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乡村案例法官说】第16期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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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乡村案例法官说》★

  

  《以案释法·乡村案例法官说》是江苏灌南法院立足县情民情,服务保障灌南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发挥裁判案例规则引领、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重要载体。

  灌南法院将选取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例,涉及立案、刑事、民事、商事、环资、执行等多个领域,每篇案例分为“基本案情”“法理评析”“法官提示”三个部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短小精悍的篇幅,让乡村群众在轻松阅读的同时,学习法律知识,厘清认识误区,践行良俗美德。

  

  本期刊载的是第十六篇案例

  民事篇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同居期间书面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

  01

  基 本 案 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于2013年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2015年补办婚姻登记手续。2013年10生一女。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27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李某与许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后仍一直保持同居关系。同期间,原、被告一直互有经济往来。后原、被告发生矛盾,2020年7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商定给付离婚费用20万,如逾期未给,自愿将名下一辆车过户给李某。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履行协议,原告遂诉来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书面意见,认为被告出具的20万元,不包括被告口头承诺因出轨另行补偿的5万元。被告质证后否认补偿5万元事实。

  02

  法 理 评 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许某争议的焦点为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给付20万元的合法性。从书面意见的内容看,被告写明是与原告协议给付离婚费用20万,原、被告陈述也是双方协商达成的意见,双方对离婚后仍然在一起同居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且同居期间,互有经济往来,因此,被告的该书面意见应为原、被告对同居期间,就财产、债权债务、双方感情、及离婚等综合因素考虑达成的补偿协议。被告将该书面意见给付原告收执,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原、被告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亦无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所写的条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受原告逼迫所写,但现有证据不能予以充分证实,故对被告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认为20万元应当定性为赠与性质,法院认为因原、被告离婚后一直同居,经济往来频繁,双方分手协商,是综合多种因素考量达成的补偿协议,故被告将该20万元定性为赠与的意见不能成立。

  故原告李某请求被告许某按照字据约定支付2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予以支持。

  

  03

  法 官 提 示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标题:《【以案释法·乡村案例法官说】第16期 |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同居期间书面承诺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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