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介绍与评析

栏目:教育教学  时间:2023-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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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艺 邱奕夫 来源:法治政府研究院

  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介绍与评析

  为了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完善,收集理论界与实务界交流对话的素材,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与法治政府研究院于2020年1月11日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出了2019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征集函,得到各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强烈反响。截至2020年3月底,共收到了599件检察公益诉讼案例。基地与研究院于今年的4月、5月、6月分别组织了三轮评估活动。共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民族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北京市委党校、《法学》杂志社、《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杂志社等18家单位的专家学者提供了宝贵和富于创见的评估意见。各位专家都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参与者、观察者、思考者与批判者,分别专长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环境法学等学科。不同学科学者的参与让这次评估的视野更加多元、审查更为严格。本次案例评选活动,秉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创设的初心、积极响应党和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深入挖掘参评案例的国家治理功效、法治规范意义、理论典型价值和实务引领作用。本着日新月盛的发展眼光、添砖加瓦的工作态度以及百花齐放的学术立场,基地没有重复选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发布以及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已评选出的典型案例,我们相信,这种多个单位、从不同角度评估典型案例的做法有助于推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和理论的全面发展和完善。基于以上标准,本次活动最终评选出2019年度十大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垃圾倾倒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自2016年8月起,瞿某某等人以回填鱼塘为由将毛垃圾运至奉贤区四团镇夏家村一高速公路跨线桥下倾倒填埋。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填埋垃圾存在明确的污染环境行为,涉案地块地下水环境损害与垃圾填埋存在因果关系,污染清理和场地恢复费用约1668.75万元。

  上海铁检院在线索初核后于2019年7月15日对本案立案并及时制发公益诉讼公告。7月30日,奉贤区生态环境局致函拟对本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检察机关随即复函表示支持其磋商,同时向其提出由所有共同侵权人对本案环境损害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后续修复需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及效果评估等方面的法律意见。此后,检察机关多次与行政机关协调沟通,多方面协助调查工作。

  2019年11月28日,在检察机关支持下本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经组织磋商,奉贤区生态环境局与所有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义务人依法实施垃圾清运处置、环境修复工程,修复期限为2020年7月30日,赔偿义务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2000万元押金交至四团镇人民政府开设的共管账户,修复期间的监督工作由四团镇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19日,赔偿义务人已将押金履行到位。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系跨行政区域垃圾倾倒填埋案件,涉案垃圾倾倒填埋行为严重损害生态环境,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利用跨行政区划办案优势,从垃圾来源地与垃圾倾倒地两条线开展调查,将涉案侵权单位和个人一一查明,明确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和主体。本案也是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良好衔接的实践探索,检察机关积极调查,通过组织磋商、提出具体意见、审查修复方案参与到磋商中,并持续跟进监督,具有参考价值。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吴云指出,本案是生态环境领域检察公益诉讼与行政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衔接的创新实践,改变了以往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由政府托底的被动局面,通过推动行政主管机关与侵权责任单位、责任人启动诉前赔偿磋商,及时有效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最少的司法投入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也为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供有益途径,对今后同类案件办理具有指导性意义。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认为,生态环境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行政机关保护国有财产责无旁贷,对于解决纠纷来说,司法应当是最后的手段。检察机关在诉前所做的调查取证工作为行政机关成功进行磋商奠定了基础。检察机关通过组织磋商、提出具体意见、审查修复方案参与到磋商中,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精神,最大限度地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机关进行的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纪格非认为,在生态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理论上的分歧。本案是实务部门对该理论上尚无定论的问题进行的探索与回应,即把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当作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一种类型,整合到现有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并运用该制度的规则或者理念。

  二、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慈利县农业农村局对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如实记录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职系列案

  基本案情:慈利县范围内多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种植农作物的过程中使用了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但对使用情况没有进行记载;同时没有对其种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对此,慈利县农业农村局作为行政监管部门未依法进行监管,导致食用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长期处于被侵害的危险之中。

  2019年7月4日,检察机关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其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慈利县范围内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未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状况检测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避免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经过诉前程序,被监督行政机关已经纠正了违法行为,全县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先存在的违法行为得到了全面整改。

  基地推荐理由:食品安全攸关公众健康,属于重大公共利益,而农产品的农药和化肥安全使用又是食品安全的源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要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本案检察机关立足于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对全县15个乡镇1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充分、明确而且对于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针对性的诉前检察建议,促使主管行政机关更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本案案件来源为市人大代表就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提案和报告,反映出检察机关在进行公益诉讼过程中案件来源的多元化。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李绿华指出,本案在办案中延伸检察服务职能,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的谦抑功能。本案严格落实上级院的决策部署;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从源头上予以保障,让人民群众吃的放心;办案精细,不留死角,确保法律监督见实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宏认为,本案案件来源为市人大代表就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提案和报告,这说明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来源越来越多元化。本案诉前检察建议充分、明确而且对于纠正违法具有针对性,使主管机关更积极有效地履职。明确而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又与诉前程序中的细致调查密不可分。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助理教授吕梦醒认为,诉前程序的设计充分体现了检察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有助于发挥行政机关自我纠错、主动履职的能动性。但其规则设计和具体运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在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方面,检察机关应倾向于“行为标准”还是“结果标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在诉前程序履职期限的设置方面,设定弹性的期限范围更加契合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

  三、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秀山县绿化委员会对古树名木依法履行保护职责案

  基本案情:秀山县绿化委员会在开展辖区内古树名木普查工作中因工作疏漏,未将秀山县大溪乡“珍惜植物群落保护区”内的古树进行普查统计,导致该保护区内的古树资料缺失,且未被纳入此次普查后的保护范围。

  2019年4月25日,秀山县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全面补查、做好古树名木的认定、登记、建档、公布、挂牌等保护性基础工作、同时建立保护措施、完善保护设施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高度重视,针对相关问题立即开展工作,对秀山县大溪乡丰联村毛坝组古树群落及周围辖区其他漏查古树进行了全面补查,另在保护区内安装了监控设施,同时对全县其他区域古树名木调查列入工作议程。除此之外,还对全县已登记在册的929株古树采取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责任、古树认养等方式加强养护管理,形成社会保护合力。

  基地推荐理由: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多聚焦于环境污染或者环境破坏案件,较少关注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类案件;而在所办理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中,会更多关注珍稀动物保护案件,而很少办理珍稀植物保护案件。本案作为珍稀古树名木保护类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办案引导性,为开展古树名木类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借鉴。在检察机关引导下,行政机关最终采取了安装监控设施、古树认养等效果明显、实用性强的保护措施,助推行政管理提档升级,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保护珍稀植物资源的重要机制。本案也明确在诉前阶段,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个案情况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也可以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的整体需求,提出具有普遍“类案”辐射效应的检察建议;这样的检察建议不仅可以纠正个案违法,还可以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俊丽指出,办理本案使境内古树名木得到有效保护,积累了办理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经验,为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机制提供了借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允认为,本案明确可以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的整体需求,在检察建议中提出更广泛的、更切实有效的、更具有普遍意义的建议,从而避免类似的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现象的发生,产生更强的“类案”辐射效应。本案进一步拓展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为后续以文化价值为标的的公益诉讼提供镜鉴。

  

  福州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廖丽环认为,赋予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具有合法性和现实性。当前检察机关行使该调查核实权存在规范不足、措施单一、缺乏强制力、成本较高、基层技术保障匮乏及救济性保障缺位等问题。应关注取证方式选择的层次化、调查核实外部效应的强制化、调查措施递进性、调查领域的延展性、权力行使的适度化。

  四、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池某某等七名食品安全犯罪罪犯履行上报省级食药失信黑名单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将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池某某等七人上报本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未将该信息予以公开,也未对其采取相关限制措施和惩戒措施,不利于对食品安全犯罪人员落实终身禁业的要求和规定,使食品安全犯罪人员可能继续从事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2019年7月29日,福清市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向将池某某等七人依法上报列入本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张某某四人依法采取监管和惩戒措施;对本市近年来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及刑事处罚的人员进行梳理,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食品药品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应的整改,于2019年10月28日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本案人民法院在判决相关案件之后,负有“依法上报列入本省食品药品严重失信‘黑名单’”职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获知相关信息,检察机关应成为连接两个机关信息沟通的桥梁,体现出检察机关是国家治理框架中的枢纽环节。从本案的办案效果来看,通过检察建议,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长效的信息沟通与监管机制,体现出检察监督超越司法个案与行政执法形成的协同功效。但这类案件应该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还是由行政诉讼检察部门办理,仍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该问题涉及检察机关内部两个部门的职能划分问题,需要权威部门进一步明确。另外,本案行政机关的未履职情形是否已构成行政违法也值得商榷。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第六部副主任林丽指出,检察建议中明确建议行政机关对本市近年来因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及刑事处罚的人员进行梳理,依法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进一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防止此类监管疏漏再次发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食品药品领域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院长、教授刘飞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无疑是对行政机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有效运行的有力司法手段,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推动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的实施,促进依法行政。同时,司法监督应超越个案效力与行政执法形成系统性的效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与法院沟通,不断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提高涉案食品安全失信黑名单的移交程序和信息公开中行政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步峰认为,本案所发检察建议充分发挥了检察建议的功能,在一次检察建议中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监管制度完善的转化。从本案可以看出实施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着力点,即案件线索发现的时效性应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应遵守回复检察建议的期限规定。

  五、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诉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依法履行药品安全监管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7年,松滋市某药店投资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无随货同行单的药品,金额近四万元。2018年7月19日,原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助松滋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执法人员对该药店的营业场所和黄某某租住房进行执法检查,查获涉案药品,松滋市公安局采取了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2018年7月27日,原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涉嫌销售非渠道电影先生采购药品和涉嫌销售假药行为立案调查,但未给予行政处理。原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后由新组建的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后者也未对该案作出处理。

  2019年4月4日,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黄某某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在收到检察建议后,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依法对该案违法行为全面查处,仅对部分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错误,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2019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求责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本案的刑事判决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首先理清了药品违法案件中行政管辖权和刑事管辖权的衔接问题。行刑交叉案件“刑事程序优先”是实务中的基本原则,但在刑事立案后违法行为继续存在,危害后果扩大需要应急处置,或者需要进行吊销证照等刑事程序无法实现的处罚的情况下,行政处理先行十分必要,这也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10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15条等立法的宗旨。其次,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之后,原松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由新组建的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接,后者仅换发了涉案药店的销售许可证,而放任了之前销售危害药品违法行为。本案判决明确了“新官应理旧账”,在规范行政机关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行政机关选择性执法等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专职检委、第四检察部主任卢榕春指出,本案理清了行政管辖权和刑事管辖权的衔接问题;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药品管理方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明确了行政机关在法律适用和解释上的错误之处;明确药品案件中要注意对个人责任的追究,避免出现个人以注销企业的方式来逃避法律制裁。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沈忠明指出,即使司法机关已对行政相对人刑事立案,行政机关仍应该依法实施监管,并可以依法作出特定类型的行政处罚,且不停止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药品案件“处罚到人”,不能以注销行政相对人营业执照为由,放任危害药品安全之违法行为从而危害公共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赵鹏认为,任何一个法条理解都应回到立法的宗旨,其嵌入了我们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排序。早期我们的食品药品安全只被定位为是一般的产品质量的问题,但过去10多年已经发生了非常大的转变,目前食品药品安全它已经上升到公共安全问题,相应的法律是以预防潜在风险为基点。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助理教授陈天昊认为,通过本案可以看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补足了传统行政法模式的二元对立架构,使得其能够更好地反映社会多方利益的博弈,从而为恰当平衡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提供了平台。

  六、山西省长治市环境保护局、市卫计委对辖区内有关单位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案

  基本案情:长治市某固废处置中心统一收集、处置该市辖区范围内医疗废物,但其仅有处理感染性和损伤性废物的资质,市区范围内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存在不规范情形,有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的风险。此外,辖区范围内部分医疗机构未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标准,将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混杂在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中处置,加大了医疗废物处置成本,不利于废物的回收利用及环境保护。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2018年11月19日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积极向该固废处置中心、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市环境保护局沟通了解情况,与其沟通了监管中的漏洞以及向其解释了监督的法律依据,得到各部门的理解与支持,使得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诉前取得良好效果。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既属于环境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也属于医疗类检察行政公益诉讼,通过本案同时消除了周边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的风险。本案诉前程序所制发的检察建议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16条关于检察建议内容的规定。本案通过诉前程序不仅促进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调沟通,也促进了卫健、环保、住建、经信、公安、商务等多个行政部门内部之间的沟通联动,形成污染防治、社会治理的合力,实现了制度建设、工作创新和监管治理的有机统一。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负责人张艳蓓指出,以此案为契机,长治市多部门加强了联动,促成了多部门联合执法,形成了污染防治合力,一举解决了多头监管难题,加大了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监管力度。通过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主体责任,消除了监管空白和“盲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宋华琳认为,“等领域”包括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机关是否有进行监督检查的作为义务,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裁量权,要综合考虑到被侵害法益的重要性、危险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的可回避性、行政保护的可期待性等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冬阳认为,检察建议书内容上不仅阐明相关的事实和依据,而且所提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具体、说理充分、论证严谨、语言简洁、有操作性。检察机关的诉前程序不仅促使行政机关之间加强了协调沟通,而且形成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工作方案,符合现代行政理念,从内部根本性地约束行政机关,持久维护公共利益。

  七、甘肃省渭源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渭源县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中调查发现,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渭源县教育局作为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有监管学校食品安全的法定职责,但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立案后,对初步调查的问题联合渭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专项调查组,再次深入核查,并将核查出的问题形成“检查通报”,于2018年7月19日印发县教育局要求立即整改。收到“检查通报”后,县教育局虽有履职,但仍未全面依法整改。2019年6月19日检察机关依法向县教育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教育局迅速组织整改,在全县学校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向渭源县检察院以“整改报告”形式作出书面回复。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线索由检察机关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专项行动获取,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积极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意识。本案涉及渭源县所实施营养改善计划,涉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181所,学生23877人,维护了较大的公共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本案是否属于预防性公益诉讼,仍需根据检察机关所梳理的十大违法行为是否已经造成公共利益现实损害来评判。若十大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公益损害则不属于预防性公益诉讼,若无现实的公益损害或仅有公益损害的危险,则属于“等外等”的预防性公益诉讼探索。本案诉前检察建议“以点代面”,通过一个案件解决一系列违法问题,实现对全县食品安全领域的检察监督日常化、常态化、制度化。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赵金铸指出,检察机关坚持问题导向,办案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点带面、多措并举,实现对全县食品安全领域的检察监督日常化、常态化、制度化,为保障农村中小学“舌尖上的安全”贡献检察力量。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认为,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管校园食品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保障食品安全、确保法律落实到位、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等具有重大意义。本案对行政机关履职改进行为主动进行跟踪与监督落实,重视案件线索摸排工作,畅通案件线索发现渠道等方面,为其他地区检察院推进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借鉴。但也需要重视提出检察建议的时机和效率、发现违法线索后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衔接、对行政机关落实检察建议的实际情况的追踪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刘艺认为,本案的违法性突出,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的梳理。本案诉前程序“以点代面”,通过一个案件解决一系列违法问题,最大范围的解决保护公共利益,体现了诉前程序的定位,充分发挥了诉前程序的作用。但诉前程序阶段若再设置一个磋商、通报程序,其与制发检察建议在性质、功能和效力上的区别需要进一步研究。

  八、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维护军事设施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军地联席会议时,军事检察机关反映,青海省湟中区某驻军部队附近村民私自搭建和加盖宅基地用房,严重影响军事设施安全。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后,会同市区两级检察院前往该驻军部队查看违规建房情况,走访并调取相关证据,将该线索交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向湟中区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职能,在村民申请宅基地项目审批中充分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维护国防利益;详细调查占用部队围墙搭建房屋的问题,向搭建违章建筑的村民发出限期拆除通知,到期仍未拆除的,依法进行拆除。

  区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驻地部队周边违建房屋的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对7户村民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清理地面附着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区电力公司也致函协调区应急管理局处理驻地部队高压线周边建筑影响军事设施安全的问题。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所保护的公益是军事设施的安全和效能,属于国防和军事利益领域。本案是公益诉讼检察“等”外领域的积极探索,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决策部署,体现检察机关对国防、军事等领域公益损害问题,积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履职作为。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孙海红指出,履职担当,服务和保障国防建设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凝聚多方合力,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积极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是检察机关主动服务社会的使命担当。

  

  军事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刘勇认为,案件中军地检察机关从线索的发现移送,到案件的确定管辖,从联合调查取证,到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诉前磋商,直至最终妥善解决问题,都开展了密切协作,同时在建立信息联络、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上,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为军地检察机关协作办理军地互涉公益诉讼案件乃至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提供了有益借鉴。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市军事法学研究会会长薛刚凌认为,本案的价值在于,对国防军事利益保护属于公益诉讼范围的拓展;由军地协作来共同推进,是一个特别重要的范例。本案也需要关注军事设施保护行政机关的作用,只有在军事设施保护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时,军事检察机关和地方检察机关才应介入。建议军事设施保护行政机关与军事检察机关、地方检察机关一起共建军事设施保护的常态化协作机制。

  九、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泰州某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李某某等十九名被告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至2018年4月21日期间,泰州某公司、葛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经过高温蒸汽处理的医疗废物从泰州运输至芜湖非法倾倒掩埋处置,涉案医疗危险废物共计1151.07吨。

  2018年9月8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单位及个人对其参与非法倾倒、掩埋处置医疗危险废物致使生态环境损害共同连带承担赔偿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合计4162690.4元的责任;对本次污染环境行为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道歉。2019年6月24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后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9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地推荐理由:本案为一起跨省转移、处置医疗固体废弃物、污染物的典型案件,涉案违法行为社会危害大,引起社会较大关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克服涉案人数众多、办案难度大的困难,第一时间介入,全程跟踪指导侦查机关调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需要的鉴定费用、应急处置费用、生态修复费用、环境损害鉴定等相关证据材料,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挽回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失,对于跨境运输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多人环境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也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副院职检察员盛亮指出,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助力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加强内部协作,实现公益诉讼与刑事诉讼一体化办案模式;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加强外部协作,保障办案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法律的指引、教育和强制作用。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庭庭长楚会娜指出,本案存在两个核心争议焦点问题,一是案涉医疗废物即使经过高温蒸汽处理,仍然具有危险废物属性;二是被告单位存在擅自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与张某某等人应属共同故意犯罪。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副主编、教授杨会新认为,一方面,从诉讼请求和责任承担方式看,本案体现了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另一方面,本案在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与刑事案件被告人不一致的情况下,适用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较好地兼顾了诉讼效率与公益修复。但对于环境修复责任的落实、执行效果评估与验收等,尚需诉讼后予以安排。

  

  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加良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类型上属于民事公益诉讼,为适用七人陪审合议庭提供确定的指引;检察院和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应注重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尽快迈向规范化、严肃化;把“刑事被告人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完全一致”设定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助于确保共同犯罪中的量刑均衡以及民事责任承担的公平。

  十、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诉钟某某等十一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钟某某等十一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侵害了数十万名公民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9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十一人作出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决定。

  检察机关在《正义网》履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向各侵权人告知了检察机关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及拟提出的诉讼请求,听取其意见。各侵权人均无异议,并表示愿意积极履行赔偿责任。

  2019年11月8日,检察机关以十一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又于2019年12月27日,对本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12月31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判决,钟进武等11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彻底删除、消除危险,按照各自获利金额予以赔偿,金额分别为人民币91923.6元至3000元不等,合计人民币312734.85元。

  基地推荐理由:法律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但是由于获知权利受损难、举证难度大、赔偿金额小等现状,被侵权人自我维权成本高、动力不足,个人信息侵权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本案检察机关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等外”领域,及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对解决此类问题的积极探索。本案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以侵权人取得获利数额作为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也具有一定探索价值。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钱峻认为,只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才能全面评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自我维权成本高、动力不足的矛盾十分突出,个人侵权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检察机关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纳入“等外领域”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更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更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志伟指出,由公诉机关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是完全合法的,也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本案以查明的各侵权人取得获利数额作为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符合《侵权法》的规定,也符合司法实践需要。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智库党总支书记、中国法治战略中心主任兼任公益诉讼研究中心主任李翔认为,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中,责任方式较多地采取了赔礼道歉方式,本案更进一步采取了赔偿损失的方式,充分体现出公益诉讼的价值。本案采取以行为人获利的数额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具有标杆性意义。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谢小剑认为,案件拓宽了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体现了司法机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要求,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起到积极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好,具有重大意义。

  (文:刘艺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教授

  邱奕夫中国政法大学202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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