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21年10月19日发布了《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360号陆家嘴投资大厦9楼
联系人:马晓倩
联系电话:4008880800;021-38909769
邮政编码:20012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为《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1)。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见附件4)。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10月19日,即2021年10月1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3)。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联系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同意,则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需要占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次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78903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议案获表决通过并生效,则本基金基金合同将按照决议内容进行修订。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免长途话费)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1、《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3、《授权委托书》
4、《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修改《基金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等条款。具体方案参见附件4:《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进行修订,同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2: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
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
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
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
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基金账户号”仅
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
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
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
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wjasset.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
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11月19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4: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一、重要提示
1、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万家智造优势混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54号文准予注册,自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4日公开募集,并于2018年8月28日成立。基金管理人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修改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属于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万家智造优势混合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应当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故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或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要点
(一)修改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及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删除中小板,并完善其他表述。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修改为:“本基金主要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含主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修改投资策略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增加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并对股票、债券投资策略进行完善。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2、股票投资策略
(1)智造优势主题界定
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原先我国单纯依靠低人力成本和牺牲环境为前提的中低端制造业面临来自于东南亚等地区的激烈竞争。为实现中国经济的再次腾飞,中国制造产业亟需向“智能制造”全面升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符合“智造优势”主题的产业及企业指在以下三大领域具备优势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1)核心产品、关键材料、关键软硬件系统和高端装备的国产化,具体包括在通信、平板显示、半导体、军工、轨道交通、新能源、新能源汽车、3D打印、医疗等高精尖领域中生产各类软硬件设备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2)自动化,具体为机器代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等相关的产业和企业。
3)信息化和智能化,具体为将互联网、5G、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制造业相结合的相关产业和企业。
……
3、债券投资策略
……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力争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素,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修改为:
“2、股票投资策略
(1)智造优势主题界定
随着中国人口红利的逐步消失,原先我国单纯依靠低人力成本和牺牲环境为前提的中低端制造业面临来自于东南亚等地区的激烈竞争。为实现中国经济的再次腾飞,中国制造产业亟需向“智能制造”全面升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符合“智造优势”主题的产业及企业指在以下三大领域具备优势竞争力的优质上市公司:
1)核心产品、关键材料、关键软硬件系统和高端装备的国产化,具体包括在通信、国防军工、医药生物、机械设备、汽车、钢铁、建筑材料、建筑装饰、计算机、家用电器、电子、基础化工、有色金属、食品饮料、纺织服饰、轻工制造、电力设备、煤炭、石油石化、环保、农林牧渔行业中生产制造各类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
2)自动化,具体为机器代人、工业机器人、服务机器人以及相关软硬件有关的产业和企业。
3)信息化和智能化,具体为将互联网、5G、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与传统制造业相结合的相关产业和企业。
……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遵循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并结合香港市场特点,选取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优质港股企业。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3、债券投资策略
……
信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长期积累的信用研究成果,利用信用分析深入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券种,以获取最大化的信用溢价。在信用债券的选择时将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通过分析宏观经
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
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
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
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
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
素,综合评价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以及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态跟踪信
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以获取超额收益。”
(三)修改投资限制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调整投资限制,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修改为: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智造优势主题范围内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
(四)修改业绩比较基准
原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 +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修改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5% +恒生指数收益率×1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25%”
(五)修改基金资产估值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调整基金的估值,新增港股通标的股票估值方法。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三、估值方法
……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修改为:
“三、估值方法
……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8、如本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股票,涉及相关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汇率来源详见招募说明书。
9、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
(六)修改基金费用种类
根据修改后的投资范围调整基金费用的种类,新增“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七)调整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具体调整如下:
原《基金合同》表述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调整为: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八)授权基金管理人修改基金合同其他内容
《基金合同》中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一并调整。同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及修改后基金的产品特征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修改后具体内容请见附件《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并相应修订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九)修改后《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实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十)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具体事宜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及《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并在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实施前,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合同修改正式实施的日期、修改基金合同实施前的申购赎回等事项的实施安排规则并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54号文准予注册,自2018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4日公开募集,并于2018年8月28日成立。
2、修改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运作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万家智造优势混合修改基金合同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障碍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修改基金合同后,在技术系统运作上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同类基金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如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集,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持有人大会。如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方案。
2、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后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附件:《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八、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
九、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3、销售机构: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60、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万家智造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智造优势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方法,以基本面分析为立足点,在严格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新增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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