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该如何结算工程款

栏目:教育教学  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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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般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但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不同的原因,导致工程款结算出现了不同的情形。比如因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如何结算工程款?如何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范围如何确定等?又如因当事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该如何处理?特别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最高法院对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修订,那么,现行的法律规定与原来的司法解释有什么区别呢? 本文结合我承办的案例以及《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讲解,不妥之处,希望大家留言讨论。

  

  案件简介

  李四借用A建筑公司资质,承接了某小区三期改造项目(工程名称:某区某某小区三期改造项目),工程范围:地下室土方开挖、回填及基础施工、地下室防水处理;主体结构施工;门窗安装等。A建筑公司与小区改造项目建设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合同后,A建筑公司将工程整体转包给李四施工,李四是个人,无相关施工资质,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A建造公司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后,在扣除管理费后全额支付给李四。合同签订当天,李四组织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直至工程验收合格。A建造公司在收到建设方的首期工程款后,扣除了合同总价2%的管理费后,将剩余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李四。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A建筑公司尚能向李四支付所收到工程款的80%,后因A建筑公司将该小区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用于支付其他工程的诉讼调解,而不能支付给李四。截止工程验收合同时,A建筑公司仅支付至工程款的65%左右 ,远低于其应实际支付的费用。

  工程验收合格后 ,李四多次向A公司索要工程款,A公司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李四逐将A建造公司起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A建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同时申请法院保全小区建设方的未付工程款。

  争议观点

  A建筑公司认为, 因李四本人没有施工资质也无项目经理证,所以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不应参照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并且因为《内部承包合同》的无效,李四应向A建筑公司返还已付工程款。

  李四认为,A建筑公司具有施工资质,虽是其借用了A建筑公司的资质,但签订合同的主体是A建筑公司,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本案所涉的工程的《内部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都有过错。因此应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另外,李四还认为,工程完工后,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作为实际施工人也应获得相应的工程款。

  

  律师点评

  本律师认为 :《民法典》实施后,原来的一些规定已经不再适用,在没有施工资质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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