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2023年放假安排公布……本周民生大事很重要!
1、国务院办公厅发布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将2023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2年12月31日至2023年1月2日放假调休,共3天。
二、春节:1月21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8日(星期六)、1月29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共1天。
四、劳动节: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3日(星期日)、5月6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5日(星期日)上班。
六、中秋节、国庆节:9月29日至10月6日放假调休,共8天。10月7日(星期六)、10月8日(星期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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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2、进一步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新十条”来了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通知》提出,科学精准划分风险区域、进一步优化核酸检测、优化调整隔离方式、落实高风险区“快封快解”、保障群众基本购药需求、加快推进老年人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情况摸底及分类管理、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和基本医疗服务、强化涉疫安全保障、进一步优化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等十条优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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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
3、关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多个重要文件
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和《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
《通知》提出,门诊区域要划分出核酸阳性诊疗区和核酸阴性诊疗区,分别接诊相应患者。对于急诊就诊患者不得以没有48小时核酸结果为由影响救治。有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的,直接进入急诊诊疗区域,无48小时核酸检测结果的,在急诊缓冲区域接诊,同时查抗原和核酸。未经卫生健康部门同意,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关闭发热门诊。
《指南》明确指出,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居家治疗人员尽可能在家庭相对独立的房间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家庭应当配备体温计(感染者专用)、纸巾、口罩、一次性手套、消毒剂等个人防护用品和消毒产品及带盖的垃圾桶。
《方案》明确指出,有自主抗原检测需求的人员均可以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随时进行自我抗原检测;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若抗原检测阳性,向所在机构及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抗原检测阳性结果;居家老年人和养老机构老年人均可自主购买抗原检测试剂。
具体请点击“详细阅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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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就医流程做好当前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的通知
4、娱乐场所和旅游景区均不再要求查验核酸健康码
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发布了新版旅游景区、旅行社、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优化落实疫情防控“新十条”,对前期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进行了修订更新,明确对旅游景区、旅行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剧院等演出场所、剧本娱乐经营场所,除导游上团前核验健康码外,均不再要求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开展落地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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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行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等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旅游景区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疫情防控措施指南(2022年12月版)》的通知
5、《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发布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指南》就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疫情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和风险区内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了整合优化,实行“一业一表”,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结合高风险区划定新要求,取消了暂停高风险区内的客运场站运营及出入高风险区的客运服务等要求;删除了对跨区域出行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落地检”有关要求;取消了道路客运乘客信息登记要求;取消了控制低风险区客运场站聚集度和交通运输工具载客率有关要求,明确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引导乘客分散候车、分散就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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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十版)》的通知
6、进一步做好2023年研究生考试组织工作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2022年12月24日至26日举行,教育部部署进一步做好2023年研究生考试组织工作,其中包括做好有关考生借考工作。对于当前仍滞留在报考点所在地以外省份且返回报考点确有困难的考生,可于12月8日上午8时至10日上午8时,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填写借考信息并提交申请。原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协调相关省份审核通过后,统筹安排借考事宜。考生借考具体要求和办法可向原报考点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咨询。省域内借考事宜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结合实际进行安排。
7、新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根据新修改的暂行办法,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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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8、推进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
近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导则》提出,结合游园、口袋公园等增设儿童游乐场地,并配置沙坑、浅水池、滑梯、微地形等游乐设施。新建居住区的儿童游乐场地面积不宜小于100平方米。新建社区应建设不小于800平方米的多功能运动场地,可配置适宜儿童参与的篮球、排球、足球、棒垒球场地等体育运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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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印发《城市儿童友好空间建设导则(试行)》
9、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
近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决定新增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通知》对严格遴选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即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要制定本地区企业准入标准,规范遴选程序,支持具有车源整合能力、海外营销渠道、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综合竞争力较强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建立企业考核与退出机制,实行年度考核,对于不履行质量保障责任、违法违规出口不合格或盗抢、拼装、报废车辆的,暂停或取消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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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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