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多名家长与培训机构发生纠纷,经调解退费16.8万元
3月14日,东莞市消委会发布了2021年度东莞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在其中一宗案例中,寮步多名家长与某舞蹈培训机构因退费问题发生纠纷,并围堵培训机构。其后,在寮步镇教育管理中心的介入下,经过长时间的拉锯式调解,28名学员共计退费16.8万元,双方签署退费协议。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寮步镇教育管理中心接到投诉称,位于寮步社区大坣街的某舞蹈培训学院发生学员家长因退费问题围堵培训机构的情况。获悉后,寮步镇教育管理中心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理,并与现场民警对接;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承诺第二天下午给家长答复。
考虑到培训机构方收费问题比较复杂,而且家长已没有信心转到另外的培训机构继续培训,寮步镇教育管理中心根据双方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细心、耐心反复地剖析后,再逐一与双方进行沟通协商,劝说双方理性对待问题,换位思考。家长要理解经营者的创业不易与艰辛;培训机构方也要认真解读政策,清晰明了当下的形势,顾及家长的诉求和情绪,要妥善解决,不要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最后,经过长时间的拉锯式调解,28名学员共计退费16.8万元,双方签署退费协议。
【市教育局点评】
“双减”政策实行后,加上疫情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涉及培训机构的预收款退费是经常发生的消费纠纷,且容易造成群体事件。
此案中,寮步镇教育管理中心第一时间隔离了培训机构和学员家长,让双方冷静下来。然后再组织学员家长与培训机构当面协商解决,这样虽然协商解决的时间较长,但便于了解双方需求,对最终妥善解决纠纷产生积极作用。最后,寮步镇教育管理中心把握时机,在相应政策支持及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况下,有条不紊地顺利完成退费工作。
【律师点评】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世杰:合同成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影响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遇到这种情况,合同双方应本着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我国《民法典》对此也有以下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因“双减”政策而导致签订的合同解除;解除后,可以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应退还剩余的学费。
采写:南都记者 田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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