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
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管理,明确相关管理职责,规范管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辽宁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大连)开展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以下简称“应急养护工程”)的审核认定、参建单位选择、实施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大连市及农村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养护工程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避免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更大损失,保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网整体安全平稳运行而实施的应急性抢通、保通和抢修等工程。
应急养护工程分为两类,Ⅰ类应急养护工程是指需采取抢通、保通等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条件的工程;Ⅱ类应急养护工程是指需采取抢修措施,快速恢复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分类细目见附件1)。
第四条 应急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遵循“反应快速、决策科学、管理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应急养护工程的统筹管理,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全省应急养护工程具体管理工作,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市交通运输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应急养护工程的监管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养护工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市局、市中心应协调当地政府便捷高效办理。
第六条 应急养护工程投资原则上按照我省现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投资政策执行,对于由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或特殊情况造成费用增加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专家审议确定。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七条 符合应急养护工程实施条件的突发情况发生后,负责该路段日常养护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属地公路日常养护单位)应在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现场安全的前提下,依照本办法初步判定应急养护工程项目类别,并立即开展项目报审工作。
第八条 属地公路日常养护单位判定现场情形符合Ⅰ类项目条件的,应在第一时间将险情影像资料、拟采取的实施方案等情况报送市中心。市中心审查认定符合Ⅰ类项目条件、工程方案切实可行的,立即组织项目实施。工程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向市中心报送项目工程量、费用及实施过程影像等资料,市中心审核后报送市局和省中心复核。
第九条 属地公路日常养护单位判定现场情形符合Ⅱ类项目条件的,应向市中心报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审核认定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Ⅱ类工程认定表”)。市中心应及时组织现场审查,初步拟定实施方案,估算工程量和投资,经市局复核,将Ⅱ类工程认定表及相关佐证材料报省中心。单项工程投资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报送省厅组织认定,其他一般项目由省中心复核认定。项目认定后,市中心立即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中心对经审核认定的应急养护工程进行汇总报送省厅。省厅依据相关规定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
第三章 参建单位选择
第十一条 Ⅰ类应急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市中心直接交由所在路段日常养护单位实施,不需进行工程设计、监理和交工检测。
第十二条 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原则上选择年度中标本地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咨询、监理和交工检测等技术服务单位实施。
第十三条 Ⅱ类应急养护工程由市中心依据项目具体情况,按照择优就便原则,可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能力、业绩和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实施,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单位应具有省厅颁发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并按照省厅关于养护工程资质管理的相关要求承担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养护工程。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市中心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我省公路养护管理有关规定及日常养护生产合同有关要求,加强Ⅰ类应急养护工程管理,组织日常养护巡查中介机构实施过程监管和工程量核定。
第十五条 市中心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及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代建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参建单位做好Ⅱ类应急养护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交工检测和工程验收等相关工作。在确定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工程实施的时效性,必要时采取动态设计,与施工同步开展;对于需履行质量监督手续的工程,市中心应加快上报监督申请,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应高效便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施工单位应加大人员设备投入,优化施工组织,缩短建设工期,力争尽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
第十六条 应急养护工程应根据计划安排情况和合同约定进行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省中心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养护工程实施全过程检查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应急养护工程审查,不得弄虚作假,擅自扩大范围和条件。对违规确定应急养护工程和险(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实施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应急养护工程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与应急养护工程有关的应急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属省交通运输厅。
附件:1.辽宁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应急养护工程分类细目
2.普通国省干线公路Ⅱ类应急养护工程审核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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