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会关注: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书风险因素解析

栏目:教育教学  时间:202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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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技术风险

  (一)新药研发相关风险1、发行人在研产品临床试验进展不及预期的风险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进展受到多重因素的共同影响。随着处于临床前研究阶段产品及临床阶段产品研发进程的推进,公司预计将在未来三年内有多个产品适应症进入临床研究阶段。公司临床试验在招募患者和确定临床试验机构时,可能因入组患者的人数、界定资格标准、竞争对手同期开展类似临床试验等因素而遇到困难,从而阻碍临床试验的如期完成。公司在临床试验进展过程中可能遇到多种不可预见事件从而推迟临床进度并妨碍在研产品获得监管批准,上述因素均可能对公司业务造成不利影响。2、发行人核心产品临床试验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创新药的研发具有高投入、长周期及高风险的特点。行业实践表明,即使某些候选药物在临床前研究及初期临床试验阶段取得进展,但由于多种原因可能导致其在临床试验阶段后期未获得理想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甚至直接导致项目失败。发行人无法保证任何临床前研究以及早期临床研究数据能够预测候选药物的临床结果。若发行人的临床试验数据结果不能达到预期,发行人将可能放弃临床试验的后续研发工作,将使得发行人对该产品的前期研发投入无法收回,发行人未来的盈利能力也将受到不利影响。3、公司核心产品审批进度及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由于新药审评审批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无法保证提交的新药上市申请能够取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公司在研药品的获批时间较发行人预期有较大延迟,或无法就在研药品获得新药上市批准,或该等批准包含重大限制,则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药品在境内注册审评审批主要包括 CDE 技术审评环节、中检院承担的药品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1注册检验环节和药品核查中心承担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环节,以上三个方面均通过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获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后上市。若公司的核心产品在完成临床试验后的上市申请环节花费时间较长或上市申请进展不顺利,可能会对公司产品的上市和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4、核心产品 BEBT-908 能否被批准有条件上市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核心产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2不完全控制该等第三方机构的工作。若该等第三方机构出现合同履行未达预期或未能遵守监管规定等情形,发行人获得的临床前及临床数据在进度或质量上将受到不利影响,可能导致临床前研究或临床试验延长、延迟或终止,从而影响发行人药物研发项目的整体时间表。(二)技术升级及产品迭代风险创新药的开发受到快速及重大的技术变革的影响。公司面临来自全球主要医药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的竞争,部分竞争对手有可能开发出在疗效和安全性方面显著优于现有上市药品的创新药物。若前述药物在较短周期内获批上市,实现药品迭代,将对现有上市药品或其他在研药品造成重大冲击。若公司在研药品相关领域出现突破性进展,或公司药物治疗领域内诞生更具竞争优势的创新药物,公司在研产品可能面临被市场淘汰、失去商业价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三)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创新驱动型医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新产品的研发创新能力。公司目前高度依赖核心技术人员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与其他医药企业在争取科研技术人才方面存在激烈竞争。为了吸引及稳定人才队伍,公司可能需要提供更高薪酬及其他福利,有可能对公司短期内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此外,核心技术人员的流失以及相关技术泄密可能对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战略产生不利影响。(四)如临床试验患者招募出现困难,临床开发活动可能因此出现延迟的风险发行人临床试验能否及时完成,取决于发行人能否招募足够数量且直至临床试验结束一直接受试验的患者。发行人未来可能会存在临床试验患者招募方面的困难,其原因包括:患者人数规模、性质以及方案中定义的患者合格标准、来自其他公司的竞争、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流行病(例如新冠肺炎疫情)等。发行人的临床试验可能与竞争对手在与发行人候选药物相同的治疗领域的候选药物的临床试验构成竞争,而该竞争将减少发行人招募患者的数量及类型,原因在于部分本会选择参加发行人试验的患者可能参加竞争对手开展的试验。由于合格临床研究人员及临床试验地点的数量有限,如发行人与部分竞争对手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3使用相同的临床试验地点进行临床试验,发行人在这些临床试验地区可招募的患者数量将减少。即使发行人能招募足够数量的患者,患者招募的延迟将可能导致成本增加,或可能影响计划的时间或结果,进而延迟或阻止该等试验的完成,并对发行人推动候选药物开发产生不利影响。(五)药物及候选药物可能发生不良事件的风险发行人的药物及候选药物导致的不良事件可能导致发行人或监管机构中断、延迟或暂停临床试验,并可能导致更严格的说明书标签要求,或可能导致国家药监局或其他同类监管机构延迟或拒绝作出批准,或限制或撤回已作出的批准。如果药物获批后的后续临床试验或患者用药过程中显示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发生率较高且不可接受,发行人的临床试验可能会被暂停或终止,而上述监管机构可能要求发行人停止候选药物的进一步开发,或拒绝作出批准,或于批准后要求发行人停止商业化,从而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六)知识产权风险1、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风险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创新药物研发领域,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方面。若发行人无法为在研药品取得及维持知识产权保护,或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够广泛,第三方可能通过不侵权的方式开发与发行人相似或相同的产品及技术并直接与发行人竞争,从而对发行人产品成功实现商业化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如果候选药物的专利权到期,第三方公司可能通过公开渠道获得相关数据,开发与发行人产品存在直接竞争的产品,从而影响发行人产品和技术的商业化以及发行人的盈利能力。2、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风险创新驱动型医药企业较易涉及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诉讼、索赔等法律程序,发行人在研产品的领域可能存在发行人目前并不知悉的第三方专利或专利申请。随着第三方专利申请或专利保护的动态变化,以及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细分领域对新药发明专利保护的不断强化,发行人正在开发或未来拟开发的候选药物仍可能存在被指控侵犯第三方专利权的风险,可能面临知识产权侵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4权索赔、申诉或其他潜在的法律纠纷,从而可能导致发行人支付损害赔偿或对进一步研发、生产或销售候选药物造成不利影响。(七)技术授权风险公司部分在研项目的专利技术来源于合作方的授权,自获得相关授权许可以来,公司与合作方均严格履行授权许可协议。报告期内,公司未与授权许可合作方发生过权属争议或其他法律纠纷。但未来如由于双方在协议履行方面产生争议,或发生国际政治局势剧烈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技术授权状态发生变化,公司将可能面临实际无法继续在授权区域内独占使用相关技术的权利,或者继续使用将会陷入法律争议和纠纷的情形,进而造成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风险,并最终对公司创新药物研发和后续注册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一)市场竞争风险新药的研发和商业化领域竞争激烈,发行人在创新药市场面临多方面的竞争,部分竞争对手可能拥有更雄厚的财务及其他资源,更强的技术实力,更灵活的定价,更高的知名度,更易让市场接受的营销策略以及成功将药物商业化的经验,并可能通过提高其产品品质或降低产品成本以更快适应新技术或客户需求的变化。如发行人无法持续保持产品的不断改进并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或无法投入更多的资金、人力资源进行营销,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及前景产生不利影响。(二)药品商业化不达预期风险创新药的研发具有高投入、长周期及高风险的特点。创新药物研发成功后,需要经历市场开拓及学术推广等过程才能实现最终的产品上市销售。由于发行人尚无商业化推广的丰富经验,相较于在成功商业化药物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公司而言,发行人成功商业化药物的过程会涉及更多的固有风险、花费更长的时间且成本更高。若发行人选择与第三方合作进行药物的商业化合作,发行人获取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将取决于合作第三方的付出。若未来发行人自有、委托或合作销售的团队不能紧跟政策动向,把握市场竞争态势,或发行人自有、委托或合作销售的销售团队的市场推广能力不达预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5期,未来获准上市的药物未能在医生、患者、医院或医疗领域其他各方取得市场认可,将对发行人实现产品商业化并获得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三)医药行业政策相关风险1、行业政策变动风险药品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的特殊消费品,医药行业受到国家及各级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等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随着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医疗保障体制的逐步完善,行业政策环境可能面临重大变化。如果发行人不能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规则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将难以实现满足市场需求和适应行业政策的目标平衡,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药品价格政策调整风险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现行药品招标采购与配送管理主要实行以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模式。若未来发行人药品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中采购,投标未中标或中标价格大幅下降,将可能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近年来,受到国家医保价格谈判的推行、带量采购制度等政策和措施的影响,部分药品的终端招标采购价格逐渐下降,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发行人未来上市药品可能面临药品降价风险,从而对发行人未来的产品收入构成一定的潜在负面影响。3、医保目录调整和谈判政策风险国家医保局 2020 年 7 月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医保目录将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 1 次;明确了药品的医保准入方式和支付标准,其中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建立《药品目录》准入与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衔接机制,其中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从过往医保谈判的执行经验来看,2019年、2020 年及 2021 年医保谈判新增品种平均价格降幅分别为 61%、51%及61.7%。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6总体而言,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发行人产品上市后尽快通过谈判方式纳入医保,尽管医保新增谈判药品的价格平均降幅较大,但对于大多数新上市的创新药产品而言,在医保支付价格相对合理的情况下,通过谈判降价进入医保,实现“以价换量”,大幅提升产品上市后对患者的可及性,并快速提升产品的市场份额和销售收入,仍是优先选择。如果医保谈判中医保意愿支付价格大幅低于发行人预期,则可能导致发行人未来产品医保谈判失败未能纳入医保,或即使谈判成功但医保支付价格大幅低于发行人预期的情形。上述情形将可能对发行人未来产品上市后的销售收入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若发行人未来产品进入医保后又被调整出医保目录,可能对发行人未来产品的市场份额和销售收入产生较大波动,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四)员工及合作方不当行为风险发行人在未来的业务开展过程中将涉及发行人的员工、CRO 及其他第三方与医疗机构、医生及患者之间的交流互动。若上述主体的不正当行为导致违反中国或其他司法辖区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发行人又无法进行有效控制,发行人的声誉可能会受损。此外,发行人可能需要对其员工、经销商或其他第三方所采取的行动承担责任,这可能使发行人面临利益受到损害、被监管机构调查及处罚的风险,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五)委托第三方生产和药品质量控制的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产品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对于临床试验阶段使用的试验用药,发行人均委托第三方 CDMO 公司完成。由于药品的生产工艺复杂,药品生产进度和药品质量会受较多因素的影响,若 CDMO 在采购、产品生产、存储和运输等环节出现管理问题,可能使产品发生物理、化学等变化,从而影响产品质量,甚至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若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发行人将面临主管部门的处罚并导致发行人声誉受损。(六)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供应风险发行人的业务经营需要大量的研发技术服务(包括临床前、临床阶段等)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7以及原材料供应。若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的价格大幅上涨,发行人的经营成本将相应上涨。如果在自然灾害或经济环境、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研发技术服务及原材料供应商不能及时、足额、保质的提供合格的服务或产品,或者供应商经营状况恶化,亦或是与发行人的业务关系发生变化,将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将会受到不利的影响。(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发行人产生的经营风险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仍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各国政府正在通过实施社交隔离、推动新冠疫苗接种等措施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但若疫情在中国、澳大利亚等发行人已开展和拟开展临床试验的国家和地区持续蔓延,入组患者的就诊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延迟,因此可能对发行人已开展和拟开展的临床试验造成不利影响。(八)发行人寻求或与第三方合作的风险发行人未来可能寻求与其他医药企业的合作,以补充或加强发行人对在研药品的研发及商业化能力。在履行合作协议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合作方延迟临床试验、未为临床试验提供足够的资金、药品或其他资源、未按照协议约定承担临床试验费用及其他费用、停止临床试验、放弃合作项目、对合作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存在争议等情况,发行人与合作方之间可能因此产生争议或纠纷,从而导致发行人对该合作研发项目的研究、开发或商业化进度发生延迟甚至终止。此外,若合作方在合作过程中未能依照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妥善保护发行人知识产权,从而对发行人产品成功实现商业化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内控风险

  (一)业务扩张的管理风险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拥有 87 名员工。随着公司资产规模、经营规模、在研项目数量的不断增大,公司未来需要增加大量的研发、管理、生产、销售、市场推广等员工,同时对研发、财务、人力、合规等各方面管理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管理层的业务素质及管理水平不能适应公司规模迅速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8扩大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将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管理风险。此外,公司规模的扩张也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不能随着规模扩张而持续完善,则会因内部控制风险给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从而阻碍公司研发及商业化目标的实现。

  四、财务风险

  (一)营运资金不足的风险在研药物产生销售收入前,公司需要在临床开发、市场推广等诸多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成功上市前,公司营运资金依赖于外部融资,如经营发展所需开支超过可获得的外部融资,将会对公司的资金状况造成压力。如公司无法在未来一定期间内取得盈利或筹措到足够资金以维持营欧美综艺运支出,公司将被迫推迟、削减或取消公司的部分研发项目,影响在研药品的商业化进度,从而对公司业务前景、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构成不利影响。(二)公司相关在研药品的研发支出费用化,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存在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产品管线的临床前研究及临床试验。报告期内,公司研发费用分别为 4,815.92 万元、5,911.75 万元和 11,598.76 万元。公司产品管线拥有多个核心在研产品,同时储备多项处于早期临床前研究阶段的在研项目。公司未来仍需持续较大规模的研发投入用于在研项目完成药学研究、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及新药上市前准备等产品管线研发业务。根据公司会计政策,目前阶段公司相关在研药品的研发支出均予以费用化,随着公司在研项目的推进,在可预见的未来将因此产生大量且不断增加的经营亏损,进而对公司未来业绩可能存在不利影响。

  五、法律风险

  (一)经营资质失效的风险发行人所处的医药制造业受到广泛的政府监管,包括批准、注册、生产、分销、运输、续证及环保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39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药研发企业需要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等许可证,医药制造企业需要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等许可证或执照,该等文件均有一定的有效期。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产品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发行人依法取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等相关资质文件,未来若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注册批件等相关资质文件,可能存在有效期或维持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若发行人无法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及时续展相关资质证书或维持其有效性,可能将导致无法进行相关研发活动、药品上市、生产及分销工作,从而对发行人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二)环境保护风险目前发行人产品尚处于临床试验阶段,尚未开展商业化生产。目前公司进行研发活动中主要涉及实验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固废的合理处置。未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仍然存在违反环保法规的潜在风险,可能因此受到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处罚,进而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潜在不利影响。此外,若未来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环保监管要求,将进一步增加发行人的环保支出,进而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发行人的日常运营成本,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三)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钱长庚直接持有公司 15.2840%的股份,并通过担任广州药擎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8.5899%的股份,同时,钱长庚与蔡雄、熊燕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蔡雄、熊燕同意按照钱长庚的意见行使相关提案权、提名权和表决权。钱长庚合计控制发行人 43.9582%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钱长庚的持股比例及控制的股份比例预计将存在一定下降。此外,如果《一致行动人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或出现其他股东增持股份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六、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由于科创板采用市场化定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40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有可能存在发行认购不足从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将超过 4 亿股,若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80%,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则存在中止发行的风险。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规定,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应当中止发行。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公司需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才可重新启动发行。如果在中国证监会做出注册决定后 12 个月内,发行人的询价结果都无法支持其选择的市值标准,公司将面临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公司尚未盈利且存在持续亏损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进行创新药的研发,尚未实现产品的商业化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净亏损分别为-5,893.75 万元、-6,126.00 万元和-13,690.22 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1,694.93 万元。公司报告期内尚未盈利且持续亏损,主要原因是公司自设立以来即从事药物研发活动,该类项目研发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公司持续投入大量研发费用导致公司亏损不断增加。此外,公司由于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也导致公司累计亏损大幅增加。公司的研发费用预计将持续处于较高水平,同时公司未来产品上市后的商业化进展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未来可能持续处于未盈利状态,进而可能导致触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条件,而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

  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失败的风险

  (一)研发项目失败风险本次较大比例的募集资金拟投入于新药研发项目,由于药物研发技术要求高、开发难度大、研发周期长且成本高昂,研发过程中常伴随着较大失败风险,从而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该等研发项目存在失败的风险。相关风险的具体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41内容请参见本节“一、技术风险”之“(一)新药研发相关风险”。(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投资于新药研发项目、清远研发中心及制剂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作出的,在本次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时面临着市场需求变化、相关政策变化、技术更新等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对发行人的组织和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发行人的资产、业务规模将进一步扩大,研发、生产和管理团队将相应增加,发行人在人力资源、财务等方面的管理能力需要不断提高,任何环节的疏漏或者执行不力,可能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按期实施及正常运转造成不利影响。(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及研发费用等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较大规模的生产基地建设及其他资本性支出,新增的固定资产来源主要为厂房建设、机器设备采购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固定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固定资产年折旧费用也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清远研发中心及制剂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新药研发项目”实现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折旧和研发费用将进一步影响发行人的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对发行人整体的盈利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九、股东特殊权利条款恢复的风险

  发行人《A 轮增资协议》《A 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B 轮增资协议》《B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董事/监事推荐/委派权、优先认购权、优先受让权、反稀释权、共同出售权、平等待遇、关联转让、上市前的股权转让限制、解散和清算、股权回购、优先清算权、其他约定(特殊权利自动中止/终止及恢复条款)等股东特殊权利条款。2021 年 7 月,发行人、钱长庚与天士力签署了《产品商业化优先权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等特殊权利条款。广州必贝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1-1-422021 年 11 月,熊燕与东方汇昇、乾合雅法、中洲铁城、北海璞湛、瑞盈和康、中广源商、高瑞贰号、必贝博源、中科卓特、资管三十号等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了股权回购等特殊权利条款。2021 年 12 月,发行人与 A 轮投资人、B 轮投资人等签署了《相关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发行人、钱长庚与天士力签署了《产品商业化优先权协议之补充协议》,熊燕与东方汇昇、乾合雅法、中洲铁城、北海璞湛、瑞盈和康、中广源商、高瑞贰号、必贝博源、中科卓特、资管三十号等签署了《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对上述股东特殊权利条款进行了清理,清理完成后已终止但仍附有恢复条款的股东特殊权利条款包括义务方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回购。因此,如果发行人撤回上市申请材料或公司上市申请被终止、被否决、上市发行失败,存在恢复义务方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股权回购股东特殊权利条款的风险。

  十、前瞻性陈述可能不准确的风险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列载有若干前瞻性陈述,涉及未来发展规划、业务发展目标、盈利能力等方面的预期或相关的讨论。该等预期或讨论所依据的假设系公司基于审慎、合理的判断而作出,但亦提醒投资者注意,该等预期或讨论涉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可能不准确。鉴于该等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的存在,本招股说明书所列载的任何前瞻性陈述,不应视为本公司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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