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海南省三好学生”和“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的通知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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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各高校附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2013年我厅将继续在全省普通中小学中开展2012-2013学年度“海南省三好学生”和“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活动。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和中小学校要加强宣传力度,深入挖掘、发现中小学生中的先进典型,树立学习榜样,展现他们的精神风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海南省三好学生:全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小学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在校学生。

  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全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在任学生干部。

  二、评选条件

  (一)“海南省三好学生”条件

  1.小学生:模范遵守和履行《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家里是好孩子,在学校是好学生,在社会是好公民,在广大学生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参与“小手拉大手,文明我先行”主题实践活动。主要体现在:

  (1)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高尚品德,积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爱护生活环境;诚实守信,团结同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集体观念较强;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关心他人。

  (2)具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勤于思考,牢固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各科成绩优秀。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审美情趣。

  (4)综合素质评价A等。

  (5)市县(单位)级“三好学生”。

  2.中学生:在遵守和实践《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方面表现突出,在学校是好学生,在家里是好孩子,在社会上是好公民,在广大学生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在“小手拉大手,文明我先行”主题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主要体现在:

  (1)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的思想素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文明行为习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社会责任感较强,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2)具有正确的学习目的和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勤于思考,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探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牢固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初中学生各科成绩优秀以上,高中学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为优秀,其他科目成绩为良好以上。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体育锻炼,《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到良好以上;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审美情趣;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在科技、文艺等方面有一定建树者优先。

  (4)综合素质评价A等。

  (5)市县(单位)级“三好学生”。

  (二)“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品学兼优,必须具备“海南省三好学生”第(1)、(3)条件,且初中学生各科成绩良好以上,高中学生语文、数学、英语三科中有两科以上为优秀,其他科目为良好以上。

  2.积极主动地为学校、班级和同学服务,为形成良好的校风和班风努力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责任意识,较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能出色地承担管理工作,工作有实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望,受到师生的普遍好评。

  3.在“小手拉大手,文明我先行”主题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4.综合素质评价A等。

  5.市县(单位)级优秀学生干部。

  三、评选程序和办法

  2013年“海南省三好学生”、“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和办法是:

  (一)省教育厅将“海南省三好学生”、“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名额以各地学生数为基数,并参考各地教育发展水平,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各市县(单位)(名额分配见附件5)。

  (二)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参照省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要求负责组织本市县(单位)的相关评选工作。

  (三)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将市县(单位)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下达给学校后,学校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教导处、政教处(或德育处)、年级组、家长代表(由学校家长学校或家长委员会推荐3人,被推荐学生的家长应回避)等参加的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初选出符合条件的学生并将名单在学校公示栏张榜公示7天。再由学校评选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推荐名单报市县(单位)教育主管部门。

  (四)市县(单位)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从本市县(单位)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确定推荐的“海南省三好学生”、“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名单。市县(单位)审查合格后,应将被推荐的学生名单先在市县(单位)张榜公示7天,然后造册并由主管德育工作的科(股)长和局领导签字后上报我厅审核。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名额分配进行评选,并按要求填写好“海南省三好学生登记表”(附件1)和“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附件2)。登记表必须由学校用电脑统一填写1式3份,作为原始依据存档备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成绩一律采用等级制呈现;体育课成绩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总分由体育课教师填写原始分数、等级,并签字。

  市县(单位)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登记表并填写“海南省三好学生名册”(附件3,1式1份)、“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名册”(附件4,1式1份)后上报我厅审批。

  四、评选时间

  3月1日至3月20日为学校和市县推荐评选时间,3月27日前须将表册报送我厅审批,逾期不予办理。

  五、评选要求

  (一)评选要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严禁集中在市县重点学校或毕业班学生;对民办学校的学生要一视同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乡镇及乡镇以下学校学生。

  (二)教育行政部门在安排指标时毕业班学生所占比例必须严格控制在50%以内,如本市县(单位)的毕业班学生所占比例超过50%,将退回材料重评,后果自负。

  (三)评选“海南省三好学生”、“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形式,各地各校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要成立评选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好本地、本校的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办法,提高评选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正、公开,使评选工作真正起到促进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人才的作用。

  (四)各相关学校要将评选的结果公示7天,听取意见,未经公示或公示后不符合评选条件的,不得推荐。评选结果须经层层把关后,由市县(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额上报省教育厅核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不按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评选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评选资格,评选指标作废,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请各市县(单位)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表格样式填写登记表及名册,认真校对正确。上报材料时,须将所有学生的登记表(1式3份)分别装订成3册(1份1册)报送。

  (六)为便于统计,请将“海南省三好学生”名册、“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名册电子件(无需公章,EXCEL格式制表),发送至:szc446@126.com。联系人:沈亚锋,联系电话:65389935。

  附件:1.海南省三好学生登记表(略)

  2.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略)

  3.海南省三好学生名册(2012-2013学年度)(略)

  4.海南省优秀学生干部名册(2012-2013学年度)(略)

  5.海南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名额分配表(略)

  海南省教育厅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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