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丨培训课程视频是作品还是制品?怎么区分?【多“知”e点 · 北互知产
多“知”e点
北互知产小课堂
4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八起数字教育著作权典型案例。为向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知识,现特推出多“知”e点 · 北互知产小课堂,用情景短剧形式,以案释法解读案例。
老师在培训机构授课时
被录制的课程视频是作品还是制品?
课程视频被他人擅自传播
培训机构可以维权吗?
原告为某培训机构的合法经营者,在机构老师授课时录制了一些课程视频。某天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通过朋友圈展示并销售多个自己机构的课程视频,于是将被告起诉到了法院。
涉案课程视频属于录像制品
培训机构享有录像制作者权
涉案课程视频所呈现出的连续画面,是对授课老师讲课过程的再现,是一种机械录制,应归属于录像制品的范畴。结合原告提交的著作权归属协议、劳动合同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课程视频享有录像制作者权,有权提起诉讼。
被告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课程视频,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该担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提示,培训机构、授课老师等各方主体之间应当重视与网络授课相关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晰各方主体所涉合同约定的权利归属,并对重要条款予以提示,从而避免因权属不清而产生侵权纠纷。
精彩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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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镜:王怡、郑天乐、魏怡然
视频制作:曹益、李博
原标题:《4·26特辑丨培训课程视频是作品还是制品?怎么区分?【多“知”e点 · 北互知产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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