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

栏目:基础教育  时间: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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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政发〔2011〕1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怀柔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的通知》(京政发〔2011〕26号)有关精神,积极发展学前教育,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结合本区学前教育发展现状,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本情况

  “十一五”期间,本区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教育投入有了较大增加,办园条件明显改善,教育教学改革逐步深化,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明显提升。目前,本区有各级各类幼儿园84所,教职工859名,在园幼儿7800名。教育部门办园18所(包括区直属幼儿园3所,镇乡中心园及学前班15所),其中北京市示范园2所,一级一类园5所,二级二类园5所,二级三类园1所,在园幼儿3144名;民办幼儿园11所,在园幼儿2288名;个体幼儿园55所,在园幼儿2368名。教育部门办园、社会力量办园(包括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个体园在园人数比为4:3:3。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口出生数量不断上升,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学位紧缺的供给矛盾逐步突显;示范园和一级一类园比例偏低,城乡优质资源分布不均,农村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有待提高;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使用政策未得到有效落实;民办园、个体园办园规模和办园水平亟待提高;幼儿园师资队伍数量严重不足,专业化水平和优秀教师数量、比例尚待大力提高。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本区学前教育的总体水平。将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正确处理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关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把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认真研究;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突破口;作为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民生工程,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二)发展原则。

  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公益公平、普惠为民的原则;坚持保证基本、广泛覆盖的原则;坚持普及提高、形式多样的原则;坚持保教结合、就近就便的原则,统筹资源、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开放创新,建立以社区为依托,面向0至6岁儿童和家长的多种形式的保教服务。

  (三)总体目标。

  继续发展教育部门办园,扶持稳定部门办园,鼓励引导规范民办幼儿园,理顺镇乡幼儿园办园体制,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接收、管理及使用等,形成以教育部门办园为主体,教育部门办园与社会力量办园(包括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共同发展的多种形式的办园格局,基本满足学前儿童入园需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学前教育的需求。确保2013年底,全区教育部门办园入园率达到70%以上。

  (四)具体目标。

  1.做好学前教育规划布局,大力发展教育部门办园,优化整合、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及改造20所幼儿园,预计新增学位3750个,其中新建16所幼儿园、改扩建4所幼儿园。新建小区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要建设成为教育部门办园。每个镇乡要有1所高标准中心园,同时根据需求建设附属分园,实行人员、教育教学、经费统一管理;山区镇乡可根据情况建寄宿制幼儿园;要构建以城区教育部门办园为核心,以镇乡中心幼儿园为基础,以镇乡中心园附属分园为补充,形成以教育部门办园为主体的三级学前教育覆盖服务网络;扶持一批社会力量办园,对符合办园条件、办园水平较好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2.大力推进0至3岁早期教育工作。建立20个社区散居儿童早期教育示范基地。开展对学龄前儿童家庭看护从业人员的培训;向学龄前儿童父母和看护人普及科学育儿知识。

  3.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做到预算有科目、增量有倾斜、投入有比例、拨款有标准、资助有制度,同时加大对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的扶持力度,安排专项资金,统筹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的建设、发展和奖励。落实区、镇乡两级政府成本分担机制,将学前教育逐步纳入公共服务体系,使其科学、健康、均衡、可持续发展。

  4.托幼园所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有显著提高。市级示范幼儿园达到3所以上;一级一类幼儿园达到8所以上;农村镇乡中心幼儿园全面纳入分级分类管理,其中50%达到一级一类标准。

  5.积极开展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以幼儿园为依托,建立特殊儿童随班就读康复资源中心。同时可在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班,确保特殊儿童及家长的教育与指导。

  三、明确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责任

  (一)区政府是本区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区学前教育的发展规划,调整学前教育机构规划布局;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合理加强教育部门幼儿园建设,配备教师和设施设备,筹措专项经费;通过重点项目投入扶持农村地区发展学前教育事业,建立对民办园、集体园和部门办园的经费奖励扶持政策,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扶持面向贫困儿童及特殊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确保低收入家庭子女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逐步满足外来务工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各镇乡政府负责,确保每镇乡建设1所中心园,并根据需要设立分园。积极筹措学前教育经费,改善办园条件。动员和组织家长学习科学育儿知识,参与各种形式的早期教育活动,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及合法权益。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会同区教委加强无证幼儿园管理与指导,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保证师生安全;经整改达到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妥善分流安置幼儿。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满足地域内来怀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并确保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区教委做好辖区幼儿教育有关工作。 

  (三)区教委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指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培养、培训和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和推动社区儿童早期教育工作;与区人口计生委、区妇联、区卫生局共同开展0至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实施小区配套托幼设施管理,对手续完备的小区配套托幼设施依法进行接收与管理,原来没有交付的配套设施一律办理补交手续;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度考核,连续3年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办园协议,续签年限不超过3年。区教委在管理过程中应按《北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相关政策报批后收取相关费用,用于对外出租所得收入应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也不得向举办者收取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费用。对所收取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要定期进行审计。

  (四)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全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成本,会同区财政局、区教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研究建立各级各类幼儿园(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园)中不同经费运行机制下合理的成本分担机制,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做好本区学前教育设施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在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过程中,根据规划配套指标要求,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的学前教育设施;督促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学前教育设施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区教委。

  (六)区人口计生委负责,推动0至3岁儿童早期教育发展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将其纳入公共服务的范畴;同时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的出生数据,为预测幼儿入园人数提供依据;利用人口文化学校开展新婚夫妇、育龄夫妇教育,为优生优育优教提供科学知识。

  (七)区编办负责,会同区教委、区财政局按照《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京教学前〔1996〕003号)中相关办园标准,加强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的管理,确保幼儿园教师编制充足供给;加大学前教育工作力度,理顺机构,为区教委新增设学前教育科,负责全区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将条件成熟的镇乡中心幼儿园(怀柔镇、杨宋镇、庙城镇、北房镇、桥梓镇、怀北镇、雁栖镇、九渡河镇、渤海镇中心幼儿园等9所幼儿园)转制成为由教育部门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八)区民政局负责,配合区教委探索社区发展育儿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要采取切实措施开展早期教育救助,配合区教委尽快制定并出台确保低收入家庭、社会散居孤儿及社会福利机构内适龄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机会的政策。

  (九)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指导学前教育机构与保教职工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保护学前教育机构各类人员的合法权利;学前教育机构要为保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经费的落实,确保逐年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力度。研究制定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十一)区审计局负责,对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区卫生局负责,拟订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管理和指导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技术服务工作;配合区教委做好保健队伍培养、培训、考核及资格审核工作,对0至6岁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心理等儿童早期发展知识的普及与指导工作。

  (十三)公安分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幼儿园内部安全稳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落实首都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中小学及幼儿园安全防范的工作标准》(首综办〔2010〕37号)。依法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周边治安、交通、消防安全环境的清理整治和监督检查;配合区教委督促、指导、协助幼儿园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大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协助街道和镇乡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为儿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十四)国土分局负责,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局规划,会同规划分局等部门,落实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用地;负责幼儿园建设工程涉及土地审批问题的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十五)规划分局负责,按照居住区配套设施指标,科学规划学前教育用地,通过规划实施和监督确保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按照规划实施;涉及学前教育用地调整,规划分局应以联席会议或书面的形式征求区教委意见。规划分局配合区教委编制本区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布局,对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摸底,登记备案。

  (十六)工商分局负责,管理已登记的盈利性早期教育机构并依法予以清理,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未经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

  (十七)区妇联负责,配合做好学前教育工作,牵头做好0至6岁儿童家庭教育工作,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规范管理、加大投入、扩大资源、改善条件,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教育部门办园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镇乡政府要逐年增加学前教育经费;区政府有关部门要用城乡布局调整后闲置的人、财、物等教育资源优先举办幼儿园,并将本区的学生活动管理中心等校外机构用于发展学前教育。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努力办好中心园的同时,要支持辖区内的其他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举办幼儿园。尽快启动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办园条件标准化及师资培养、培训等4项学前教育工程,并确保经费投入。

  (二)加强对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保证部门办园的稳定性。区教委要努力做好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协调工作,不得私自撤销幼儿园或改变幼儿园教育用地的性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加强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各相关部门在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规范的学前教育设施。同时,加强学前教育设施用地管理,在学前教育设施建设中,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依法办理项目用地手续。保证规划准确落实,确保园所数量及规划用地,对不落实规划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进行查处,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监督工作。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系小区公用设施,是国家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必须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举办主体必须是区教委,建成后产权必须交区教委。开发建设单位凡未交产权或产权转移的,要重新办理补交手续。学前教育设施的交付方式要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为无偿移交。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必须交付区教委。根据《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规定,对应建未建、缓建、不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督促加快建设并收回,同时区教委会同规划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将全区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

  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应建设成教育部门办园,如举办民办性质的幼儿园应面向社会公示,公开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区教委对办园者的要求并通过协商社区确定最高收费价格。中标的举办者与区教委签订的办园协议中,实际收费价格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最高收费价格。如以政府委托办园的形式选择举办者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支持委托办园的举办者提供普惠性服务。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时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

  (四)坚持依法办园,实行审批与管理统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委令第4号)和《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的规定,对符合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及其他学前教育机构标准的,由区教委对其分类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北京市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需同时颁发相应的办园许可证,并到民政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区教委负责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和等级审核。登记注册过程中,要做到布局合理、坚持办学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每年区教委将取得合法办园资质的各类幼儿园向社会公示。

  (五)规范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加强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各类幼儿园要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将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及价格举报电话在招生简章及幼儿园显著位置公示。加强民办幼儿园的收费管理,完善备案程序,民办幼儿园还要在区教委的指导下,建立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审计和审计公告制度。

  (六)从2011年起,将教育部门办园生均综合定额标准提高到每生每年1200元。对于其他部门办园、集体办园及民办园考核连续两年优秀的,参照教育部门办园的生均综合定额标准给予奖励。

  (七)规范促进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鼓励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特别是对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采取如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同时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逐步要求民办幼儿园进入级类管理,并对通过级类验收的幼儿园给予一定经费奖励。在资格准入、扶持政策、师资培养培训、质量保障、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与有效引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小规模办园模式。对民办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应依法保障,在教师培养培训、职称评定、社会保险、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公办教师的同等待遇。

  (八)进一步加强各类幼儿园的年审考核,区教委负责对本区的各类幼儿园进行年度考核,年审要向社会公示,对年审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可停止招生或取消办园资格。

  (九)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的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建立全覆盖的各类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要加强内部安全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幼儿园新增设施设备及装修要保证安全、卫生、环保、质优,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确保儿童健康安全。

  (十)房管、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单位要按照中小学的标准向幼儿园收缴使用费。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要按照中小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 号)和《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以下简称《纲要》),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进一步更新教育观念,坚持保教结合,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幼儿活动,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关注个性差异,使儿童健康成长,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配合,充分利用自身和社区的资源优势,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早期教育宣传、指导与服务,促进学龄前儿童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三)深化幼儿教育改革,加强幼儿教育研究及教科研部门的管理。提倡幼儿教师立足岗位实际,以《纲要》为指导,探索将先进的教育理念转化为教育实践的方法与途径。区教委要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践和教科研的指导与管理,做好教科研部门的人员培养培训、使用及输送,保证教科研部门的项目研究经费投入,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一)加快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门办园专任教师与幼儿比按照1:10-1:15、教职员工与幼儿比按照1:5.5-1:6标准配备,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健全幼儿园资格准入制度,本区将采取公开招聘与定点委培的形式充实幼儿教师队伍。(在京北职业技术学院增设幼教专业,每年招收新生70人;请北京汇佳职业学校为本区每年代培幼儿教师40人。)

  (二)区教委要加强在职幼儿教师培训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要制定幼儿教师培训计划,区财政要对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给予充分保证。通过挂职、交流、评优等多种活动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三)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和保健员等各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与水平。

  (四)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休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七、加强领导,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一)各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要统筹规划,深入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学前教育基本状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区域适龄人口分布状况,变化趋势,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制定三年行动计划,2013年前,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

  (二)各有关部门、各镇乡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学前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把学前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把学前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镇乡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对重视学前教育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三)建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教育的副区长牵头,区教委具体执行,联合区武装部、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口计生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卫生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区公安消防支队、区妇联、区残联,解决学前教育事业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要及时通报、协调、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稳步健康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开展学前教育督导和评估,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完善区学前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开展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区教委要定期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通过督导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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