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游遇到“黑导游”怎么办?

栏目:基础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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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想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

  却遇上黑心导游

  出行不成反遭诈骗

  “安心游”变成了“闹心游”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1至5月,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低价团”“出境游”等宣传信息,吸引客户报名参团。一旦客户报名,陈某就以预付团费、预订机票酒店、出境旅游需要缴纳押金等名义私自收取客户费用。然而,这些钱并未用于旅行安排,而是被陈某用来赌博挥霍一空。在客户追讨团费或押金等费用时,陈某玩起了“失踪”。

  

  2019年5月,陈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李磊

  福田法院刑事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刚刚过去的中秋国庆黄金周,旅游市场十分火热,许多人选择“跨省游”“出境游”。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繁荣,一些不法分子也嗅到了“商机”,开始利用虚假宣传、低价或免费游等手段来吸引游客参团,在行程中却强制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更有甚者,还会虚构事实,以各种名义向游客索取费用,骗取游客的财物。

  鹏法君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要认真了解旅游企业的信誉度和口碑,不要轻信低价或免费游等宣传。在旅游过程中,如果遇到强制购物、自费项目等情况,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遇到可疑情况时,要及时报警求助,确保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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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供稿:福田区法院

  作者:申露

  原标题:《出游遇到“黑导游”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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