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买马出现病死纠纷 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近年来,随着马术赛事的盛行和马术文化的推广,马术运动受到了许多关注和喜爱。但目前马术在我国仍属于新兴行业,因此符合市场需求的国产马匹相对供给不足,所以不少马主为觅得心仪“宝马”,选择了与专业代理商合作从国外进口优质马匹。但跨国买马不仅价格高昂,国际长途运输还可能给马匹带来健康安全风险,该风险应当由谁承担在实践中或存在一定争议,而相关纠纷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之一。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活体马进出口委托合同纠纷案,买家杨某因其从荷兰进口的马匹在运输过程中发病死亡而将代理商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代理商赔偿因马匹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审理了该案,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杨某为参与马术赛事花费十万欧元从国外购买了一匹温血骟马,并委托某专业代理商提供进口代理服务,双方约定由代理商负责代理租赁临时隔离场,办理进口许可证,与国外发货商协调安排国外隔离检疫、国际运输、马匹进口报关、报检、国内隔离检疫等。
该马匹离开荷兰入境上海后尚未见异常,运输至北京后开始出现咳嗽、脱水、食欲废绝、精神沉郁等症状,随车兽医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为之治疗,但后续马匹反复发烧,状态恶化,最终死亡。尸体解剖报告显示该马匹因急腹症及胸膜肺炎导致器官、循环衰竭而死。
杨某认为,马匹落地中国后,代理商未给剃过毛的马匹穿马衣致使马匹受冻生病发烧,同时又轻视马匹的病情,没有及时派人进行治疗和照顾,在马匹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疏忽和过错,导致马匹病情加重,终因胸膜肺炎死亡。她还认为,委托协议中约定代理商对马匹交付给杨某前出现生病或死亡等情形免责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代理商赔偿其因马匹死亡所受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人民币。
代理商辩称,根据委托协议,在隔离期间及隔离场所、检疫期间、国内国外运输途中马匹因疾病、死亡造成的损失均由杨某承担;代理商没有提供马衣的合同义务,但仍然超义务地及时为马匹穿上马衣,因运输规则限制在马匹进入机舱后才将马衣脱下;杨某隐瞒了马匹曾经在腹部、胸部做过手术的事实,而马匹死亡的肺部炎症正是由其手术基础病导致的,与是否穿马衣无关;马匹落地后有随车医生看护,从发病到治疗的过程均安排代理商的工作人员照顾,且代理商已及时告知杨某马匹病情,因此对马匹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审理裁判
北京四中院认为,本案所涉进口活体动物马匹系从荷兰王国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对适用法律作出约定,故而应适用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中国法律审理。
关于协议书中的相关免责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合同是代理商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亦不能证明代理商在签约过程中拒绝就相关条款进行磋商,此外,杨某未能证明代理商在交易中具有缔约优势且利用了这种优势,仅以合同由一方制作或者提供且存在责任免除条款就否定其效力于法有悖,故该部分条款不构成格式条款。
关于马匹的死亡原因认定,该马匹死前患有胸膜肺炎,但胸膜肺炎是马匹未穿马衣而受凉感冒所致,还是马匹因手术基础病引发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明确,故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判断,但杨某不能证明马匹因一天未穿马衣而导致患病的后果,代理商亦不能证明马匹因手术基础病而引发胸膜肺炎,因此法院对双方的相关意见均不采信。此外,杨某未能证明代理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也未能证明代理商对马匹死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延伸释法
1、什么是涉外合同?
涉外合同指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或内容等因素具有涉外性,本案中的代理合同所涉马匹系从荷兰王国进口至我国,故其应认定为涉外合同。涉外合同的涉外性体现为该合同可以被与之有联系的多个不同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所调整,而不同国家或法域关于合同的当事人、标的、内容等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在当事人因涉外合同产生法律纠纷时往往容易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在审理涉外合同纠纷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对于涉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般按照如下办法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
1.以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律选择原则,适用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但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亦受到特殊合同不适用、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我国立法上的限制;
2.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当存在有关涉外合同争议事项的统一实体法条约时,则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相关规定;
4.涉外合同纠纷适用我国法律时,如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保留的条款除外);
5.涉外合同纠纷适用外国法律的,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我国法律。
本案中,杨某与代理商签订的委托协议书未就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了本案应适用最能体现合同本质特性的中国法律。此外,案涉马匹通过国际航空方式运输,且运输起运地和目的地均为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纠纷的国际条约《蒙特利尔公约》之缔约国,但本案所涉纠纷系杨某与代理商之间的纠纷,并非该公约规定的托运人与承运人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蒙特利尔公约》的调整范围,故本案不适用《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蒙特利尔公约》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蒙特利尔公约适用范围包括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案件所涉马匹虽较为特殊,但可作为货物纳入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公约调整的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只有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若合同一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则适用该公约。
3、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
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纠纷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来确定。具体到本案,其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杨某因代理商代理进口的马匹在中国的隔离场死亡而引发诉讼,杨某为中国公民,代理商为在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因此履行合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是中国法律,故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了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供稿:北京四中院
原标题:《跨国买马出现病死纠纷 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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