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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基础教育  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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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并结合《关于巩固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成果的若干措施》文件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2021—2022学年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一)校级学生会组织改革自评表

  标注“★”为核心指标;标注“▲”为观测指标,2021—2022学年暂不作硬性要求。

  

  (二)二级学生会组织(含二级院系、书院、分校区等学生会、研究生会)改革自评表

  

  二、《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是湖北理工学院全体学生的主要学生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湖北理工学院党委的领导,接受湖北理工学院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发挥连接院系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学联学生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充分发挥连接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我校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湖北理工学院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凡属湖北理工学院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且承认本会章程的全日制(中国)籍在校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机构,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为本会有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设代表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周期为一年),召开须经学校党委和黄石市学生联合会批准,如遇特殊情况则由学代会常设机构提议,由学生会讨论,与校领导协商,可提前或延后召开学生会代表大会。

  (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二)代表名额不低于本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

  (三)名额分配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学院学生会主要的学生代表不低于60%。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有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订本会章程。

  (四)选举新一届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讨论各项提案,向学生会及各职能部门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第十七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规定成员出席才能召开,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会议。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

  第十八条: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委员会(以下简称常代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监督学生会的工作,行驶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对学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常任代表由各代表团提名,经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酝酿产生建议人选名单,在大会选举后产生。建议人选应在大会代表中产生、熟悉学生会工作、能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常任代表职责,并充分体现代表性、广泛性。常代会采用席位制,其更替须报常代会审核备案,常任代表任期与学生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条:常代会每月至少召集一次会议。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成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代会有以下职权:

  (一)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工作,决定主席团成员任免。

  (二)监察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等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决定部门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

  (四)代表学生会对竞选工作进行监督、评议和质询。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其他重大事项并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六)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行使日常执行功能。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团是本会的组织工作、日常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由执行主席一人,主席团成员四人组成,一名主席团成员需兼任湖北理工学院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主席团成员人数不可超过五人。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二)执行校党委、团委的相关决议,统筹指导下属及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对学生会负责,听取各会员以及各种正规渠道来源的建议和意见,有义务回答提出的质询。

  (五)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并负责。

  (六)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经过学生代表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生会负责,并主持各种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执行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和全体学生。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指导帮助校院两级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四)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骨干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行。

  (五)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实施大会决议,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以及大会授予的其他权力。

  (六)定期向常任代表委员会通报工作,并接受其监督。

  (七)筹备下次学代会。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执行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协商,委托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或骨干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所属各职能部门

  第二十九条:学生会所属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指导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会常设部门有:心理健康部、秘书部、学生权益部、文体部、科创部。

  第三十一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由原负责人推荐,学生会主席团提议,经民主程序产生,且各部门成员来源于院系学生组织。

  第三十二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设一人,特殊情况,由部门提议,学生会主席团协商决定,可设两人。

  第三十三条: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工作,均以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工作章程为准则。

  第三十四条:学生会执行主席团安排专职主席负责管理各职能部门,对主席团负责。

  第三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有责任指导、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有义务及时向学生会主席团汇报情况,对无法正常完成学业,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或罢免。

  第七章 教学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六条:教学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由教学院(系)竞选大会选举产生,对全院(系)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院(系)党总支领导,团总支及校学生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教学院(系)学生会设主席一人,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主席团成员2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教学院(系)学生会的工作组织接受校级学生会指导,教学院(系)学生会参与建议和批评校学生会的工作决策。

  第三十九条: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及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校学生会每年进行一次对各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公开。

  第八章 学生会成员及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学生会成员及工作人员是学生工作的基础力量,学生会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工作人员。

  (一)主要学生会成员候选人必须符合多方面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

  (二)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

  (三)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成员必须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会员的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

  (二)能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工作认真负责,勤奋踏实,能按时按质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五)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能正确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

  (六)认真遵守学生会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学生会成员须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评价和考核。

  (一)主要学生会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予以公布。

  (二)针对学生会成员,学生会相关职能部门从多维度设置评价考核指标,全校同学参与评议。评议考核意见作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三)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每学期向常代会述职,接受学生代表和广大同学的评价,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十四条:在必要情况下,可按规定和程序对学生会骨干进行人事变动。对于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成员,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五条:通过学生会骨干培训体系,提升学生会成员的领导力和履职能力,强化学生会队伍作风建设。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需学生会会议讨论,与校领导协商,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需学生会会议讨论,与校领导协商,经民主程序通过后,方可修改。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表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

  主席团候选人由班级团支部和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学院(系)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校级学生会组织工作部门成员均由学院(系)团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

  六、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选举办法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校党委、团省委和市学联的批复意见,制定本办法。

  一、湖北理工学院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校党委确定,形成湖北理工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三、湖北理工学院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名额拟定5名。

  四、大会以不记名等额投票的方式进行正式选举,产生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大会正式代表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选举的正式代表超过全体正式代表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时,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六、选举时,被选举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半数的为当选。如出现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则由大会主席团视情况决定是否对不足名额继续进行选举并确定应选名额,提交代表大会通过。

  七、正式选举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

  八、大会选举设监票人2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荐,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监票人中提名。经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大会选举工作全程进行监督。计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指定,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本选举办法经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选举时,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21年11月26日晚七点

  二、召开地点:

  豁度楼208

  三、代表数量:185人

  四、主要议程:

  

  五、宣传报道链接:

  六、现场照片:

  

  八、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湖北理工学院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各选举单位采取自下而上的提名方式,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照代表候选人的差额应多于20%的比例,从班级团支部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各选举单位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正式代表。校学生会的代表,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参加选举。特邀、列席代表根据工作需要,由校学生会确定。

  九、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骨干的监督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学生骨干的工作情况,提高学生骨干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

  第二条 骨干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骨干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学生骨干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骨干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 骨干述职评议会由办公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学生骨干述职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六条 评议会成员由学生代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师组成,参与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由各学院推荐。

  第七条 校学生会每学期举行骨干述职评议会,主席团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就自己一学期的工作向与会代表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作客观、公正的述职。骨干述职大会的时间由办公部具体安排。

  第八条 全体学生骨干述职完毕,应参加统一的民主测评。

  第九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二)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三)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四)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五)其他应当阐明的情况。

  第十条 述职的结果,将作为对学生骨干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民主测评中群众意见较大的学生骨干,秘书部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进行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理工学院校学生会。

  十、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类别

  姓名

  是否为专职团骨干

  备注

  分管学生会组织的校团委副书记

  查贝

  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查贝

  以上自评公开内容如有不实情况,可发送邮件至湖北省学联秘书处邮箱tswxxb05@163.com或全国学联秘书处邮箱xuelianban@126.com反映。

  图文来源|湖北理工学院学生会

  编辑|青年传媒中心 付思宇 陈婷

  责编|青年传媒中心 王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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