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君纪法大讲堂 | 第十三课 吃喝非小事,乱吃要出事
(来源:金华市纪委市监察委网站)
原标题:清风君纪法大讲堂 | 第十三课 吃喝非小事,乱吃要出事
案例
案例一: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时任某市涌泉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的陈某某,与该镇武装部副部长何某某,在有关工作过程中,多次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款购买水果、茶叶等,并通过虚报“民兵连长补贴费”的方式报销。2020年6月,陈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何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二:2017年3月,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运输服务监管中心主任俞某与同单位工作人员王某甲、方某某、高某某、应某、王某乙、朱某某等7人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郎某的宴请;俞某、方某某、高某某还存在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2017年9月,俞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甲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方某某、高某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王某乙、应某受到诫勉处理;朱某某受到通报批评处理,违纪款予以收缴。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局长胡某某,对上述违纪问题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受到诫勉处理。
执纪者说:
近年来,全党上下把治理违规公款吃喝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着力点,从严查处、通报曝光,违规吃喝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持续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不收敛不收手,“吃风”不减“酒风”难去。有的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置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于不顾,“吃公家”“蹭公家”“慷公家之慨谋私人之情”,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有的由“公”变“私”,或处心积虑用公款报销接待费用,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不吃公款吃老板”,政商关系不清,破坏了营商环境。凡此种种,或明目张胆或花样翻新或隐形变异,其实质都是公权滥用、公款浪费,败坏党风政风,又带坏社会风气,必须坚决制止。
案例二中,某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运输服务监管中心主任俞某等人接受参与了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可能会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在执纪实践中,对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安排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特别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92条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一)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执行一定公务的党员或党员干部。但并不要求必须具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即使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受委托从事公务,也可以成为本违纪行为的主体。
(二)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判断某种情况是否属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并非以被宴请人或者被安排其他活动的党员的主观意愿和主观想法为依据,而以客观上党员的职权和职务所形成的影响可以给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影响为依据。
(三)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章、《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小事当慎,小节当拘。大多数腐败分子往往都是从不注意小事小节逐步走向腐化堕落的。党员干部要吸取教训,增强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始终绷紧纪律之弦,不该吃的坚决不吃,不该喝的坚决不喝,以“祸患常积于忽微”之心对待小事小利,时刻警醒自己,不能心存侥幸、以身试纪。
清风君认为:
中秋、国庆假期将至,广大党员干部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厉行节约、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把节约理念贯穿食堂就餐、公务活动用餐等各个方面,带头倡导健康文明节俭的餐饮消费方式。要时刻绷紧纪律规矩之弦,保持清醒头脑,在接受宴请之前,辨一辨是否属于自己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或受这些对象委托的人宴请,是否与自己所履行的公务相关,这种赴宴是否会影响自己公正履行公务。如是,不管是公务交往还是非公务交往,是用公款还是私款宴请,都应予以拒绝。
法规链接
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555电影网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3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4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永康市纪委监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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