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

栏目:教育教学  时间:202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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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88668?????????证券简称:鼎通科技????????公告编号:2022-078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13,331,104股

  2.?发行价格:60.01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799,999,551.04元

  4.?募集资金净额:785,238,867.98元

  ●?预计上市时间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通科技”或“公司”或“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13,331,104股股份已于2022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3,331,104股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宏骏盛”),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成海、罗宏霞夫妇。综上,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监管部门审核注册批复过程

  1.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2年4月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下述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下述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调整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和《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2年4月25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2年9月7日,公司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年8月24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2022年10月9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1号)),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2022年三季度财务数据更新版),本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5,643,400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根据发行人《发行方案》,按发行底价计算,公司本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4,227,280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80,000.00万元。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13,331,10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99,999,551.04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3.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11月30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56.23元/股。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0.01元/股,与发行底价56.23元/股的比率为106.72%。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551.04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4,760,683.06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5,238,867.98元。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2月8日出具的《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实收情况的验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I10573号),截至2022年12月7日,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799,999,551.04元。

  2022年12月8日,东莞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销费(含税)后划转至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2月8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I10572号),截至2022年12月8日止,发行人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331,104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551.04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4,760,683.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5,238,867.98元。其中新增股本为人民币13,331,104.00元,转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771,907,763.98元。

  2.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托管及股份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

  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包括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和发送过程、发送缴款通知书、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2.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查验,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核准;发行人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缴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60.01元/股,发行股数13,331,104股,募集资金总额799,999,551.04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4家,符合《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与发行人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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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满之日止,发行对象所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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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UBS?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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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分红-个人分红产品、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账户专门投资组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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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中国北方工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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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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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胜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胜恒名匠九重风控策略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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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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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沣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沣途沣泰贰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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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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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华菱津杉(天津)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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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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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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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深圳市汉唐明元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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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2年10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为85,478,000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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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截至2022年10月31日,王成海持有股份数为3,658,776股,其中限售股份为3,630,776股,剩余28,000股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归属股份。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本公司总股本变更为98,809,104股,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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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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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13,331,10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成海、罗宏霞夫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展开,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公司业务的进一步拓展,巩固和发展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长期发展需求及股东利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联系紧密,是公司战略的有效实施。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的情形。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袁炜、黄波

  项目组成员:包春丽、汪贤文、李红庆、胡亚雯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负责人:张利国

  经办律师:付雄师、邵为波

  (三)审计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龙湖川、杨佳慧

  (四)验资机构

  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龙湖川、杨佳慧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668?????????证券简称:鼎通科技????????公告编号:2022-079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为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自公司首发上市后,因股权激励计划归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通过直接持有及通过东莞市鼎宏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宏骏盛”)、新余鼎宏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鼎宏新”)、新余鼎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鼎为”)间接控制公司总股份数由52,280,609股变为52,308,609股,持股比例由61.40%下降至52.93%,持股比例减少8.47%。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通过直接持有及通过鼎宏骏盛、新余鼎宏新、新余鼎为间接控制公司总股份数为52,280,609股,持股比例为61.40%。

  本次权益变动后,因股权激励计划归属、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的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成海及罗宏霞夫妇通过直接持有及通过鼎宏骏盛、新余鼎宏新、新余鼎为间接控制公司总股份数变更为52,308,609股,持股比例变更为52.9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鼎宏骏盛,实际控制人仍为王成海、罗宏霞夫妇。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股权激励计划归属、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668??????????证券简称:鼎通科技????????公告编号:2022-081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于2022年1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鼎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鼎润”)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总额度不高于人民币20,000.00万元,在前述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10月9日核发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3,331,104股,发行价格为每股60.01元,募集资金总额799,999,551.0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14,760,683.0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5,238,867.98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I1057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鼎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鼎润”)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情况

  (一)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展和实际资金需求,拟向全资子公司河南鼎润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专项借款,用于实施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在前述额度内视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

  (二)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

  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四、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全资子公司河南鼎润提供借款基于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借款后,河南鼎润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有助于公司的经营发展和长远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提供借款履行的程序

  2022年12月1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河南鼎润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在前述额度内视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分期汇入。根据募投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河南鼎润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河南鼎润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河南鼎润提供借款事项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河南鼎润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668?????????证券简称:鼎通科技?????????公告编号:2022-083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00股,占公司最新股本总额98,809,104股的0.03%。

  ●归属股票来源: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通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

  1、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514万股的1.17%。其中,首次授予86万股(调整后为84.50万股);预留14万股(调整后为15.50万股,其中8.00万股预留权益失效)。

  3、授予价格(调整后):22.50元/股(2022年4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已完成权益分派实施工作,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已进行了调整。)

  4、激励人数:首次授予23人(调整后);预留授予2人。

  5、具体的归属安排如下: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和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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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对应年度的归属条件。考核各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A),根据上述指标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预留授予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的计算方式如下:

  ■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的影响,下同。

  (2)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B”、“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6、2021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7、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8、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同意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符合归属条件的2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共计338,000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同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价格)由每股23.10元调整为每股22.50元。

  9、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本激励计划于2021年8月25日向2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4.50万股限制性股票,2021年12月10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7.5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

  注1: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的8万股限制性股票自激励计划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预留权益已失效。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归属情况

  除前述归属事项外,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尚未归属。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2021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已届满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自获授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个月为第一个归属期。在满足相关归属条件的情况下,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归属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2021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因此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2年12月16日至2023年12月16日。

  (二)2021年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第一个归属期的各项归属条件:

  ■

  综上所述,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内,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符合归属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归属期共计30,000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2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30,000股。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30,000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2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预留授予日:2021年12月10日

  (二)归属数量:3万股

  (三)归属人数:2人

  (四)授予价格:22.5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告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本次归属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归属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及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20日

  证券代码:688668?????????证券简称:鼎通科技????????公告编号:2022-080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市鼎通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411号)同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13,331,104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60.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99,999,551.0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760,683.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5,238,867.98元。2022年12月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I1057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及子公司河南省鼎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已与及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在内容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2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所致。

  注:根据各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约的银行主体分别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东城支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平桥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开户银行及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

  条款如下: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莞证券简称为“丙

  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炜、黄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12.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务,并向对方完整披露相关情况。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经办人员违反上述条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通知:

  13.1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均为真实有效。任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变更方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变更信息送达至对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该等信息变更在对方收到更改通知之日视为有效地址。

  13.2?除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外,一方对其他方的任何通知,该方有权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该方有权选择其认为合适的通知方式,且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传递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责任。同时选择多种通知方式,以其中较快到达其他方者为准。

  (1)公告,以丙方在其官方网站、网上营业厅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之日为送达日。

  (2)专人送达,以其他方签收之日为送达日。

  (3)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送达于本协议记载的甲乙丙三方联系地址,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或其他方实际收件日,以较快到达之日为送达日。

  (4)传真、移动电话短信、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于本协议记载的甲乙丙三方传真号码、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13.3各方同意,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书面通知他方变更的联系方式为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向各方送达司法文书及其他书面文件的地址。在本协议争议解决过程中,法院、仲裁委员会等争议解决机构通过邮递(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其他书面文件送达于各方在本协议填写的通讯地址的,以各方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为送达日;各方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3日(同城)/第5日(异地)视为送达日。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与争议的解决

  14.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

  14.2?任何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均应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协商不足以解决前述争议或纠纷的,均有权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请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适用该院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4.3?就本协议某一条款产生争议或纠纷并进行仲裁,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与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本协议壹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开户银行及东莞证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公司及子公司合并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莞证券简称为“丙方”签署的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一、甲方二高速通讯连接器组件生产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连接器生产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条??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第五条??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炜、黄波可以随时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六条??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第七条??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八条??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反洗钱与反商业贿赂条款

  12.1??本协议各方均清楚并承诺会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有关商业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各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洗钱和贿赂及一切商业犯罪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的严惩。

  12.2??各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12.3??各方均反对任何一方或任何一方工作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第12.2款所列示的任何贿赂行为。各方承诺将合法合规地为对方提供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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