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自己的休息休假权吗?

栏目:网络教育  时间:202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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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休息休假权是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均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往往成为最易遭受侵害的权利,延长工作时间、不按规定放假等现象多发。为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最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了专门调研。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经历一定体力和脑力消耗后,依法获得恢复体力、脑力用于休息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主要是指在正常工作日的8小时标准工时之外的休息权利。休假权系指劳动者在连续工作多个工作日后,依法享有双休日、年休假、法定节假日等权利,广义的休假权也包括劳动者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病假、产假等权利。而狭义的休息休假权,即平时日及双休日休息、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的权利。

  据统计,近三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结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案件分别为720余件、760余件和810余件,约占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20%。数字表明,该类型案件总体数量较大,且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侵权现象普遍

  从审判实践看,劳动者被侵害休息休假权案件具有种类多、范围广、程度深等特点。许多劳动者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休息休假权益,且所主张的休息休假权益时间跨度长,往往自入职起长达数年,且诉求金额较大。

  低收入劳动者占比较大。在涉及休息休假权案件中,建筑、生产加工、物流、销售、餐饮等收入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劳动者所占比重较大,外地进京务工农民工较多。相对而言,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金融、IT行业的销售经理、人力资源主管、技术骨干等高收入白领阶层因休息休假权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胜诉率较高,主张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胜诉率较低。在北京二中院近年审结的涉劳动者休息休假权案件中,劳动者关于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全部诉求或者大部分诉求不能得到支持的案件,约占七成;而劳动者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九成以上获得法院支持。

  用人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不规范。有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未对劳动者日常加班、年休假的申报流程等进行明确规定,或者制度操作性不强。用人单位的考勤表、工资表制作不规范,表格不完整、不连续或者未经劳动者签字确认的现象大量存在。工时制度不明确也是此类案件的重要特点(我国的工时制度包括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天工作八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特殊工时制度等),用人单位的某些岗位需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实践中存在着部分用人单位未经审批而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情况,劳动者往往以标准工时制度的标准核算加班费,双方就此争议较大。

  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分歧较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者是否存在加班、加班时间长短、是否已经支付加班补偿、补偿的具体数额等事实的意见一般存在巨大差异、矛盾比较尖锐。

  少数劳动者存在过度维权行为。少数劳动者不考虑自身实际工资水平、举证情况等,利用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较低的特点,不顾案件事实和证据客观情况,随意主张相关权利,加班工资动辄十几万、几十万,远远超过其工资收入和同行业工资水平,导致其主张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侵权诱因多多

  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不管劳动密集型行业中的低收入劳动者,还是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用人单位中的职业白领均普遍存在加班情形。在工作节奏加快的背景下,由于劳动者自身弱势地位,加班成为一种社会常态现象,用人单位扣发或者变相扣发加班费用的情形大量存在。劳动者虽然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就业形势严峻、社会竞争激烈,或为了职业发展,不得不选择忍让、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放弃自己的权利。

  劳动者缺乏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且留存证据意识不强。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被管理者,劳动者普遍存在举证能力较弱,留存证据意识不强,以及长期怠于行使权利致证据灭失等情况,导致劳动者常因举证不能而承担较高败诉风险。因此,在考虑到加班持续时间较长、证据不易保存以及加班时间零散难以精确统计等实际情况,劳动者应及时维权。

  与加班费问题不同的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降低的合法性、一定时期内劳动者是否享受年休假待遇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在此类纠纷中一般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胜诉率较高。

  用人单位过度追逐利益无视劳动者休息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往往追求的是实现自身利润、效益的最大化。一些用人单位过分关注自身经济效益,无视员工休息权,过度使用劳动力资源,通过高强度劳动、低薪资方式获得超额利益和竞争优势,严重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健全的工时制度、考勤制度、工资发放制度等,是劳动者在行使休息休假权时缺乏可操作的细化标准,发生争议时亦缺乏评判依据,无法在企业内部及时解决,为此,使得休息休假权案件大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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