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永福县福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14号。涉及永福县福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214号
当事人:永福县福宁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6MA5MYQNM9L
住所(住址):永福县罗锦镇崇山村西岔屯斋公岭六堂
法定代表人:李杰?????????????????????????????????
2023年1月29日,我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三份《检验报告》,2023年2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三份《检验报告》及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检验报告》的结论为:“该产品本次监督抽查结论不合格”,当事人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分别是“财富裕典银光炮”1号、2号和3号,其中:1.“财富裕典银光炮”1号(规格:72卷/箱)购进7箱共504卷;2.“财富裕典银光炮”2号(规格:48卷/箱)购进10箱共480卷;3.“财富裕典银光炮”3号(规格:36卷/箱)购进14箱共504卷。当事人反映以上产品除备份样品外已全部售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仓库未见有库存。
2023年2月22日,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爆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案的18卷(“财富裕典银光炮”1号、2号和3号各6卷)爆竹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另核实,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情况如下:
1.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核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计算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959.2元。
2.当事人违法所得核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88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李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当事人提供万载县裕典花炮制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王保华的身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手续的情况。
3.当事人提供《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与万载县裕典花炮制作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
4.《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一份,证明对涉案产品抽检现场的情况;
5.2023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三份《检验报告》及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财富裕典银光炮”1、2、3号是不合格产品及我局执法人员材料送达情况;
6.《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李海斌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授权李海斌处理销售爆竹事项;
7.2023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8.2023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9.2023年2月22日对李杰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10.当事人提供《万载县裕典花炮制作有限公司产品出厂价》一份,证明涉案产品的型号及出厂价相关情况;
11.《万载县富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发货清单》,证明当事人从万载县富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涉案产品的情况;
12.书面材料《关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说明》,证明涉案产品的批次和进货数量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2023年4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林市)市监罚告〔2023〕22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爆竹的行为,既不属于从轻处罚也不属于从重处罚的特殊情节。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财富裕典银光炮1号、2号和3号各6卷(共计18卷);
2.罚款人民币11918.4元;
3.没收违法所得5887.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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