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行政复议小常识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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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交通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公路、水路和港口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制订固定资产投资、运输、交通科技教育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负责全市道路、水路交通运输(包括出租汽车、旅游客运和城际短途中巴等)、搬运装卸、运输服务、车船检测和维修、船舶修造业、汽车配件经销业、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等工作的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运输市场。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及其配套项目建设、维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公路路政、航政、运政、港政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行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执法,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行业管理和市管通航水域(西湖水域除外)及港口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和船用产品的技术检验工作;负责港口、航道和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1、交通行政复议应向哪里申请?

  答:对杭州市交通局下属港航局、公路局、运管局、车管局等授权执法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杭州市交通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杭州市交通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或省交通厅申请行政复议。

  2、交通局负责行政复议的部门是哪个?

  答:杭州市交通局负责行政复议的部门是政策法规处,电话:85460131。杭州市交通局地址:中河北路106号,邮编:310014。

  3、哪些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答: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申请行政复议。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针对特定的管理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货运经营许可、客运经营许可等)、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等)等。

  另外,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4、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和行政复议办理期限?

  答: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5、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

  答:(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八)一份申请书只能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6、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应提交什么材料?

  答: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复议申请书(也可口头提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如各类法律文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和具体的委托权限。

  7、申请书的格式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

  (四)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复议机关名称;

  (六)申请人的亲笔签名或盖章;

  (七)申请的日期。

  8、行政复议机关如何审理复议案件?

  答: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同时可以采取听证、实地调查等方式审理案件。今年9月30日,市政府办公厅专门发布了《杭州市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保证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审理复议案件。

  9、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有哪些权利?

  答:(一)依法选择复议机关的权利;(二)获得告知的权利,如告知是否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三)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四)对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权;(五)向复议机关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六)聘请复议代理人的权利;(七)撤回复议申请的权利;(八)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九)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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