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成年子女高中复读期间,父母是否具有抚养义务?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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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前不久,枞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李乙出生于2004年7月,其父李甲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常年在外务工,李乙的生活多由母亲照料,李甲仅承担了李乙的日常开支至其高三毕业。高考失利后李乙决定复读,但由于生活开支较大,母亲一人无力承担,无奈之下李乙只能一纸诉状将父亲李甲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每月850元的抚养费用至其高考结束为止。李甲则答辩认为李乙已长大成人,自己已尽到抚养义务,不需要再给付抚养费。

  裁判要点: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而本案中,李乙高考失利后选择复读符合人之常情,在复读期间,李乙不能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经济收入从而维持正常生活,符合“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律规定,李乙承担在此期间的抚养义务既是法律的要求,也为社会伦理所提倡。

  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李乙的诉讼请求,判决李甲每月支付850元抚养费至李乙高考结束时止。

  以案说法: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时止,但也存在特殊情形。对非因主观原因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类似本案中李乙的情形,即符合该项规定,需要其父母提供经济来源以供其完成学业。

  一份好的判决书一定是讲法理通情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拒绝刻板理解适用法条,真正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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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以案释法】成年子女高中复读期间,父母是否具有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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