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悄然停业法院判决剩余学费全退

栏目:教育教学  时间: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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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培训机构的合同纠纷案件,某培训学校悄然停业,家长要求退费被拒,根据家长提供的欠条认定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某培训机构负有退还剩余培训费的义务,遂依法判令被告某培训机构退还原告胡某用571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培训学校承担。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4日,胡某(乙方)与被告某培训学校(甲方)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小孩金某提供暑假数学、英语、物理,秋季数学、英语、物理,暑假作业辅导培训,培训费用合计12140元。合同还约定由于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办学许可证过期,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被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无法继续向提供培训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培训费用……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12140元培训费。2021年9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被欠款人为金晓景(原告称系其丈夫),欠款金额为6344元,欠款事由为“应退学费未退”,分十期给付,每月1号为给付日。被告在欠款人处盖章,被告法定代表人程某在欠条上签名。原告胡某自认收到了被告退还的634元。另查明,被告已于2021年8月31日停止营业。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培训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缴纳培训费后,被告应按培训合同的要求,向原告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但被告现已停止办学,且出具了退还培训费的《欠条》,应视为双方已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部分培训费。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尚欠的培训费5710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出具的欠条都是家长逼其写的,不是其自愿的,为此其提交了2021年8月31日图片一张及视频(时长52秒)。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提交的2021年8月31日图片一张及视频(时长52秒)不能证明其出具的欠条系受原告逼迫写的,故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应按其出具的欠条向原告返还尚欠的培训费571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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