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历和非学历教育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2-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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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的形式。

  国家支持实施广播、电视、函授和其他远程教育形式的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术标准:

  (一)特殊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所需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2)本科教育应使学生系统地掌握学科和专业所需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必要的专业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并具备从事该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C)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扎实,系统的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技术和知识,从事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知识,技能和方法,搞自主创新的科学工作和实际工作的纪律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学制为四至五年,研究生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二至三年,博士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学制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本单位的学制。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高校、独立学院主要实行本科以上学历教育。专科教育是在高校开展的。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研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行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等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的录取资格。

  大学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术能力的,应当经过考试,经开展相应学术教育的高等院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录取,取得硕士学位录取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相同的学术能力的,经考试合格后,进入大学进行相应的学术教育或者批准从事研究生教育工作的科学研究机构,并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获得由教育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录取的具体措施直接资格。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其所在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历证书,基于他们多年的学习和学术成就。

  接受非学术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并对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术证书进行考试。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承担继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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