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拿回被学校查收的违规电动车属偷盗?律师详解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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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记者:学生拿回自己已被查收的电动车能算偷盗吗? 

  徐发东:盗窃是法律术语。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学校保卫处是高等学校内设的行政管理部门,尽管该部门负责校园的日常安全保卫工作,但不是相关法律授权的执法机构,没有校内执法权,没有扣押学生电动自行车的合法授权或者法定职责,其扣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学生对自己花钱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享有物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基本权利,属绝对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或者机构非因法定事由均无权剥夺物权所有人行使物权的权利。学校把学生的这种行为定性为偷盗,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学生拿回被查收的电动车,学校予以处分是否合理? 

  徐发东:学生在校期间,如果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可能会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也会对涉事学生今后的就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更有可能涉及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

  此外,学校的这种处分行为属于定性不准确,或者可以说表现出了学校对相关法律规定认知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等问题。

  学校出于保护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安全等考虑,对学生在校园内使用代步工具的行为进行规定或限制,初衷是好的,本无可非议,但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一刀切”,要依法依规行事,不能忽视学生的基本权利,无视学生的正当合理诉求,特别在剥夺、限制学生对特定权利的行使方面要慎之又慎,不能违法违规,要平衡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利益,妥善处理学生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的维护保障问题。

  《新闻+》记者:学校或校内工作人员没收或扣押学生物品合理吗? 

  马雨辰:首先,作为学校,其本质上的义务是要对学生尽到监管义务和教育义务。如果学生的一些物品明显影响到学校的教育环境,或者影响到学生本身成长的空间,学校对物品进行有期限的代管,是可以的。《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如果学校或老师将物品永久性地扣留,属违法行为。

  第二,在扣押之前,学校或者老师应该对学生尽到告知义务,比如,告知物品暂时代为保管,约定在什么时间将物品返还。如果故意将学生的物品私自占有,则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如果属于主观上的忘记归还,有可能涉及违约或者侵权问题。

  所以一方面学校及老师或者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方式方法存在错误,很有可能适得其反。

  徐发东:如果认为学生所有的物品出现必须予以扣押的法定事由,则应当呈报辖区派出所或者相关执法部门实施。扣押要履行相关法律手续,实施扣押的执法部门要依法告知物品所有人扣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扣押物品、存放场所、扣押期限以及权利救济等相关事项。无论是哪个部门对物品实施扣押,都不能无限期一直扣押下去。法定事由解除后要么归还本人,要么作罚没处理。在扣押期间,物品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然归学生所有,扣押行为只是暂时剥夺、限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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