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义务兵征集条件及优待政策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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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成才进步

  1.选取军士。①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录取且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军士确定军衔等级和工资起点标准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视同服役时间。上述人员在实习期间入伍且入伍后取得就读院校颁发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在校就读的年数视同为服役时间。初中毕业生直接考入五年制大专院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就读的最后2年计为大专学制时间。②全日制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满首次授予军士军衔级别,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生,授予中士第1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士第2年。

  2.报考军官学校。①学历要求:普通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②年龄要求:不超过22周岁,其中,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或者是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截止当年1月1日);③报考时间:服现役满1年,不超过3年。

  3.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①学历要求: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其中,本科毕业的,应当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应当是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②年龄要求: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其中,在驻西藏和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的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截止当年1月1日);③优先推荐条件:中国共产党党员;“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者“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相关专业毕业的;所学专业为军队建设急需的;担任过建制班班长半年以上的(截止当年6月30日);专业技术尖子;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期间担任过学生干部;体育运动队骨干。

  4.优秀士兵保送入学。①学历要求:普通高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②政治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③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25岁,其中,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且取得学位的,年龄不超过26;研究生毕业且取得相应学位的,年龄不超过29岁;在驻西藏和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的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1岁(截止当年1月1日);④在战备训练、教育管理和执行任务中表现突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获得1次二等功以上、2次三等功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或者系获得军队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的课题主要负责人;其中,获得1次战时三等功的,驻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西藏或者一类、特类岛屿部队的优秀士兵获得1次三等功的,可以视为符合本款条件。

  5.二次入伍。再次入伍士兵首次选取军士,确定军衔等级、衔级年度和工资起点标准时,将其以往服役年数纳入视同服役时间一并计算。

  (二)家庭优待金

  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学历实行统一优待:本科以上(不含本科)3500元/月,本科生3000元/月,大专、高职生2500元/月,高中生2000元/月,初中生1500元/月。“高原条件兵”在发给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每人再给予一次性奖励金20000元。

  (三)教育培训

  1.大学新生和在校生入伍时,保留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在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并将服兵役情况纳入研究生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可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科其他专业学习,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

  2.大学毕业生入伍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

  3.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高职(专科)、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与相关学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享受应届毕业生入伍相关待遇,按规定申请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4.国家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安排8000人以内专项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单列下达。

  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可选择接受1次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供的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培训所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按照不超过当地物价主管和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由政府全额负担,在高职院校学习期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每年不超过3000元。

  6.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

  7.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注册入学,期间按规定享受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享有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报考成人高校的按教育部年度成人高校招生录取照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四)就业创业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退役士兵在参加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聘用职员时,可享受加分优惠:①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加20分,获得战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加15分,荣获二等功的加10分,荣获三等功的加5分;②大学本科毕业后入伍的加10分,大学专科毕业后入伍的加5分;③每超期服役一年加1分。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加分。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工人)入伍时,可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选择复职复工,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的各项待遇。

  4.基层工作人员招录:①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注重从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的选举;②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役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定向招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③当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5.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国防教育机构岗位等,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

  6.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7.退役军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经营6个月以上,按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退役军人创办军民融合企业,鼓励退役军人创办的企业参与国防建设。①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在国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军民融合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②对列入国家军民融合重大专项计划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给予配套,最高资助1000万元。③支持退役军人创办的军民融合企业重大技术改造,对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300-1000万元的支持。④对退役军人创办的民营企业承担军贸出口生产任务项目的,按实际研发投入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8.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者(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且有一定偿还能力,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担保机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9.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0.退役军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生产经营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开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教育部在“24365”校园招聘服务活动中开辟退役大学生士兵岗位专区,畅通求职就业渠道。

  12.安置工作: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军士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13.陕西省四个一批安置政策:大学生退役士兵和立功受奖退役士兵,按照“四个一批”的原则就业,即在有编制的前提下政法干警招一批、专武干部招一批、村(社区)干部招一批和其他公益性岗位招一批。

  1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面向退役士兵开辟专门通道,单列专项计划招录,数量不少于年度消防员招录总规模的三分之一。

  15.宝鸡市新政策。实施面向普通全日制退役大学毕业生定向招聘,以县区年度退役大学毕业生数量的30%确定当年的招聘数量。

  说明: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具体优待政策,可查看《陕西省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实施办法》。

  (五)其他优待

  1.大学生参军入伍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政策。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视为大学毕业生同等享受优先审批定兵。

  2.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发及民航班机;义务兵从部队发出和平信免费。

  3.在陕西省所有市内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及轨道交通工具。

  4.可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享受发放省份提供的优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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