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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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特制定《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2日

  (联系人: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电话:0851-85837311)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和中外、内地与港澳、

  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文件精神,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2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特制定本审批办法。

  一、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权限和名称标准

  (一)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权限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由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设立可分为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条件具备的也可直接设立。

  1.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全省职业培训学校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负责全省职业培训学校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及监督检查,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工作,适时发布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工种目录,负责下列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

  (1)中央驻黔单位、省直单位主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2)消防等特殊职业(工种)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3)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审批。

  (4)其他确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培训机构的筹设、审批。

  (5)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2.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级、中级、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3.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级、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审批。

  4.各市(州)级、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应逐级抄送至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告。

  (二)职业培训学校名称标准

  1.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学校名称应当符合《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2.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市(州)××县(区)××职业培训学校”。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培训学校冠以“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名称。

  3.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市(州)××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市(州)××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办学许可证上备注“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4.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不符合的,应及时变更,未按规定命名的职业培训学校,在年审时不予通过。

  二、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各级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进行审批,对承诺将在规定期限内具备法定条件的,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一)审批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许可条件

  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和职业教育发展规范,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材料: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

  (3)学校材料: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

  2.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1)设立申请书。

  (2)合作协议:合作办学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3)举办者材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4)《贵州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告知与承诺: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举办者出示告知承诺书(附件1或附件2),一次性告知举办者行政许可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承诺事项、事后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等。社会组织办学由举办单位的法人签订告知承诺书,不得委托代签(章)。个人办学由举办者个人签订告知承诺书,不得委托代签(章)。

  3.审批: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将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同意并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告知举办者在5个工作日内在何地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审批: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严格实施核查: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办学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对举办者承诺的事项开展实地核验。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设立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可以继续开展办学活动。在核验中发现举办者承诺与实际不符的,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应当将核验中发现的举办者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举办者信用档案。

  3.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省级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管理,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及年审工作;市(州)级、县(区)级审批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按“属级”原则实施日常管理,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及年审工作,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原则,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4.规范开展办学活动: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登记“办学内容”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三、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申请筹设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一)审批层级

  省级、市(州)级、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申请材料清单

  1.《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附件3)。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供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等资质证明材料;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征信报告等资质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户籍等证明材料;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及相关出资证明材料。

  3.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其内容包括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等,并明确法定代表人。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其中,办学开办资金和校舍面积不低于基本条件规定的标准。

  5.办学场地材料。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场地需提交出租方房地产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租赁协议(注明校舍面积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教学、实习、办公等场地符合安全、环保、消防、住建、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举办者按属级原则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颁发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筹设后正式设立申请

  经批准筹设的,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1年内提出正式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1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准文件自然废止。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在筹设期内,举办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招生及教育教学活动。

  四、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一)审批层级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许可条件

  开展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申请材料清单

  1.《贵州省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书》(附件4)。

  2.合作协议:合作办学各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拟开展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名称、住所、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合作内容和期限;合作各方投入资产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解决合作各方争议的方式和程序;违反合作协议的责任;合作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作协议应当为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3.举办者材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举报者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审核:申请受理后,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理由。

  (五)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依法审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所在地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对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及年审工作,并按照“重大事项报告”原则,及时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相关工作。

  3.规范开展办学活动: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推行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将审批事项纳入同级政务窗口办理,以“自然人+法人、咨询+投诉”的“2+2”形式设置一窗通办窗口,规范服务管理,实现审批事项“咨询、辅导、审批、评价”的闭环管理。

  (二)加强对职业培训学校、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学校及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监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发〔2011〕30号)中有关民办职业学校审批职责及审批程序不再执行。各地各级现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审批办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1.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贵州省“经营性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3.贵州省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情况报告

  4.贵州省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申请书

  点击这里下载全部附件

  来源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编辑 徐然

  二审 吴一凡

  三审 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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