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大法考每日一题|2012年民诉法主观题(12.23)
民诉法2012年司法考试卷四真题
案? ?情
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是否开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的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 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思考时间
问? 答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这一问比较基础,考查管辖权。本题属于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不存在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所以应按照交通事故侵权的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我曾给大家讲过一个口诀“事故到现场”,是说交通事故侵权,侵权行为地(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有甲市A区法院和甲市B区法院。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甲市B区,被告王某居住在甲市A区。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参考答案:
这道题考查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那么思路就应该非常清晰,首先我们找到案件中存在的证据,然后分别按照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梳理一遍。
第一,找到题目中出现的证据:
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①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②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③处方(复印件)、④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
王某提交的证据包括:⑤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
第二,我们来按照法定种类分类:
证据的法定种类共有八种,我们首先考虑的是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五种证据中没有鉴定人和勘验人制作的材料,所以不存在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其次,考虑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证据⑤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系用电子设备形成的证据,属于电子数据。再次,考虑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五种证据中没有这两种证据类型。
最后,是书证和物证。本题中,①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②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③处方(复印件)、④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这四种证据都是用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属于典型的书证。
最麻烦的是第三轮讨论,要分别讨论以上证据属于本证还是反证,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所以,我们逐一进行分析:
证据①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与案件事实同时产生,属于原始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案件事实,无法证明全部事实(无法证明因果关系),因此属于间接证据;事故认定书证明的事实是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存在,该事实由原告主张,由原告负证明责任,该证据由原告提供,所以属于本证。
证据②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证据③处方(复印件),由于系复印件,晚于案件事实产生,属于传来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案件事实(损害结果),无法证明全部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诊断书证明的事实是损害结果事实,该事实由原告主张,由原告负证明责任,该证据由原告提供,所以属于本证。
证据④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与案件事实同时产生,属于原始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案件事实(损害结果),无法证明全部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发票证明的事实是损害结果事实,该事实由原告主张,由原告负证明责任,该证据由原告提供,所以属于本证。
证据⑤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与案件事实同时产生,属于原始证据;只能证明一部分案件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证明全部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视频资料证明的事实是争议的因果关系事实,该事实由原告主张,由原告负证明责任,该证据由被告提供,所以属于反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分类:本案中,交通大队的事故认定书、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都属于书证,王某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电子数据(原来为视听资料,但2015年的《民诉解释》第116条已经有新的规定)。根据理论上对证据的分类:上述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甲市B区交通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王某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就他的车与刘某倒地之后的状态的视频资料属于原始证据,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属于传来证据;就证明王某的车撞到刘某并致刘受伤的事实而言,刘某提供的各类证据均为本证,王某提供的证据为反证。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这道题问的是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我们就要先将一审判决中法院的行为找出来,然后逐条分析。
法院行为包括: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却认为王某吓倒刘某,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这一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根据我们讲的原理,当事人主张自己被车撞倒,法院判决依据的事实是其被车吓倒,裁判超出了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范围,违反了辩论原则。如果事实无法确定,事实真伪不明,只能依据证明责任进行判决。
对争议焦点没作说明,违反了庭审必须围绕争议焦点进行的基本原理。这个知识点是在《理论卷》考点77中讲解的。对争议焦点没有做出认定,属于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的范畴。
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如下问题:
(1)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
(2)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
(3)法院未对第二个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
(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到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参考答案:
这道题考查二审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我们就要先将二审判决中法院的行为找出来,然后逐条分析。
二审法院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而按照上题的讨论,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二审法院必须依法处理,不得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才可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而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了王某开车撞到了刘某,该事实认定与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根本性的差别,这说明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而不应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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