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都是高中生,甲霸凌乙,乙自杀,并且留下遗书控诉甲,请问如何判决,判几年?
司法讲究一事议,一事一决。本案有两个法律事实,霸凌、自杀。
霸凌存在举证责任问题,己故当事人遗书是间接证据,霸凌方可予以否认。需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这个希望渺茫,不展开。
自杀与霸凌的因果关系:假设霸凌被确认,但无法推定与自杀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自杀成因复杂,如非南京法官很难认定两者有必然因果关系。
综上,正常情况下,因公安机关习惯性不作为,追究不了霸凌者法律责任。
假没公安机关偶尔作为,调取到霸凌证据,或强迫霸凌者供述。则法官会酌定霸凌方承担一定民事责任,息事宁人,以阻断私权杀戳循环。
如完全依法审判,霸凌方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本案自杀只与精神伤害有关。限于专家无知,中国法律对精神伤害的认定与法律责任尚无有效解决方案。但依法审判,会埋下暴力循环的种子。
一封遗书最大程度上也只能作为间接证据,要对方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更多证据,法院不可能单凭一封遗书就把人给定罪了。
问题说是因霸凌引起的自杀,那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那得提供故意伤害的相关证据,例如被霸凌的视频、证人证言等等。
再者,就算确认甲有罪,因为甲是高中生,从量刑上一般都会从轻发落,除非犯罪时甲已经年满18周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一)对于未成年犯罪,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理。1.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七)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3.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综合考虑故意伤害的起因、手段、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生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可能不构成刑事责任,可以民事侵权案由起诉
只有遗书,没有其他证据,判不了刑。
如果能积极搜集甲霸凌的证据,比如同学们有没有亲眼看到的,老师有没有知道的?
如果能够收集到上述证据,有可能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刑期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从你的描述来看,其行为不一定能够构成犯罪,因为死亡与甲的行为不一定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更别提证据是否充分了。
每天世界各大发生的校园霸凌事件多的去了,如果霸凌行为轻微,不构成现有刑法罪名,那是不构成犯罪的,与死亡的关系更扯不上边。
只是说可能有民事赔偿责任罢了。
比如说,我骂a,结果A跳楼自杀了,你觉得我会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或者过失杀人吗?显然本案骂人行为并不是杀人行为。
你想想最近校园孩子被老师碾死事件的母亲跳楼案就知道了,请问这个司机或者网友有因为该母亲的死被抓去判刑吗?没有!
在举例一个关键性更大的!a校园霸凌打到你骨折。鉴定轻伤,结果b跳楼死了。
你以为我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吗?不好意思,只是轻伤,撑死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起来,有可能硬去判刑的就是强制侮辱罪了。
法律: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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