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台州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结合台州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5年台州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台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35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台州学院,普通高校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台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台州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临海校区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605号 邮编:317000
椒江校区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府大道1139号 邮编:318000
第三章 机 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2015年学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录 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和批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规则
1.按教育部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师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录取时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学生入学后修读外语语种为英语。
3.性别比例:各专业对考生性别、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
4.录取具体方式:
(1)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及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按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05%提档,其它省(市、自治区)按不超过计划数的120%提档。
(2)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专业志愿级差”的办法,第一、二、三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1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为0分。若六个专业志愿均无法录取则转入专业调剂志愿。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3)录取过程中以投档高考成绩为主要根据,若出现总分相同的情况,则参照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4)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按教育部及各生源地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
(5)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
江苏、新疆音乐招生使用该省的联考成绩;甘肃、广西和福建美术招生由我校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均按综合分(综合分=专业成绩×80%+文化成绩×20%)从高到低录取。浙江省的艺术类、体育类按照综合分从高到底录取。浙江省外艺术类(不含校考)的考生,我校在录取时按照考生所在省份的录取办法执行。
(6)“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办法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台州学院2015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7)定向培养小学全科教师录取办法
录取前考生需与定向培养的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再由定向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按志愿优先原则审定报省考试院批准后录取。
(8)其他
英语(师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录取时要求英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100分。其余专业录取时,与该专业相关的科目成绩将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如个别专业录取未满,则优先调录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港台综艺十五条 身体健康要求:各专业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收 费
第十七条 台州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传真):0576-85137102,85139033
2.联系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605号台州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7000
3.学校网址:http://www.tzc.edu.cn
第十九条台州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和台州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zsjy.tzc.edu.cn/)公布。
第二十条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台州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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