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届华政国际法/国航法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 | 一起来对答案吧
原标题:2023届华政国际法/国航法考研真题参考答案详解和命中统计 | 一起来对答案吧
本文汇总《2023届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含海商法】考试真题(回忆版)+参考答案详解(带参考答案、试题解析、命中统计)》。
命中就是命中!没有就是没有!
下面统计标注的页码,因为版本不同前后页数可能产生差异,但既然标注了,知识点上肯定会有!
考完试之后,有人欢喜有人愁,考的好的,可能会觉得题目好简单,考的不理想的,又会觉得今年又是变题型,又是改题量,好难。
其实还是之前那句我们说过多遍的话:
任何考试,都是以知识点为中心的,排除知识点的“超纲”,一切所谓的难题,都是答题思路或技巧问题!一切简单题,也都只是因为你“背到了”
又,很多同学过来给我们报喜,说资料内容,说命中率高,一方面,惊喜于我们对题目的基本全部明命中,另一方面,反馈出来的还是那句话:重点永远是重点,基础永远是基础,2023届考研加油!2024届我们还将继续!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加油!
一、23届国际法国航法专业课总体评价
【震川考研】资料总体评价
2023届国际法(含海商)考研,总共26道题(含海商),除了1题名词解释超纲题,其他25道全部命中!而且对照我们笔记原文答题,抄上基本都可以获得满分!绝非夸张!
已经连续5年,我们的资料基本都能命中国际法(含国航)全部!全部考点!
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只标记明确押中的题目或考点,有些表面相关但是实际上对做真题没有太大帮助的题目就忽略不计了。
一、横向和纵向比较
横向比较法综以及其他专业课,国际法专业课历年来的考查都较为简单,今年也不外如是。
纵向比较近年来国际法专业课的难度,较于去年来说,难度增加,但相较于难题的年份,今年题目难度整体来说一般,大部分题目都属于背诵即可得分,仅少数题目需要考生对知识点有一定理解。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私法与国际航运法都考了专业内的经典问题和热门问题,虽然程度达不到不了解就无法做题的程度,但还是建议考生复习在有余力的情况下尽量去了解本专业的经典案例和热点,尤其是我们冲刺笔记和平时公众号发布的热点、新增新补等内容,使自己在考试中更有把握。
二、各方向评析
以下依次点评下各个方向的具体情况:
国际公法:整体简单,名词解释和简单题都是易考点中较为简单、基础的知识点。论述题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学说依据属于较偏的知识点,但仍然被我们的笔记完美覆盖,考生只要复习得足够仔细,拿下本题也不在话下。
国际私法:大体都是简单题。名词解释考查都是国际私法中的重点,并不难。简答题中合同自体法在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对合同自体法有一定理解,理解了知识点答题并不难。案例分析是国际私法经典案例的变形,整体来说难度一般,考查的知识点也不难不偏,对于了解该案的考生来说难度骤减。
国际经济法:应该是三国法中难度较高的一门,但今年考题却不难。名词解释有一题对考生的英语水平有一定要求,还有一题属于超纲题,赖于考生的积累,如编者之前所言,超纲题最简单的应对方式就是不用管,如果你真的想复习所谓的超纲题,建议提前掌握基础和重点的情况下,学有余力的可以适当补充学习。本次考试,两道简答题也需要考生对知识点有自己的理解,在笔记原文的基础上需要一定的修正拓展,如果想获得满分,对考生文字功底有一定的要求。
国际航运法:海商法近年来的考查都比较简单,今年的题目更是基础中的基础,如承运人、船舶的名词解释,只要对海商法有一般的了解便可以答出,笔记中也有详细、完整的阐述。如光船租赁合同和海上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属于反复考查的题目,航运法的考生应当对此熟练掌握。案例分析和去年论述题换汤不换药,加之是近年的热点问题,考生应当对此有一定了解。
三、复习经验总结
通过23年真题的出题方式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复习经验:
1、重者恒重,基础最重要,尤其是简单题,掌握简单题和基础题,你就掌握了考试本身。
部分考题虽有一定难度,但整体来看仍然是简易题居多,所考察的知识点也多是传统的重点内容。
2、记忆、理解相结合,尤其应增强分析问题的能力,另外还需要适当关注热点,注意,是适当关注,不要本末倒置。
仅靠背诵记忆足以应对80%以上甚至90%以上题目,但仍难以完全适应现下全部题目的考察模式,如果你热衷于高分、同时也想增加自己得分能力的抗风险性(即应付可能出现的某些年份题目突然变难的情况),平时复习时就应多理解、多思考。
四、结语
本次2023年的国际法考研真题,既有背诵即可得分的简易题,也有结合热点进行分析的中等难度题,符合了华政国际法学科近年来的教学改革模式。考察的知识点均为常考、常常强调的重中之重,总体难度是较低的。
对于2024届考生来说,放心使用我们的精讲笔记、冲刺笔记、模拟卷等资料,并辅助以真题解析、其他必要课程如暑期班、冲刺班等,完全足以应付“高分”的考试需求。加油!
二、23届国际法国航法专业课命中统计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2=10分)
1、管辖权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4页;《精讲笔记》第31页
2、联合国专门机构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9页;《精讲笔记》第106页
二、简答(15*1=15分)
领海无害通过制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3-14页;《精讲笔记》第66-67页
三、论述(25*1=25分)
外交特权与豁免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精讲笔记》第88页
第二部分 国际私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evasion of law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7页;《精讲笔记》第185页
2、remission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6页;《精讲笔记》第182页
3、unitary system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9-90页;《精讲笔记》第232页
二、简答题(10*2=20分)
1、先决问题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6、104页;《精讲笔记》第181-182页
2、合同自体法理论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8页;《精讲笔记》第209、213、214页
三、案例(每小问5分5*3=15分)
2016年6月2日……问:
1、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能否在中国代理诉讼?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冲刺笔记》第132页;《精讲笔记》第239、238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一章中管辖权和外国人诉讼代理两个知识点,为简单、必须掌握的考点。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的必考题,需要熟练掌握。本题为国际私法中的经典案例的变形,对于国际法考生应该难度不高。
2、如何适用法律?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冲刺笔记》第124页;《精讲笔记》第222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章中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律适用,为基础考点。注意不要遗漏对于涉外法律关系的判断。可能有同学会对法律关系的判断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有混淆或者不确定,烟花厂与肖恩之间不存在消费合同,而是产品侵权关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湖南某烟花厂在美国没有从事经营活动,不应直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住所地法律。
3、是否影响中国法院审理?能否在中国法院承认执行?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冲刺笔记》第134-135页;《精讲笔记》第242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国际司法合作一章中平行管辖的知识点,属于基础考点。往年中也有考查平行管辖,属于国际司法合作一章中的常考点,也有可能在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中考查,需要同学们熟练掌握。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principal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59页;《精讲笔记》第382-383页;模拟八套卷(三)
2、green field investment
【命中统计】本题为超纲题,无命中。
3、consortium loan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57页;《精讲笔记》第368页;模拟八套卷(七)
二、简答(10*2=20分)
1、国际投资法体系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89页;《精讲笔记》第359-360页
2、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01-202页;《精讲笔记》第393页
三、案例分析(每小问5分5*3=15分)
中国甲公司……问:
1、做法是否妥当?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冲刺笔记》第170页;《精讲笔记》第318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一章中倒签提单的知识点。各种提单类型是基础考点,在名词解释中也经常出现,应当熟练掌握。本题没有直接提到倒签提单,可能有同学会一下反应不过来,但是对于日期敏感以及对倒签提单概念熟练的同学应该能迅速反应。另外,需要注意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概念的区分,在判断时知道是欺诈性提单但是混淆了概念是很可惜的。
2、乙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第344页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考查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一章中单证不符的处理。知识点比较细,且仅在精讲笔记中的补充部分有出现。复习较细致的同学应当有印象。
3、向谁主张赔偿?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第322页;冲刺笔记模拟卷(一)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一章中倒签提单追偿问题,知识点比较小且为补充知识点,但是笔记和模拟卷中都有,对于复习仔细的同学来说考试中并不难得分。
第四部分 海商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船舶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02-203页;《精讲笔记》第287页
2、光船租赁合同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93页;《精讲笔记》第325-326页;冲刺笔记模拟卷(一)
3、承运人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86页;《精讲笔记》第303页
二、简答(10*2=20分)
1、船长职责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10页;《精讲笔记》第300页;冲刺笔记模拟卷(一)
2、海上保险法基本原则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38-239页;《精讲笔记》第360-362页
三、案例分析(15*1=15分)
“长赐”号涉及的海商法问题。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03、211、216-219、229-234、236-237页;《精讲笔记》第289、307、314-316、325-326、338-344、348-349、354-357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其实与去年论述题是同一个模板出来的,只是题型发生变化并对答题范围进行限缩,需要在“长赐”号涉及的海商法问题中结合案例进行分析。“长赐”轮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海商法专业的同学也应该对此有所了解。这类题难度不高,但作为最后一题,可答的范围也非常广,考生需要注意时间安排。
三、23届国际法国航法专业课答案详解
【以下答案为震川考研原创,并非官方真实参考答案,或有错漏,欢迎指正
以下真题仅为考生回忆真题,或有用词不正确等问题,欢迎指正】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2=10分)
1、管辖权
【参考答案】管辖权,即国家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及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具体而言,管辖权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国家对一事项是否拥有管辖权,取决于国际法。国际法承认的管辖权主要有: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普遍性管辖权以及效果原则。其中,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是主要的。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4页;《精讲笔记》第31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国际法主体一章,属于基础、传统的考点,往年也考查过更细的管辖权类型,考查的类型也不限于名词解释,因此,今年此题对于考生来说应该也没有难度。需注意回答的完整性。
2、联合国专门机构
【参考答案】联合国专门性机构,是根据《宪章》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与联合国建立了法律关系的或者根据联合国的决定建立的专门性国家间经济、社会及其他组织与机关,《宪章》将其简称为“专门机关”。即专门从事经济、社会或文教等行政技术方面单一活动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其特点有:第一,它们是国家间国际组织,不是非政府组织;第二,它们是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相关方面负有广泛国际责任的专门性国际机构,不是区域性组织。第三,它们通过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签订协议与联合国建立了法律关系。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9页;《精讲笔记》第106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国际组织法一章,联合国专门性机构是国际组织法中比较重要的概念,因此,此题不偏不难,基本背诵即可得分。在国际组织法一章中,各种机关、机构及其职权都是重要考点,需要熟练掌握。
二、简答(15*1=15分)
领海无害通过制
【参考答案】无害通过制,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原则下通过该国领海的制度。无害通过制是对沿海国领海主权的一种合理限制。无害通过的两大要素是“无害”与“通过”。
(1)所谓“通过”,是指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从内水驶出或驶入内水的航行;航行必须是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的;除非确有必要或者由于不可抗力、遇难、救助等原因,不得停船和下锚。所谓“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2)无害通过制的适用只涉及领海水域的海面,不涉及领海水域的上空或水域的深处。因此,外国飞机未获得沿海国的同意不能飞越领海上空;而外国的潜水艇若要享有无害通过权,也必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国旗。
(3)沿海国可以制定有关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对于违反这些法律和规章的,沿海国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沿海国的上述权利不得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4)无害通过制一般限于平时。在特殊情况下,沿海国可以暂停或停止无害通过,也可以将无害通过限定在特定的水域。沿海国的上述权利不得与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5)无害通过制一般适用于外国非军用船舶,而对于外国军用船舶是否可以享有无害通过权的问题,国际社会分歧很大。我国采取“军舰的批准通过制”,外国军舰进入中国领海必须经过批准。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3-14页;《精讲笔记》第66-67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海洋法一章,为基础、常考考点,历年真题中也反复出现。本题并不难,答题完整即可得分。
三、论述(25*1=25分)
外交特权与豁免
【参考答案】国际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学说:
(1)治外法权说
该学说认为,使馆虽处在接受国领土上但应看成是派遣国的拟制领土,使馆及人员不受接受国的管辖。该学说在历史上曾被帝国主义国家作为对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的根据,现已被摒弃。
(2)代表性说
该学说认为,使馆和外交使节之所以享有特权与豁免,是因为他们是国家的代表,而国家彼此间是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管辖权。这一学说不能确切地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全部问题。
(3)职务需要说
该学说认为,给予使馆及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原因是在于保障使馆和外交人员在不受当地的干扰和压力的条件下,自由地代表本国顺利地执行其各项职务。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采取职务需要说与代表性说相结合的立场。该公约在序言中指出:“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的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显然,只有把代表性说和职务需要说结合起来,才能圆满地说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问题。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精讲笔记》第88页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外交关系法一章,非重点且非常考点,因此在冲刺笔记中也未提及,所以可能很多同学会忽略本题知识点的复习。但也非难点,在精讲笔记中对于本题的阐述较为详细,抄上即可基本满分!复习仔细并对各学说有一定理解即可得分。
第二部分 国际私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evasion of law
【参考答案】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通过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脱法或逃法行为。
法律规避是当事人的一种行为,也是国际私法中的一种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当然是应限制或禁止的,因为这会破坏法院地国的法治权威和法律的有效实施。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7页;《精讲笔记》第185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冲突法一般问题一章,基础考点,历年来反复考察,且考察范围并不仅限于名词解释。背诵即可得分。冲突法一般问题这一章考点频发,在名词解释和简答题部分几乎有一半以上的题目都来自本章,应当重点复习。学习时可将本章各种概念如公共秩序保留、直接适用的法等对比加深理解,往年也出过几种概念对比的简答。
2、remission
【参考答案】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狭义反致,指法院地冲突规范直接指向的外国法对法院地实体法的致送情形。也即法院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向法院地法,法院最终适用了法院地的实体法。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6页;《精讲笔记》第182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冲突法一般问题一章,基础考点,背诵即可得分。注意相类似概念,如转致、间接反致等的混淆,可适当补充加入自己的理解,充实答案。
3、unitary system
【参考答案】同一制,也称单一制,是指在涉外继承中,不将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而是作为一个整体依据同一个法律适用原则确定准据法,即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同一制强调继承的身份关系。
由于同一制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无论其位于几个国家,也无论其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适用同一种法律,因此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方便。但是,在被继承人属人法与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同时,同一制会遇到难以有效地解决关于不动产的继承问题。比如,当被继承人为法院地国的国民而其拥有的不动产位于某外国时,如果两个国家的继承法具有很大差别,则法院根据属人法作出的判决在不动产所在地国将难以得到承认与执行。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9-90页;《精讲笔记》第232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为基础、常见的考点,背诵即可得分,注意答题完整。另外,同一制也有可能出现在简答题部分,并考查相关规定,复习时尽量背诵完整。涉外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一章也有可能在案例分析题中考查,需要掌握。
二、简答题(10*2=20分)
1、先决问题
【参考答案】先决问题,或称“附带问题”或“附随问题”,与“主要问题”或“本问题”相对,是指涉外民商事案件争议问题的解决需要以解决另一些相关问题为先决条件,而该相关问题本身也具有涉外性,可能需要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其中,案件直接争议的问题也被称为““本问题””,需要先行解决的相关问题则被称为“先决问题”。
特点:先决问题是独立存在的,甚至可以成为一个独立之诉。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之所以需要单独提出,是因为其本身也涉及法律选择与适用,并不一定适用法院地法。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第一,本问题具有涉外因素,依据冲突规范可能会适用外国法。也有学者主张,只有在本问题依法院地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时才能称之为先决问题。不过,这种看法过于绝对。过于强调本问题应当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会降低先决问题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作用,忽视先决问题单独适用冲突规范的重要意义。
第二,先决问题相对于本问题而言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
第三,法院地适用于解决本问题的冲突规范与单独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不同,可能导致各自的准据法不同,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我国《法律适用法》本身未就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立法。《适用法解释(一)》第120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第131条规定:“案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涉外民事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看,我国对先决问题采法院地法说,主张单独适用我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此外,也有学者主张对先决问题准据法的确定,不应拘泥于一个机械的或统一的方法,而是应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即考察先决问题究竟是与法院地还是与主要问题准据法关系更为密切,并以此来决定究竟是以何种法律为准据法。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6、104页;《精讲笔记》第181-182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冲突法一般问题一章,基础、简单的考点,背诵即可得分。先决问题一般仅在名词解释和简答题部分考查,论述题和案例分析的可能性较小。先决问题这个知识点本身也比较简单,背诵即可。可能有同学会忽略先决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这是近两年新增的部分,需要格外注意。
2、合同自体法理论
【参考答案】合同自体法,概念由英国学者首先提出。对该概念的确切含义,国内外学者看法不一。韦斯特莱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戴西和莫里斯则认为,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法律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合同自体法理论是合同法律适用问题上主观论与客观论的协调和结合,平息了主观论与客观论的争论。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即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作出了法律选择的规定。同时它还把最密切联系原则吸收进来,在另一个层次上保证了法律适用方法的灵活性,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和有关国家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律适用中合同自体法理论体现在以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
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项补充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明确选择时,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采纳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我国《海商法》第269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88条均有类似规定:当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必须说明的是,我国在实践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还有一个例外规定。如果“合同明显地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88页;《精讲笔记》第209、213、214页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第一问合同自体法的简答较为简单,是基础考点。第二问笔记中没有明确写出合同自体法在我国的规定,需要对于合同自体法有一定的理解,即涉外合同适用时应以意思自治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在第二问答上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即可(在笔记中有提及)。合同自体法与侵权自体法是法律适用编中比较重要的理论性的知识点,两者相较而言,合同自体法考查的可能性更高,同学需要熟练掌握。
三、案例(每小问5分5*3=15分)
2016年6月2日……问:
1、法院能否行使管辖权?能否在中国代理诉讼?
【参考答案】(1)湖南某市法院能够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烟花厂在湖南,被告住所地即为湖南,因此,湖南某市法院具有管辖权,理应能够行使管辖权。
(2)受委托的美国律师不能在中国代理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外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起诉,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因此,受委托的美国律师无法在中国代理诉讼。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冲刺笔记》第132页;《精讲笔记》第239、238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一章中管辖权和外国人诉讼代理两个知识点,为简单、必须掌握的考点。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案例分析中的必考题,需要熟练掌握。本题为国际私法中的经典案例的变形,对于国际法考生应该难度不高。
2、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答案】应当适用中国法或者美国法。根据《法律适用法》,由于肖恩弟弟是美国人,损害也发生在美国境内,因此本案属于涉外产品责任侵权法律关系。根据《法律适用法》关于产品责任的特殊规定,产品责任应当适用被侵权人经常住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由于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且湖南某烟花厂在美国没有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即中国法或者美国法。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冲刺笔记》第124页;《精讲笔记》第222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一章中产品责任侵权的法律适用,为基础考点。注意不要遗漏对于涉外法律关系的判断。可能有同学会对法律关系的判断和具体的法律适用有混淆或者不确定,烟花厂与肖恩之间不存在消费合同,而是产品侵权关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湖南某烟花厂在美国没有从事经营活动,不应直接适用被侵权人经常住所地法律。
3、是否影响中国法院审理?能否在中国法院承认执行?
【参考答案】不影响中国湖南某市的法院审理,也不能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中国和外国法院都进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但判决后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不予准许,有国际条约约定的除外。根据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且并不影响中国湖南某市法院的审理,另外,由于中美当前没有相关条约约定,因此,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美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冲刺笔记》第134-135页;《精讲笔记》第242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国际司法合作一章中平行管辖的知识点,属于基础考点。往年中也有考查平行管辖,属于国际司法合作一章中的常考点,也有可能在名词解释、简答题和论述题中考查,需要同学们熟练掌握。
第三部分 国际经济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principal of permanent establishment
【参考答案】常设机构原则,是指来源地国仅对非居民纳税人通过设在征税国境内的常设机构的活动所得的营业所得实行征税的原则。非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境内是否设有常设机构是征税国对非居民纳说人取自本国境内的营业所得进行课征税收的前提条件。
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营业场所实际存在,二是营业场所必须是固定的和永久性的,三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是通过该固定营业场所来进行的。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59页;《精讲笔记》第382-383页;模拟八套卷(三)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国际税法一章,为易考、基础的考点,背诵即可得分。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是重要考点,其中的原则都需要熟记,为常考点。
2、green field investment
【参考答案】绿地投资,是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模式之一。指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设立新的企业,形成新的生产能力。通过绿地投资,企业对新设公司的资源和技术知识有较高的控制力,但也需要承担固定投资成本。
【命中统计】本题为超纲题,无命中。
【本题评析】超纲题。华政教材中没有有关绿地投资的直接答案参考。大部分同学应该可以根据英文推知本题考查绿地投资,写出绿地投资这一分应该是可以拿到的。学习过国际经济法的同学多多少少对于此概念有一定模糊的印象,但要拿到满分,还是考生需要对FDI模式有一定了解。
3、consortium loan
【参考答案】银团贷款,也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由几家或十几家国际银行组成的银团作为贷款 人,按照同一贷款协议和贷款条件共同对另一国的借款人提供中长期贷款的形式。
采用这种方式的贷款,贷款金额一般比较大,从几千万美元到数亿甚至十几亿美元不等。在银团贷款的形式下,借款人通常只须一次性地谈判借款条件,签订一份借贷协议,一次性地向银团成员报告其金融状况和要求,就能完成一笔巨额资金的借贷活动。
特征:(1)扩大了信贷规模;(2)分散贷款危险;(3)借款手续方便、成本相对较低;(4)贷款期限较长,一般三到八年。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57页;《精讲笔记》第368页;模拟八套卷(七)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银团贷款出自国际金融法律一章,知识点本身不难,但教材中对于银团贷款没有consortium loan的表述,对于有一定法律英语基础的同学来说,根据consortium的中文释义可推知本题考查的是银团贷款。
二、简答(10*2=20分)
1、国际投资法体系
【参考答案】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和体系包括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1)国际投资的国内法渊源
规范国际投资关系首先需要借助于国内法规范来实现,包括投资母国的法律和投资东道国的法律。
①资本输入国法制,如外国投资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等。
②资本输出国法制,如海外投资保险法等。
(2)国际投资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①双边投资协定。即两国之间旨在保护与鼓励双方的私人投资而签订的双边条约。例如,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和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②区域性的投资条约。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用专章规定了区域内投资的安排、欧洲的《罗马条约》以及《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等
③多边国际公约。
一是专门用以解决东道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华盛顿公约》;二是为提供海外投资保险而设立全球性的投资保险机构的公约——《汉城公约》。
④联合国大会的一些规范性决议,如《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⑤国际惯例,在国际投资领域,有关的国际惯例为数较少,不占重要地位。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89页;《精讲笔记》第359-360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国际投资法一章。是教材改动部分,增补模块的内容为重要考点,复习时需要格外注意。教材中对于国际投资法体系的阐述较为简单,答题时需注意根据关键词充实内容。如果有复习时遗漏此部分的同学,也可以根据国际经济法总论中的渊源加上自己的理解答题,也能够得到一定分数。总之,总体来讲本题不难,是一道较好拿分的题目。
2、反向协商一致原则
【参考答案】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又称为“全体一致否决”。即在通过专家组的报告及有关的报复措施的决定时,只要不是全体一致反对,该特定的提案就算通过。这种决策机制是一种事实上的自动通过方式,由此便大大提高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争端的速度、效率和强制力。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启动和推进机制具有自动性,从磋商到专家组、上诉审议直至执行程序,在各个环节中,只要申诉方发起和推动程序的进行,该程序即可有序展开,其他成员均无权阻止程序进行。根据DSU,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以及争端解决机构对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的授权均采用反向一致原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之一。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01-202页;《精讲笔记》第393页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出自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律制度一章,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征考点的内容,需要对知识点有一定理解,重新组织教材内容回答。教材中的表述是全体一致否决原则,只简单提了又称为反向一致原则,出题人可能也考虑到有同学一下反应不过来反向协商一致原则,在题目中加上了negative consensus,即全体一致否决,大大降低了题目的难度,基本只要复习过的同学都能够言之有物。
三、案例分析(每小问5分5*3=15分)
中国甲公司……问:
1、做法是否妥当?
【参考答案】不妥当。真实的装船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而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19年7月10日至7月20日,船长签发的是倒签提单,即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的一种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已装船提单。承运人签发此种提单会面临很大风险,收货人可能以伪造或欺诈行为提出诉讼。有些国家把这种行为作为刑事欺诈案处理。另外,为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出具保函被认定是合谋欺诈,保函无效。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冲刺笔记》第170页;《精讲笔记》第318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本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一章中倒签提单的知识点。各种提单类型是基础考点,在名词解释中也经常出现,应当熟练掌握。本题没有直接提到倒签提单,可能有同学会一下反应不过来,但是对于日期敏感以及对倒签提单概念熟练的同学应该能迅速反应。另外,需要注意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概念的区分,在判断时知道是欺诈性提单但是混淆了概念是很可惜的。
2、乙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乙公司可以通知银行或甲公司,请求买方接受信用证单据的不符点。在单证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银行声明放弃不符点,这样银行有权接受卖方提交的与信用证要求不符的单据,但买方的声明应向银行书面作出并列明放弃的不符点,银行也可以主动征询买方的意见,对存在不符点的单据是否愿意接受。鉴于实践中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退单较多,UCP500在审议单据标准和时间方面作出了增补规定:即规定的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的条款的相符应由在这些条文中反映的国际标准银行惯例来确定。UCP600第14条进一步规定,单据中内容不必与信用证中单据本身等同,但单据的内容之间或单据中内容与其他规定的单据或信用证不得相冲突。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第344页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考查国际贸易结算与支付一章中单证不符的处理。知识点比较细,且仅在精讲笔记中的补充部分有出现。复习较细致的同学应当有印象。
3、向谁主张赔偿?
【参考答案】甲应该向甲公司主张赔偿。“青苗”号延迟到港,错过了销售空调的季节,甲公司因此遭受损失,这与为倒签提单出具保函的行为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倒签提单行为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违法行为,托运人为换取承运人倒签提单而出具海运保函,两者行为均非善意,应为无效。保函虽无效,但保函的接受人在按照保函出具人指示实施违法行为或默认其实施违法行为并遭受损失时,可以向保函出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保函出具人是托运人,即乙公司,因此,甲应该向乙公司主张赔偿。
【命中统计】考点命中!《精讲笔记》第322页;冲刺笔记模拟卷(一)
【本题评析】普通难度题。考查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一章中倒签提单追偿问题,知识点比较小且为补充知识点,但是笔记和模拟卷中都有,对于复习仔细的同学来说考试中并不难得分。
第四部分 海商法(50分)
一、名词解释(5*3=15分)
1、船舶
【参考答案】船舶,是指用人力、风力或者机器推进的水上交通工具,包括航行于江、河、湖、海的一切船舶,此为船舶之广义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此为船舶之狭义概念,也是《海商法》意义上船舶的概念。参照该规定,我们可以有如下理解:
(1)沿海内河从事货物运输的船舶不是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不受我国《海商法》的调整。
(2)从用途上看,我国《海商法》将用于军事和政府事务的船舶排除在其规定的船舶概念之外,其所指船舶主要在民商事领域。
(3)从船舶构成上来说,《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是合成物,其中包括船体、船机及其船舶属具。
(4)立法者处于航运管理和相关收费的需要,对船舶的规模作了限制,只有2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才算是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02-203页;《精讲笔记》第287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船舶一章,基础中的基础。船舶的概念对于后续海商法特殊制度的学习来说至关重要,是同学们必须牢固掌握的知识点。本题唯一需要留意的是答题的完整。
2、光船租赁合同
【参考答案】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出租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光船租赁合同有以下四个特点:
(1)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船舶在营运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完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权利。
(2)光船租约签订以后,出租人仅提供适航船舶和船舶有关文件证书,不再承担其他义务。承租人有权任命船长和船员。
(3)在租期内,船舶营运的一切开支由承租人承担。
(4)在租期内,发生海事请求权,申请人申请扣押船舶时,也只能扣押合同租用的船舶,而不能扣押出租人其他船舶。光船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93页;《精讲笔记》第325-326页;冲刺笔记模拟卷(一)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船舶租赁合同一章,基础、平常的考点,背诵即可得分。往年有考过船舶租赁合同中光船租购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理解比光船租购更加容易,难度较低。本题还是需要注意答题的完整性。
3、承运人
【参考答案】承运人,实践中又称船方,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承运人通常是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但在实践中,承运人不仅包括船舶所有人,还可能是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或无船承运人等。
确定提单的承运人需根据三个方面予以考量:①船舶由谁控制和占有;②提单的抬头以谁的名义表示;③提单由谁签发。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186页;《精讲笔记》第303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其中的名词解释都是需要熟练掌握的。本题更是基础中的基础,往年都未直接出过承运人的概念,因为过于简单和基础了,可能今后也难有难度这么低的名词解释。需要注意答题的完整,可适当加入自己的理解,拉开差距。
二、简答(10*2=20分)
1、船长职责
【参考答案】船长的职权主要包括:
(1)行政指挥和技术管理职能。
船长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
(2)准司法职能。
①即指船长在航行期间制止违法、防止犯罪,维护船舶安全和秩序的职权体现了船长的准司法职能。我国《海商法》第36条规定:“为了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②船长所享有的准司法权属于一种有限制的权力,无权对案件进行实质性的处理,其在有效制止了犯罪活动后,应当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将犯罪嫌疑人和相关证据一并移交给有关当局处理。有关当局有两种理解:a.船舶最初到达港的中国公安机关;b.如果船舶在国外,则为中国驻当地使领馆。
(3)公证职能。
我国《海商法》第37条规定:“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记,并在两名证人的参加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当予以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有关方面。”
(4)应变职能。
根据《海商法》第38条规定,在船舶航行途中发生危急的情况下,为保证船舶、船上货物、人员的安全,船长有权采取紧急措施。紧急处分权主要体现在对船舶、船上物品、船上人员等的处分权。
(5)代理职能。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此外,船长还有代理职权。例如,经承运人授权,船长可以签发提单。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10页;《精讲笔记》第300页;冲刺笔记模拟卷(一)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船员一章,本章最重要的考点便是船长的职权,需要重点掌握。本题无难度,背诵即可得分。船长的职权只有可能在简答题中出现,论述题的可能性较低,复习时按简答题准备即可。
2、海上保险法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和被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又有学者称为“利害关系原则”。法律确定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有两个方面:
(1)防止保险被作为赌博的手段。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为谋取保险赔款或给付保险金,利用自身信息优势通过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或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的风险。道德危险是保险的特有术语,它的存在危及保险制度的根本价值,因为它将导致一些人在利益的驱动下制造事故,破坏社会财富,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有诚意、守信用、不隐瞒作为签约依据的主要情况和条件,应将与投保有关的一切情况无保留地告诉对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告知
告知,是指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将投保的一切事实如实告诉保险人。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投保标的实际情况隐匿不报或申报不实的,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保险义务或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做出这个决定前须负举证责任。
(2)保证
保证,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保证要做某种事情或不做某种事情,或保证被保险标的物的某种事实状况。在履行保险合同期间,一旦发生保证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都可以解除这些责任。
保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明示保证,这种保证以书面条款形式在保险单(或体现在保险单类的其他文件内)上载明。另一种是默示保证,这种保证并不以文字方式订立在保险合同中,而是签订保险合同的双方不言而喻必须遵守的法规或惯例,如航海事业必须合法,在航次保险中船舶应当适航等。
明示保证必须严格履行,否则保险人将不负任何赔偿责任。默示保证也须严格履行,主要包括航海事业必须合法、在船舶保险中船舶须具有适航能力等。
(3)通知
通知,是指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之后,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的货物或船舶出现某些情势的变更,这种情势的变更有可能影响被保危险的发生概率,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如实地通知保险人这种情势的变更。保险人有权根据这种情势变更导致的被保危险发生的概率的变化,采取增加保费等措施。
被保险人违反了如实的通知义务,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包括“故意隐瞒事实”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应有权解除合同;若是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而未能将情势变更及时通知保险人,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影响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增加保费,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负赔偿责任;该事实对保险事故发生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被保险人可以要求退还保费。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承保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人必须履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义务。该原则包括三方面含义:及时补偿原则、全部补偿原则和补偿实际损失原则。
(1)及时补偿。即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必须依法及时支付,使得被保险人能够及时恢复到因保险事故而受损前的状态,不至于使被保险人处于经济困境。经济损失能够得到及时填补是财产保险的最大吸引力和根本目的所在。
(2)全部补偿。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有权获得全面而充分的补偿。全部赔偿原则的前提是被保险人须足额投保,且依法履行了出险后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可拒绝赔偿。全部补偿是指对于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保险人应全部负责补偿被保险人,并不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全部补偿。
(3)补偿实际损失。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补偿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应以填平为原则,即保险人的补偿应当使得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状态,并且不应超过这个状态限制。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情况下,保险人只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理由是不能通过保险得利,否则就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只有当承保危险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才需要对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衡量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保险人是否负赔偿责任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38-239页;《精讲笔记》第360-362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出自海上保险一章,是基础考点。历年来曾反复考查,在复试中也经常出现海上保险法基本原则的问题。海上保险一章是需要复习的重点,海上保险法原则则是重中之重,是需要考生熟练掌握的内容。熟练背诵,答题完整即可得分。
三、案例分析(15*1=15分)
“长赐”号涉及的海商法问题。
【参考答案】“长赐”号涉及方便旗船制度、承运人免责、共同海损的问题。(列举三项即可,本题还涉及承运人责任、海难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法、停租、扣船等问题,言之有理即可。参考答案以方便旗船制度、承运人免责、共同海损三项为例)
(1)方便旗船制度问题
“长赐”号涉及方便旗船制度问题。在别国登记,悬挂别国国旗的称为方便旗,“长赐”号船东为日本正荣汽船株式会社,但悬挂巴拿马旗,因此“长赐”号涉及方便旗问题。
方便旗船制度,又称开放登记制度。实行这类制度的国家为吸引外国船舶前往登记,往往不对船舶登记设立任何条件限制。船舶所有人只需要缴纳一定的登记费用即可使船舶在该国登记,取得登记国国籍,并悬挂登记国国旗航行。巴拿马、巴哈马、洪都拉斯等国均实行方便旗船制度。开放登记制度的优点除了费用节省外,还能为由于外交或者政治原因不便进入某些国家的船舶提供进入便。但其本身有着严重的缺陷。登记国为收取登记费用不对船舶登记设置任何准入门槛,也不对登记船舶实行任何实质上的管理。一旦发生海事争议,很难确定船舶的真实身份和地位。这些船舶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海事秩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方便旗船制度持保留态度。
(2)承运人免责问题
“长赐”号搁浅会引起一系列的索赔,承运人是否能够免责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埃及方调查认为,“长赐”号搁浅是船长过失,因此,承运人是否能够适用航海过失免责是承运人是否能够免责的关键。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了船长、船员在航行或管理过程中的行为,承运人不负责任,即航海过失免责。我国《海商法》中也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其中也包括航海过失免责。由于“长赐”号在埃及境内的苏伊士运河搁浅,而埃及是《汉堡规则》的缔约国。《汉堡规则》与《海牙规则》、《海商法》一个重大区别是删除了航行过失免责。因此,适用何种规则对于承运人免责来说至关重要。
(3)共同海损问题
“长赐”号宣布了共同海损。至于“长赐”号在苏伊士运河的搁浅是否能构成共同海损还有待争议。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和利益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由此所作出的牺牲和支出的费用,由受益者共同分摊。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为:
(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了共同的、真实的危险。①危险必须为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财产所共同面临的,同一海上航程是指当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结为一体时的海上航行期间。海上运输关系到船方和货方的利益,一旦出现危险,船方、货方和其他财产都将面临着危险。②危险必须真实存在。真实危险,是指危及船、货或其他财产安全的事件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想或推断的。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船长为了摆脱共同危险而采确的措施必须符合有意、合理及有效的原则。①有意措施是指船长明知他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后果,而执意地追求这种后果出现。换言之,也就是人为的、自愿的旨在引起某种后果的一种积极的作为,这种作为的直接产物是作出某种牺牲或支付某项费用。②合理措施是指不以超过避险的实际需求为限,使用最小的损失换取船货的共同安全。有以下几个衡量合理与否的标准:A.外部条件是否具备。B.措施是否可行,即船长作出的指示对消除危险是否有用。C.所作的牺牲与所遭遇的危险是否成比例,也即用最小的损害换取船货和其他财产的最大安全。
(3)作出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特殊,是指船长采取措施造成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只能是其应尽义务之外的,不是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发生的。
(4)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效果
若海损措施使某一财产全部损失,该财产的所有人并未从该措施中获益,则对该财产所有人而言,并不成立共同海损,也不用分摊共同海损产生的费用;即使海损措施未使财产全部获救,只要部分获救,就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
在要件构成上,“长赐”轮中的搁浅是否构成对船货共同、紧迫的危险还有待争议。
【命中统计】完整命中!《冲刺笔记》第203、211、216-219、229-234、236-237页;《精讲笔记》第289、307、314-316、325-326、338-344、348-349、354-357页
【本题评析】简单题。其实与去年论述题是同一个模板出来的,只是题型发生变化并对答题范围进行限缩,需要在“长赐”号涉及的海商法问题中结合案例进行分析。“长赐”轮是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海商法专业的同学也应该对此有所了解。这类题难度不高,但作为最后一题,可答的范围也非常广,考生需要注意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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