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校内受伤,谁担责?
国庆小长假返校后的大学生们
如同脱缰野马般
仿佛有着用不完的精力
在校园里尽情撒欢
而校园安全问题再度成为
家长们与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近日,鄠邑法院秦渡法庭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学生在校期间滑倒摔伤,因赔偿事宜沟通不畅将学校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庭审现场,小王表示自己是因楼道打扫后,地面湿滑不慎摔倒造成左股骨胫骨折,校方应当对此负责。校方则辩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已经有提醒和警示标志的情况下,穿着湿滑拖鞋摔倒导致事故发生,故原告受伤系因个人原因,应由小王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原告小王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因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被告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被告在管理中存在漏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原、被告双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寄语
校园安全是近年来社会公众持续关注的热点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人民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并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对学校或教育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何种形态的侵权责任进行认定。
本案系因学生在校摔倒受伤产生的纠纷,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虽然原告小王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需承担相应损失,但学校也存在管理漏洞,学校作为管理部门,应该履行好自己的相应职责,加强对学生日常教育管理,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校园安全涉及到校园内外的方方面面,需要高度重视。同时,完善自身条件设施及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发生,保障学生校园安全。
文字:张曼
原标题:《学生校内受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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