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教育局发布重要通知!
乌海市教育局
关于做好2020年新冠疫情常态化和
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党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秋季学期教育教学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0)22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668号)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新型冠状病清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29)《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处置和不同场景不同情形新冠肺炎疚情防控应对实操指南》(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36)的要求,现就统筹做好全市新冠疫情常态化和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精准落实防控措施
一要落实全区新冠肺炎常态化和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自治区新冠肺炎常态化和秋冬季疫情防控“1+8+N”工作方案,结合各区、各学校实际制定秋冬季防控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设施到位、物资到位,能力到位,科学预判、完善预案,并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应急演练工作。
二要持续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策略,进一步完善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季节变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防控政策要求,及时调整防控措施。以《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和《新型冠状病清肺炎防控方案(第七版》(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29)为依据,毫不放松地以最严标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要持续做好每日全员健康监测、教室宿舍环境卫生治理和通风、消毒等工作。继续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严格落实“一人一档”、入学入托晨(午)检、因病缺课(勤)病因追查和登记等防控制度,确保师生返校返岗全程可追溯、外出行动轨迹可追溯。
四要加强秋季学期的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严格把好校门,严格活动管控,强化教室、食堂、宿舍、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疫情防控及安全管理,突出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要节点、重点事件”的防控。
五要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与开展新时代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实施健康内蒙古行动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健康校园”创建活动、“中小学健康促进行动”的实施,持续推动学校卫生工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广大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落实防控措施
各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强化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将传染病防控知识列为学校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传染病防治常识的宣传教育,使学生了解当前易发传染病的特征、危害、传染途径、防治办法等,增强自我防护意识。认真开展学校卫生治理整顿,清除卫生死角,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新鲜,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班主任或校医要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缺课和追踪等工作,对发现咳嗽、咳痰、发热、腹泻等疑似传染病症状的学生后,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卫生(保健)室。
三、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一是坚持底线思维,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疫情风险,坚持人物同防、多病共防,做好不同情形下的防控应对准备。制定完善本地本校应急处置预案,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
二是根据秋冬季常见传染病流行特点,及时调整完善防控措施,结合鼠疫、结核病、流感、水痘、腮腺炎、手足口病、诺如病毒等传染病防控工作,进一步提高校园整体防控水平和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
三是各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防联控,组建应对学校突发新冠肺炎疫情应态工作队伍,加强应急工作人员培训,保证专业人员满足、业务培训到位,形成“点对点”的协作机制,协同开展应急预案全员、全过程、全要素演练,抓紧补足应急防控短板,确保应急工作机制高效顺畅运转。
四是协调卫生健康部门要尽快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和托幼机构分管领导、医务人员、保健教师进行一次针对《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的业务培训,并指导各校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对学校日常防控工作的指导和督查,确保校园安全。
五是各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要进一步增强“1+8+N”“五有三严”“四方责任”“五有三加强”“五个到位”“四早”“四集中”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相关文件精神,积极主动作为开展工作,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做好全市新冠疫情常态化和秋冬季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11月17日
学好用好民法典
(44)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政务服务
(12)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快乐的校园生活~
来源/乌海市教育局
原标题:《乌海市教育局发布重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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