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秘书管理办法

栏目:基础教育  时间:202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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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明确教学秘书的职责范围,增强教学秘书的工作责任感、荣誉感,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教学秘书是指我院从事教学管理的主要工作人员,含教学秘书和教务员。教学秘书是学院管理教学业务的重要力量,是学院设置常规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岗位。教学秘书实行教务处和系部双重管理,行政上受所在系部领导,业务上接受教务处指导。

  (三)学院教务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系部共同负责教学秘书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学秘书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尤其是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教学秘书工作职责

  (一)教学计划执行与管理

  1.负责收集本系专业教学计划,报系主任审核,并按教务处要求统一格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教务处。

  2.协助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安排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并将确定后的教学任务通知书、教材、教学工作手册、学生名单等相关教学资料统一发放给任课教师。

  3.协助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做好外聘教师安排,优先聘用教研室推荐的外聘教师,但对其负有审核责任,对前期表现不佳的外聘教师有权不予续聘。

  4.编制本系下一学期班级课程表、教师授课课表、教室使用表、实训室使用表等相关教学表格。

  5.协助教务处、系部做好各级各类教学检查工作。

  6.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教师停课、调课和补课的通知、管理工作。

  7.负责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核对、汇总、报送教师每月实际工作量。

  8.组织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有计划地网上选课、网上评教。

  9.协调各方关系,协助教务处、系部处理教学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

  1.在教务处总体安排下,编制本系专业课考试(补考)考场、监考教师安排表,负责试卷的收缴、审核、打印、分发等管理工作,严格做好试卷保密工作。

  2.督促教师按照考试(补考)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命题、阅卷、登分、网上成绩输入、试卷分析等工作。

  3.将考试(补考)安排通知到有关的师生,组织、通知监考教师准时到达考场。

  4.协助教务处做好学生重修工作,负责组织学生重修报名、缴费,安排重修上课时间及任课教师。

  5.协助教务处做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等工作的报名、收费、考生信息审核,负责领取、发放准考证及证书,负责落实监考人员。

  6.协助教务处承办好各类社会化考试工作,负责监考教师安排、考务会通知、监考通知工作。

  (三)教学档案管理

  1.校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工作计划与总结、教学进度计划表、教师任课表等教学文件的归档、保管。

  2.各学期、各班级课表、监考表、成绩等相关材料的归档、保管。

  3.教师教学业务档案的建档、归档、保管。

  4.收集保存教研活动记录,教学、教改方面的会议、活动记录,重大教学活动的原始资料,教学研究和教改项目资料,教学检查活动及其总结材料。

  5.毕业生(高职)的毕业实习成绩、鉴定表、总结材料的收集、整理、报送、归档工作。

  (四)教材管理

  1.负责将各教研室填报的教材数据整理、审核、校对,上交教材管理部门。

  2.及时通知教师和学生领取教材。

  3.协助学院组织教师开展教材质量评价,反馈教材使用意见。

  (五)其他主要工作

  1.协助教务处、系部做好教研、教学竞赛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2.协助教务处、系部做好项目申报、新专业申报等资料收集报送工作。

  3.协助教务处、系部做好数据平台信息报送、教学简报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4.完成学院或上级部门交办的应急工作。

  三、教学秘书的权利

  (一)按有关规定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参加学院有关教学工作会议或受学院领导的委派代表学院参加有关会议并发表意见或建议。

  (三)参加学院教师和学生组织的与教育教学管理有关的会议,列席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研究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参加院系或教研室的教学研究活动。

  (四)根据工作绩效和经学院批准,享有参加有关业务培训、进修提高、学术交流、评奖的权利。

  四、教学秘书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学秘书接受教务处和系部的双重管理,教务处和各系部分别按教学管理的职能对教学秘书的工作进行领导、指导、管理和考核。

  (二)建立教学秘书例会制度,教务处每个月召开一次全体教学秘书会议,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教学秘书如不能参加例会,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每次例会考勤情况记录在案。

  (三)为了调动教学秘书的工作积极性,学院建立教学秘书考核制度。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凡被评为优秀者,学院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授予“优秀教学秘书”称号,考核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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