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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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具体如下:

  1.拒不交出查封车辆,四名申请人自诉追究“拒执罪”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4月,法院分别审理判决李某等三人与陈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以及杨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因陈某未履行判决义务,4名原告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法院依法查封扣押陈某名下汽车一辆。同日,因陈某与李某等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查封的上述车辆交由陈某保管。后陈某将查封车辆以质押形式向他人借款。因陈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向陈某送达责令交出查封财产通知动作片书,陈某无法交出车辆。2022年4月,李某等4人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陈某刑事责任。审理中,陈某向4名自诉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陈某已履行执行义务、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理。最终依法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宣判后,陈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近年来,如皋法院努力探索公诉与自诉协调运行机制,通过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充分营造强大舆论氛围。该案是如皋法院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拒不交出查封车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以自诉方式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审理不仅有力打击“老赖”规避、逃避执行的行为,给尚未自觉履行执行义务的其他被执行人敲响警钟,起到判决一案、教育一批、影响一片的效果,也对树立司法权威、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助推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2.因疫情导致逾期交房,个案示范裁判化解百案

  【基本案情】2019年8月,顾某向某置业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约定于2020年6月30日前交付。而直到2020年11月29日,某置业公司才实际交房。顾某及同小区19户业主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某置业公司则抗辩逾期交房系因疫情导致。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置业公司虽逾期交房,但确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不可抗力。综合政府政策、疫情形势等情况,酌情确定疫情对逾期交房的免责期限为4个月。顾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法院以该案为示范,组织其余19起纠纷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受政策、市场等多重因素影响,开发商逾期交房而引发诉讼现象频发。该类案件涉及企业和户主之间的利益平衡,具有广泛性特点,需依法妥善处理。本案是示范调判机制的成功实践,通过选取个案进行示范判决,有效调解同系列诉讼案件,同时为开发商及其余未诉讼业主提供“参考答案”,带动100余起纠纷得以批量化解,走出一条“判决—调解—预防”分调裁审与诉源治理相结合的多元解纷新路径。

  3.电梯安装后发现与定作要求不符,灵活调解减少企业损失

  【基本案情】2019年9月,某工程公司向某机电公司采购电梯14台,某机电公司随即向某五金公司采购并要求安装。后某工程公司验收时发现电梯尺寸与定作要求明显不符,要求某机电公司更换,并拒付尾款。某机电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五金公司予以更换。审理中,如皋法院追加某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机电公司和某五金公司明显违约,4台电梯和200扇中分自动门尺寸确与定做要求不符。为妥善处理本案,经多番调解,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某五金公司为某工程公司更换4台电梯轿厢;200扇中分自动门不予更换,由某机电公司通过为某工程公司14台电梯提供4年免费维保义务进行补偿。

  【典型意义】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促进创业、改善民生、扩大就业的重要力量。如皋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保障、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本案即是灵活运用司法调解方式妥善化解涉企纠纷的成功案例之一。在明确违约方违约的前提下,没有机械地进行判决,而是根据违约行为对合同目的造成的不同影响,引导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既弘扬诚实守信契约精神,制裁违约方,又最大限度维护交易安全、节约社会资源,减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推动中小微企业提振信心、释放活力。

  4.全职妈妈离婚要求两孩共同抚养权获支持

  【基本案情】蔡某某与朱某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蔡某涵、一子朱某浩。自生育子女后,朱某某全职在家照顾两个孩子。近年来,因蔡某某多在外地工作,与朱某某聚少离多,双方感情产生不睦。蔡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婚生子女由两人各自择一抚养。而朱某某要求两个子女均随其共同生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已证明其有稳定收入具备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基础,同时两个孩子均未满8周岁,自出生后均由朱某某及其父母共同照料。为充分保障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最终判定两个孩子均随朱某某共同生活,蔡某某给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本案是在“三孩”政策刚刚问世后关于双生子女抚养问题带有示范性意义的判决。一是坚持《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基本原则,真正考虑朝夕相处的子女被强制分开后的内心感受,最大限度减少离婚对双生子女带来的心灵震荡和生活不适;二是变重点关注经济能力为肯定“全职带娃”为优势因素,充分体现了对女性抚养子女行为的尊重。该案受到“全国妇联”微信公众号转发,受到社会和学者的一致好评。

  5.邻居改门难通行,被判恢复原状

  【基本案情】彭某与赵某同住一层楼,该楼层有东、中、西三户,彭某家是中户,赵某家是西户。中户的进户门原始设计为东侧内开式,门框陷于墙体。彭某在装修时,擅自将进户门改为西侧外开式,装修后的门框突出于墙体,开门时占用过半公用通道,严重影响通行,且存在消防隐患。赵某与彭某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彭某将进户门恢复原状。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在未征得邻居同意的情况下,违反该小区的业主手册,私自修改进户门,对西边户的正常出入造成影响,并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判令该业主将进户门恢复原状。彭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买宅由来重买邻。”亲仁善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之间关门是小家,开门是大家。与邻相处要恪守公德,方便自身的同时,也要注意权利行使的边界。“损人之利以利己之利”导致的矛盾纠纷比比皆是,若在行自己方便时能为他人着想,便能将纷争消弭于无形。彭某只图自家方便而影响了邻居的通行,违反民法典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也丢失了邻里文化。本案彰显司法对自私自利的否定评价,引导共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该案入选江苏法院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

  6.因“无答案可抄”要求培训机构退费被驳回

  【基本案情】小李为获得本科学历,在某培训机构报名“全程无忧”班次。该培训机构收取学费并提供线上课程以及学习资料。在只通过两门考试后,小李认为自己受到欺骗,因为该培训机构曾经承诺考试直接抄答案即可拿到毕业证,而实际并“无答案可抄”,遂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小李应当知道想取得自学考试文凭,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备考,不应寄希望于抄答案获得文凭。某培训机构已为小李提供培训服务,因小李原因不愿学习无法取得本科文凭,责任在小李,其要求培训机构返还培训费用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本案原告小李将获取文凭寄希望于“抄答案”,有违诚信、勤奋美德,应给予否定评价。本案的判决,一方面,提示广大考生再好的资源与关系也无法“保过”,唯有努力学习,才是最好捷径;另一方面,更是引导社会大众不要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弘扬诚信、勤奋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7.天降无人机致农妇十级伤残,所有人、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某农场经营者朱某为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人工成本,购买无人机用于喷洒农药等作业。2021年3月2日,无人机喷洒农药时,突然改变飞行轨迹,碰撞到在自家田里干活的毛某,致其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朱某所购无人机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航空无人机第三者责任险。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农场购买的无人机在喷洒农药作业时,致使毛某受伤入院治疗,侵权责任应当由无人机所有权人承担。因该无人机在投保了航空第三者责任险,故该案的赔偿责任应当先在投保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付。故判决保险公司在朱某投保的航空第三者责任保险内全额赔偿茅某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典型意义】随着科技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新技术、新装备,应用到农业生产当中。但新事物的出现往往会衍生出新风险,比如,无人机给生活生产带来便捷性的同时,也给民众安全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如何规范无人机的操作,提高无人机的使用管理,是亟待回应的问题。侵权必担责,本案的判决给予精准回应。该案提醒广大无人机所有者,操作时最好请专业人士协助或指导,还应预见天气风向、农药喷洒等因素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同时购买时投保相应险种,降低风险隐患。

  8.创新“清算式”重整,助推传统石化企业转型升级

  【基本案情】华大石化(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石化)由于实际控制人涉刑出逃、资金链断裂,部分生产经营手续不完备,公司陷入经营困难,如皋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推进过程中,经多番研讨,如皋法院决定采取清算式重整模式,即将该公司持续经营的实物资产及资质与其他资产、负债相剥离,组成重整资产,由重整投资人以受让公司100%股权的方式取得重整资产,管理人将重整出资按照清算模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同时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的支持,最终由市某国有公司以评估价3.89亿元出资进行重整。目前,华大石化已完成企业性质转换、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实现公司存续经营+债权人最大限度受偿的双赢局面!

  【典型意义】破产审判的意义一方面在于快速清理僵尸企业,化解产能过剩,另一方面更在于挽救有再生可能的企业,实现经济资源的盘活和重新流动。近年来,如皋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因企施策,采用“清算式”重整模式护航危困而仍有潜力的企业破茧重生。华大石化即是被成功挽救的7家企业之一。本案中,如皋法院考虑到如关停该公司的码头及设施,债务人资产价值将大幅贬值。故结合企业特点,为其“量身定做”重整方案,并依托府院联动,优先考虑、积极鼓励国有资本参与收储,有效整合利用稀缺长江岸线资源和石化码头经营许可的同时,助推传统石化产业园顺利实现转型升级。

  9.发出南通首份失信预警书,企业当即履行义务

  【基本案情】2022年3月中旬,杨某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南通某公司给付拖欠的3万余元工资。为尽可能减少执行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如皋法院创新纳失预警机制,发送首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书》,明确载明纳失对公司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各方面产生的严重影响。在预警通知书的铺垫和执行法官的组织协调下,南通某公司在收到警示书的当天即履行全部义务。

  【典型意义】这是如皋法院发出的南通市首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警示书》,也是如皋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推动“暖企”专项行动走深走实,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一次成功尝试。本案中,向被执行企业发出纳失预警书的举措,既促进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又高效保障申请人权益的兑现。今年来,如皋法院共发出失信预警书2047份,促使558名当事人主动履行1.01亿元。

  10.非法硬化租用的耕地,被判刑又赔偿

  【基本案情】2013年至2020年,吴某租用仪征市某村组土地建设废品回收货场期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改变租用农用地用途,将土地硬化。经鉴定,达到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程度。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审理中,吴某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完成涉案土地复垦并已通过验收,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另行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考虑到吴某自首、退出违法所得、对被毁坏的农用地进行复垦等犯罪情节,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吴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农用地保护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关系到民生社会稳定,对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任何破坏农用地,导致土地资源大量流失的行为都是法所不容的,对此类行为必须严惩。本案的判决,进一步提醒社会公众,严格坚持农用地农用,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让“保护耕地人人有责”不再只是一句口号。 (刘名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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