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胆囊切除手术后发生院内感染,致患者七级伤残医方担责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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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5日原告林某(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在被告医院行“经腹腔镜胆囊切除术”,术后原告腹痛明显、肝功能提示转氨酶异常,经皮腹腔穿刺引流、镇痛、抗炎对症治疗后无缓解,于2018年6月10日行剖腹探查、腹腔引流术,术中诊断“胆囊窝胆漏”。

  

  术后腹部MRI+MRCP提示腹腔积液引流术后、肝周少量积液、肝总管与胆总管上段汇合处显示不清,2018年6月23日原告再次出现全腹胀痛,查体全腹压痛,胆囊窝引流出淡绿色液体、血象升高、转氨酶升高、胆红素升高,皮肤渐轻度黄染,予对症处理。

  后间歇发热,予引流液培养、完善血象、肝功检查、抗感染及对症治疗,2018年9月12日出院时原告无明显不适症状,但复查肝功示转氨酶、胆红素异常,提示肝功能损害胆道梗阻,会诊后建议转x大医院肝胆外科继续治疗。

  2018年9月18日于x大学第一医院诊断“胆总管损伤”,行开腹探查+胆肠吻合术。术后因腹痛、发热于2018年10月16日再次入被告处住院,诊断“反流性胆管炎”、“肝功能异常”,予抗感染、保肝对症治疗。因被告MR提示肝内胆管轻度扩张、肝总管与胆总管上段汇合处显示不清。

  于2018年10月25日再次入院x大学第一医院行胆道镜胆道扩张失败,诊断“胆肠吻合口狭窄”。2019年2月17日因“急性胆管炎胆肠吻合口狭窄”第三次入院x大学第一医院,于2019年04月9日行开腹探查+胆肠吻合重建术,带PTBD支架管出院。住院病案显示原告实际住院共计274天。

  二、患方观点

  2020年5月18日,原告在首次就诊将近两年后,终于可以拔除支架管完全封闭腹腔。腹腔镜下的微创胆囊切除术,本是技术很成熟的常规外科操作。但自从2018年5月29日,原告首次就诊于被告处进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失败造成胆总管损伤、胆瘘、术后反复感染以来,其不得不承受巨大痛苦先后接受了三次全麻下的开腹手术。

  在无法修补胆总管损伤的情况下,接受胆肠吻合术,且因反复感染吻合口狭窄,又接受胆肠吻合重建术,已构成严重伤残。从2018年5月29日第一次入院,至2020年5月18日最终拔除引流管的将近两年时间里,原告先后入院5次,其间,原告接受开腹手术3次、腹腔镜手术1次、介入手术治疗多次、术后反复感染、放置引流管数次。同时存在引流管铜绿假单胞菌院内感染。

  

  原告出现无数次剧烈腹痛,腹内强烈灼烧感,痛不欲生;高烧至精神萎靡、神志不清;腹部手术疤痕和印记遍布,惨不忍睹。原告身体损害已构成严重伤残,精神上也痛苦不堪,严重影响其生活质量。

  上述人身损害及精神痛苦,均是由于被告手术操作中出现过错导致的,其严重不负责任,术前准备不足,术中处理不当,术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补救措施,不得不将原告转至其他医院接受进一步补救治疗。

  使得本来腹腔镜就可以完成的胆囊切除手术,最终演变为需要数次开腹手术补救,造成原告胆总管损伤、胆瘘、严重感染、进行胆肠吻合术和留置引流管的严重结果,原告所遭受的巨大身体和心理损害,及严重伤残的结果,均已无法恢复。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三、医方观点

  对原告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中胆道损伤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不存在术前准备不充分,也并无术中、术后处置不当及不负责任的情况。腹腔镜胆囊切除术作为一种常规微创手术,进入临床实践不久,便迅速成为胆囊切除的标准手术方式,其大量开展带来了较高的胆管损伤发生率。

  原告因慢性炎症粘连,手术操作困难,术后核磁提示肝右后叶胆管独立分支,存在炎症粘连、解剖变异等客观因素,患者的个人体质也是影响恢复的重要因素。

  四、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林某之胆总管损伤胆肠吻合术后,反复发作逆行性胆道感染,构成七级伤残。医疗过错是主要原因力。

  五、医疗过错分析

  1、不排除术中操作欠妥造成的总胆管损伤。院方没有尽到高度审慎注意义务。

  2、术后患者出现腹痛、发热等情况,虽进行腹部CT、并进行剖腹探查等处置,但没有及时做针对胆道检查手段包括ERCP等针对性检查。院方存在围手术期处理病情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3、院方二次剖腹探查手术记录虽描述胆总管走形区未见明确异常,而术中探查未发现胆管损伤。不排除医方存在经验不足,探查不仔细等问题。

  4、医方在第二次手术后,对患者的治疗比较认真,没有发现推诿、不负责等问题。院方的治疗还是比较认真的,未发现违反医疗常规的医疗处置。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学中心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51718元;护理费38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920元;营养费24000元;残疾赔偿金391286.4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558024.4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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