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陆卖房钱汇回台湾要申报所得税?

栏目:健康教育  时间: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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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人邦创始人

  在大陆出售房产并将收益汇回台湾后,需要申报所得税。所得税分为五个级别,税率从5%到最高40%。若所得超过新台币453万以上,则需缴纳40%的税费。惊不惊喜,意不意外!

  台湾地区综合所得税速算公式(新台币)

  级别1:级距0~540000元 税率5% 累进税差0元

  级别2:级距540001~1210000元 税率12% 累进税差37800元

  级别3:级距1210001~2420000元 税率20% 累进税差134600元

  级别4:级距2420001~4530000元 税率30% 累进税差376600元

  级别5:级距4530001以上 税率40% 累进税差8296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有两种申报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种提供成本费用证明文件。简而言之,即提供购买该房产时的成本材料,计算出增值金额,并以增值部分作为征税依据。

  计算公式:

  课税额=(售房所得收入﹣原购房成本)x 综合所得税税率﹣累进差额

  第二种无成本费用证明文件。是指无法提供购买成本材料的情况下,根据成交价的12%所得率来当做所得部分。

  计算公式:

  课税额=售房所得收入x12%(房地产交易所得率)x 综合所得税税率﹣累进差额

  从这两种的计算公式来看,很明显以无成本费用证明的方式申报,应缴税额是最少的。

  

  以下是台湾地区税务单位说明原文:

  按财产交易所得系指财产及权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关于出售大陆地区房屋所得,应以交易时之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该项资产而支付之一切费用后之余额为所得額。

  如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费用证明文件者,得依出售房屋成交价额之所得率12%计算所得額,于财产处分日所属年度并入综合所得总额课征所得税。

  如于大陆地区已缴纳所得税,可自应纳税額中扣抵。扣抵之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大陆地区所得,而依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且应检附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验证后之大陆地区完纳所得税证明文件,供稽征机关查核审认。

  补充一点

  根据台湾地区相关法规,境外所得若发生在7年前,则不会被征税。

  在台湾地区,所谓的“核课期间”是指一定时期内可以依法征收或补征税款,超过该期限则无法再进行征税,即税务机关失去核课权利。

  

  所以朋友们在处置中国大陆住房时,除了缴纳中国大陆的税务以外,还需要遵守台湾地区综合所得申报的义务。如果漏报所得,未来无论是否考虑将资金汇回台湾,都会面临麻烦。此外,由于处置住房涉及的金额可能很大,综合所得级距最终可能高达40%。因此,是否能够顺利回台抵扣中国大陆已经申报的税负,将成为影响最终税负的关键。为避免重复征税,台籍个人在处置中国大陆住房时必须注意申报方式和相关抵扣条件。

  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咨询,更多境外人房产出售购汇出境的相关注意事项,可关注超人邦

  *政策有很强的时效性,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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