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焱委员提案呼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栏目:教育教学  时间:202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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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指出中小学教师包括幼儿园教师,同时又规定“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随着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绩效工资制度的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正在得到落实。但是,大部分幼儿园教师的现实处境却令人唏嘘。

  据教育部统计,2008年我国幼儿园专任教师有89.86万。但是,其中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幼儿教师比例相当小,农村幼儿教师、城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公办幼儿园中的非编制教师占了幼儿教师队伍的绝大多数。这些没有编制的幼儿教师,收入非常低。据了解,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他们的起薪大概只有800-900元/月,工作年限较长的一般也不会超过1500元/月,这种工资水平比这些城市的保姆、月嫂等家政服务人员还要低。公办幼儿园无编制教师和有编制教师的收入差距可达2-3倍。在民办幼儿园,由于教师收入普遍偏低,造成幼儿教师的流动性非常大,这对于幼儿的身心健康是非常不利的。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保障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提高教师待遇是政府和社会的基本责任。《规划纲要》中提出了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要制定幼儿园教师编制标准,非常鼓舞人心。可以说,《规划纲要》为维护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奠定了一个良好开端。

  但是如果没有预先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来保障编制外幼儿教师的权益问题,恐怕《规划纲要》的阳光照耀到的也仅仅是由国家支付工资的、有编制的公办幼儿园教师,大量的不在编制内的民办幼儿园教师和农村幼儿教师的权益仍然得不到保障。

  教育部2010年的工作计划之一是制定《规划纲要》的各领域规划,其中包括学前教育。我认为“依法落实幼儿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制定统一的幼儿教师资格标准、职称系统。当前幼儿教师的职称系列是采用中小学教师的职称系列,但是幼儿教师的教育技能和中小学教师是有区别的,套用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不能够很好地反映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水平。幼儿教师应制定统一的教师资格标准和职称系统,这也将为制定相应的职级工资奠定基础。

  其次,打破体制和编制藩篱,实行以职称为基础的职级工资。在制定统一的幼儿园教师资格标准、职称系统以后,规定和要求不同类型的幼儿园依法按照幼儿教师的职称给幼儿教师发相应的职级工资,并将其列入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的监管内容,这样将使不同体制的幼儿教师权益都能够得到保障。

  此外,把教师职级工资纳入幼儿园办园成本核算。当前,相当多的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实际上是靠压低无编制教师工资来降低幼儿园的办园成本,这其实是对这些教师的剥削。靠这种办法降低幼儿园办园成本无法持久,也不利于幼儿教师队伍素质和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

  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以成本核算为基础,其中,教师工资构成了幼儿园成本的重要部分。政府可以通过对幼儿园办园成本和质量进行核算和评估,向社会公布不同质量的幼儿园办园成本以及构成(例如,幼儿园不同职称教师的数量多寡是衡量一个幼儿园教育质量的静态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公布与幼儿园办园成本和质量等级相应的收费标准的指导价或建议价。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幼儿家长的知情权,避免家长因信息不对称,盲目追求高价园;另一方面,也可以遏制幼儿园的暴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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