后的同学其实也不一定能够完全正确,而从考试复习角度来说,你不可能做到真的什么都看,我们面对超纲题的时候一定不要慌张,退一步来说,要超纲也是大家一起超纲,实际并不对你的竞争性产生影响。
最后,从题型上再给大家提供一个思路:相信用过我们模拟卷的同学都知道,我们在23届法综模拟卷中,就出了较多的诉讼法案例题!为何出这种“怪题型”呢?因为我们早就说过,法综现在的出题思路是不再拘泥某法某类型了,而是多点开花,多重考察,灵活多变,不受拘泥!所以很早之前的我们法综习题册就囊括了7个部门法分别的7种问法训练!请同学们务必重视多重题型的不同训练!
法条分析(10分)
12、《反垄断法》第22条……说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表现。
【参考答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凭借已经获得的在相关市场上的竞争优势,采用排除限制竞争的手段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不公平的竞争与交易的行为。
各国反垄断法中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分为两类:剥削性滥用行为和妨碍性滥用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第22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这些行为:
(1)垄断价格行为
法条原文: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垄断价格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以超高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
法条原文: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的价格)的手段销售商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开始看上去是低价销售,似乎在一定时期内还有利于消费者,但从其动机来看,牺牲短期利益的做法正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达到独占市场的长期目的,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同时,它也妨碍了市场竞争机制功能的发挥。
(3)拒绝交易行为
法条原文: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行为。
拒绝交易的形式有:拒绝供应产品或服务、拒绝提供信息、拒绝提供其他企业已经产生依赖性的必要配件、拒绝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但是,并非所有的拒绝交易都是违法的。
(4)排他性交易行为
法条原文: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排他性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只能与其交易而不得与其他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限制了交易对手的选择权,同时也是人为地限制了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机会。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法条原文: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搭售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时,强制性要求买方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买方签订接受与该产品或服务无关的产品与服务的协议。
(6)差别待遇行为
法条原文: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差别待遇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的歧视性对待的行为,最为常见的就是价格歧视。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另外需要注意,根据新《反垄断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上述7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80页;冲刺笔记243页;模拟卷第十二卷论述题第二题涵盖答题知识点;考前第三次模考题
【本题评析】本题所涉知识点为常规知识点,同时,本题知识点也是典型的纯粹法条式的知识点,难点有二。第一,很多同学看不懂题目,不清楚题目问的到底是哪个点,从而容易答错,按照题目构造和用词来说,本题真正的考点就是上述参考答案所列;第二,本题点较多,很多同学平时背诵的时候容易忽视关键词或者表述不完整。
本题提醒各位考生,看到此类大点包小点,小点又复杂的知识点,一定更要详细去复习,包括大点本身,包括某个小点,都应当认真复习,因为每个都具有可考性。
案例分析(14分)
13、2017年10月8日,L是W公司……“智教教育应用生态专场”论坛上演讲。
(1)依法分析L的行为。
(2)我国法律如何规范商业秘密
(3)K公司采用何种救济手段
【参考答案】(1)L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竞业禁止约定,同时可能涉嫌泄露“商业秘密”。
按照案例介绍,K公司是基于“L直接掌控W公司最核心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原因,花费巨资收购了W公司同时将有关竞业禁止条款约定入协议之中,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L从原公司离职之后转投竞争企业从事关联业务,存在影响W公司业务的可能,且不符合竞业禁止的约定。
另外,L在其他竞争公司任职时,其掌握的公司核心经营信息和商业秘密存在泄露的可能,其利用W公司掌握的有关行业业务发展动态、行业信息、公司信息,也存在作为“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可能,一旦这些信息在“演讲”中泄露,那很可能,L的行为就侵犯了W公司的商业秘密。
(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3)K公司可以采用起诉的方式进行救济,主张L违反合同义务,要求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要求他保守商业秘密,从现在任职的公司辞职;并主张赔偿违约金。
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救济模式从实践中来看主要是离职+违约赔偿,本案中,L的行为具有违反竞业禁止行为的可能性,K公司可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要求L从新公司离职,并赔偿其一定违约金。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规制主要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规制模式、竞争法律规制模式和专项法律规制模式。我国采用的主要是竞争法规则模式,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法颁布后,我国又通过《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该法律予以细化。但是,从实际赔偿角度而言,K公司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典中有关规则,结合本案中协议约定内容起诉合同违约,从而保护其商业秘密,并对可能存在的商业秘密泄露行为进行规制。
【命中统计】精讲笔记298页;冲刺笔记249页;模拟卷第二套论述题第二题含本知识点
【本题评析】难题。难点在于第1和第3小问的设问过于模糊且有些“超纲”
本题来源真实案例“从科大讯飞跳槽到腾讯,男子被判赔1200万!”,有兴趣的同学可以搜索下。
本题参考答案的有关结论并不难想到,但如何关联具体知识点并用之于答案之中,是本题的难点。
首先,对于任何题目,建议考生答题的时候一定要寻找有关“理论依据”或“法条依据”作为支撑,如果只是提供一个结论,通常不能得分或只能得很少的分数。
其次,对于任何题目,考生都应尽量从已经学过的知识点中寻找到所谓的正确的或关联的答案。
再次,对于个别题目,尤其是灵活类题目,是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灵活运用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方可答题得分的。
以上三点,构成完整的此类难题的答题思路,给大家提供一个简要的参考。
最后,评价下经济法的题目:法综经济法再2023届考研中题目偏难、偏灵活,其实早在几年前,经济法就出现过案例题的考察模式,我们的模拟卷中、平时训练中也一直存在法综经济法案例题,所以在此提醒大家,当前经济法考研,题型几乎不再限制,包括明年,谁能保证经济法不考法条分析呢?法条分析也是有可能的哦!考生在复习知识点时,应当注意大知识点、小知识点、细节知识点一起抓,这样才能尽量让你再回答题目的时候不至于因为没有背诵过具体知识点而轻易失分。
专注华政考研第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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