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东、福建和上海探索非本地户籍考生参加当地高考办法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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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来,山东、广东、福建、上海等地陆续出台文件,规定非本地户籍考生参加当地高考(包括普通高校招考和高职院校招考)的有关办法,为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享受公平受教育权益提供制度保障,教育公平迈出重要步伐。

  一、山东省规定2014年起允许非户籍考生省内高考

  2012年2月28日,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招委〔2012〕2号),提出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招生录取政策和办法,促进教育公平。该意见明确规定,从2014年起,凡在山东省高中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均可在山东就地(所就学的高中段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高考,并与山东本地考生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

  二、广东省2014年前试行异地务工人员在输入地参加高考

  2012年4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工作方案(2012-2014年)》(粤府办〔2012〕30号),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问题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方案指出,要逐步将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全面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与户籍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试行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在输入地就读学校参加中考、高考,探索省内高职高专院校接受外省户籍考生的入学申请。鼓励外省籍高职高专学生毕业后,在广东就业和入户。

  为统筹推进改革,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方案指出,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建立流动人口居住保障、社会保障等制度,逐步取消对流动人口在子女入学、户口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别待遇。

  三、福建省允许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试点高职院校

  2012年,福建省在开展“中职应届优秀毕业生免试进入高职”与“高职单招”考试中,首次允许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试点高职院校,受到广大外省务工人员的欢迎。

  2011年11月15日,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做好2012年高等职业教育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单独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1〕39号),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纳入报名对象,规定凡在福建完成三年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具有省中职学校学籍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中职毕业证书、法定监护人近三年在福建连续缴交社会保险、户籍不在福建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均可参加“高职单招”报名和录取。同时,符合推荐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还可免试进入试点高职院校就读。

  2012年5月2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又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读“高职单招”院校补报名工作的通知》(闽考院普〔2012〕15号),规定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习一年及以上的应、往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福建省“高职单招”,进一步放宽了外省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报名条件。

  四、上海市允许符合来沪人员管理制度的非沪籍人员子女在沪参加中高考

  为着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平公正,保障来沪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上海把非沪籍就业人员统一纳入《上海市居住证》管理体系。持有《居住证》人的子女可以在上海接受义务教育。持有效期1年及以上引进人才类《居住证》人员的子女,可以在沪参加中考,在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毕业后可以在沪参加高考;在沪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报考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后可以通过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进入上海的高灾难片职高专继续深造,同时从2012年起允许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通过中高职贯通培养模式接受高职教育。(选自《教育体制改革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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