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个人信息、发布违法广告....江苏3家校外培训机构被罚款13万!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2-03
手机版

  3·15消费者权益日,《2021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执法稽查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其中3例都与教育培训机构有关。它们分别为海安蒙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海门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扬州海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涉案机构合计罚款13万余元。

  【案例一】

  海安蒙稚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经查,当事人前台接待处存放的消费者联系情况统计表含76条消费者个人信息,表中详细列举了消费者姓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当事人工作人员电脑文件夹中含有2652条消费者个人信息。当事人通过使用上述信息与消费者联系,侧面打听消费者的家庭住址、家庭条件,引导、说服客户将子女送至该公司进行学前教育。当事人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9月,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门精锐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海报及易拉宝宣传“高端辅导,找精锐! 1对1升学辅导全国领先,数据源自沙利文2020年中国K12课外辅导市场研究报告”等内容,其提供的认证证书内容为“2016年至2019年,精锐教育连续四年以收入计在中国1对1升学辅导市场全国领先”。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与认证证书不符,违反了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 年8月,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扬州海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混淆案

  经查,当事人未经“海文考研”品牌方授权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以“万学教育海文考研”的名义对外从事招生活动,印制了“海文考研”宣传海报、“海文考研工作证”及学员培训协议等。当事人的 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 11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荔枝新闻、扬子晚报

  南京中考即将起航

  赶快加入初三清北班

  为孩子提供全方位支撑

  更多初三信息

  请添加编辑微信

  添加时注明:初三

  新学期,快加入团队。入群方法,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小编微信,暗号:小升初、幼升小、中考、高考(非江苏地区勿加)

上一篇:初中语文文言文练习集锦,打印后多练习,帮助孩子寒假积累拓展
下一篇:六零后父母困惑:儿子985博士高校讲师,房子3套,却依然没女朋友

最近更新远程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