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练习题二
一、填空题
1、教师的法律地位是指教师在法律上所享有的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监护 职责和 抚养 义务。
3、幼儿园教育工作的评价以 教师自评 为主。
4、按照违法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 刑事法律责任 。
5、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 15 日内向上级申请复议。
6、《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的年份是 2002年 。
7、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是 《未成年人保护法》 。
8、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年 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9、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是学校最基本、最主要的活动。
10、我国的校长“校长负责制”是由校长、 学校党组织 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结构。
1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12、《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保护体系包括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 、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13、我国教育基本法律是 《教育法》 。
14、教育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 授权性规范 。
15、保证幼儿每天睡 11-12小时 小时,其中午睡一般应达到2小时左右。
16、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教育行政法规 。
17、幼儿园教育是 基础教育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18、教育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 授权性规范 。
19、幼儿园的品德教育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的 行为习惯 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及各项活动之中。
20、警告、撤职、没收非法财物属于 行政制裁 方式。
二、名词解释
1、学校基本权利:学校享有的权利有:(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员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教育法的解释:是指对教育法的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这种说明要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帮助人们理解教育法,保证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教育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3、幼儿园教育活动:是教师一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
4、我国幼儿园管理体制: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国家教育委员会
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5、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相比于道德责任、纪律责任而言,有以下特点:法定性、条件性和国家强制性。
6、人身权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人身权是未成年学生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7、法律责任: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 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定后果。
8、教育法的渊源: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讨论和审议的活动。
9、幼儿园工作基本原则:幼儿园教育工作原则有: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原则、寓教于活动的原则、一贯性和灵活性原则、循序渐进、充分发展原则、将游戏作为教育的重要形式、营造幼儿园教育环境和氛围、潜移默化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幼小衔接问题。
10、《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目标与核心:《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
11、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对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讨论和审议的活动。这是立法程序中最关键的阶段,其结果不仅直接关系到法律草案的命运,而且直接关系到法律草案被通过后的社会效果。
12、教师职务基本特征:职务只能依附岗位而存在,不具有终身性;职务与职责相联系,与工资待遇挂钩;职务与岗位、职责相一致,有数额限制;应聘职务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三、简答题
1、试述在健康领域中,如何引导幼儿注意活动安全。
①为幼儿提供的塑料粒、珠子等活动材料要足够大,材质要安全,以免造成异物进入气管、铅中毒等伤害。提供幼儿用安全剪刀。②为幼儿示范拿筷子、握笔的正确姿势以及使用剪刀、锤子等工具的方法。③提醒幼儿不要拿剪刀等锋利工具玩耍,用完后要放回原处。
简述教育内容的“情景化”“活动化”“过程化”“经验化”。
教育内容情景化是指“环境会说话”,会潜移默化地影响人;教育内容活动化是指活动既是教育内容的载体,也是教育内容的本身。教育内容的过程化强调的是活动过程与方式方法本身的教育功能。教育内容的经验化强调要注重儿童的经历、感受、体验(非语言形态的知识)的教育价值。
试述学校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简述学校事故发生的原因。
(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 ;(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6)学生自尊心过强,心理承受能力差;(7)安全保护措施不力;(8)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差,品行不良;(9)其他突发因素
简述学生的法律地位。
作为公民的学生,学生作为一般社会关系中的公民,享有《宪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学生享有人身权,即享有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同时还有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学生除了拥有作为公民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之外,同时作为受教育者,即以学生身份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以及由该法律地位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
如何理解教育法和教育政策的区别与联系。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联系体现在:首先,二者都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二者有着共同的目的;其次,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制定的,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区别体现在:制定机关不同、行为指向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
简述教师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容。
(1)教师资格制度: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是在聘任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工作岗位,聘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育教学工作的一种教师任用制度。
(3)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指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权责明确且具有一定期限的工作岗位。
(4)教师专业发展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教师考核与奖励
试述《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与《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关系。
《纲要》是《指南》实施方向的航标灯,《指南》是《纲要》转化为实践的桥梁。
相同点:具有共同的教育观、儿童观、发展观。
不同点:《纲要》使用对象研究者、管理者,功能层次3-6岁幼儿目标和内容宏观,笼统。如总目标,既没有分年龄段设置目标,也没有给教师提供具体的操作建议,角度国家指导幼儿教育的上位的纲领性文件。《指南》使用对象实践者(教师和家长),功能层次每个领域将不同年龄段儿童发展的表现和水平具体化、细致化和目标化,教育建议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角度实践性强的指导性文件。
简述科学领域中5---6岁幼儿初步感知生活中数字的有用和有趣的典型表现。
①能发现事物简单的排列规律,并尝试创造新的排列规律。②能发现生活中许多问题都可以用数学的方法来解决,体验解决问题的乐趣。
简述教育法的实施方式。
教育法的执行、教育法的适用、教育法的遵守。
简述我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类型
我国学校根据不同举办者办学性质的不同,主要有三种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一种是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统一实行校长负责制;一种是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一种是民办学校中实行的校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举例说明常见的未成年学生受到侵害的权利。
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等。
13、简述新《规程》对幼儿园与家庭和社区的合作的规定。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四、论述题
1、教育的公共性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第一,《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教学与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以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主要目的,坚持教育要符合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教育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这一规定要求教育要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保证教育制度的正常运转。
简述举办幼儿园应具有的人员基本条件。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简述遵守教育法的原因。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守法是针对一切组织和个人的义务。《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五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重要内容,只有每个人都遵守教育法,才能保证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保证依法治教的进程。
4、简述教师基本法律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联系实际说一说政府的学前教育职责。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政府的学前教育职责主要包括:
第一,完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合理规划学前教育的发展。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尤其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存在诸多问题——许多地方乡镇财力限,难以支撑学前教育发展,必要的办学经费得不到保障;难以对教师队伍衽有效管理,教师素质参差不齐,教学质量得不到保障;难以统筹安排教育资源,办学效益得不到提高。因此,为推进我国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政府部门需要进行合理规划,整合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保证学前教育阶段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第二,落实教育政策法规,确保学前教育投入。教育经费是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前教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定额标准,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并及时足额拔付,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第三,加强学前教育行政管理,规范学前教育办学行为。统筹规划所辖范围内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的改革,理顺教育内部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并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等。
第四,改善学前教育环境,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改善学前教育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改善办学条件,调整教育结构、优化教育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
离线作业考核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6分,共30分。)
1、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教育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3)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 。
行政法律责任
答: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现行教育法律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以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乙方来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所以,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主要的一种法律责任。
幼儿为本
答:幼儿为本即幼儿本位之意,本可以解释为基础、主体、根本、本原、本质、出发点、目的等。幼儿为本一般是相对于设计本位或成人本位而言的,两者之间存在辩证关系。毫不考虑教育对象的极端的社会为本的教育,不仅不会达到教育的目的,甚至根本不能被称之为教育;同样,完全脱离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所谓遗世独立的幼儿为本的教育也是不存在的。今天我们倡导的幼儿为本,绝不是反对幼儿教育为社会的需要服务,而是通过培养身心协调、全面发展的幼儿,在既体现幼儿教育的人本取向的同时,又体现幼儿教育自身的社会价值。
教育法律规范
答:每部具体的教育法都是由若干行为规则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中每一个行为规则就是一个教育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正式解释
答:正式解释又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或官方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对法律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又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
答:(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促进心理健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2)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探究能力。(3)萌发幼儿爱祖国、爱家乡、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友爱、勇敢、勤学、好问、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4)培养幼儿初步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该条新增“促进幼儿心理健康”的目标。
教育法的适用。
答:教育法的适用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教育法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概述《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核心理念。
答:(1)以儿童为本
关注幼儿学习与发展的整体性。尊重幼儿发展的个体差异。
理解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重视幼儿的学习品质。
(2)终身教育
《指南》以为幼儿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素质基础为目标,以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各方面的协调发展为核心。
(3)家园共育
家园关系从配合到合作、构建家庭外部支持系统、“走进来”与“走出去”。
(4)游戏为主
学习活动、运动活动、游戏活动、生活活动。
概述实施社会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答:(1)正面教育:这是一切教育最基本的原则,其核心是在尊重的前提下对幼儿提要求,在肯定的前提下对幼儿的行为做出补充和修正,在维护幼儿的自主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渗透课程的要求,以积极的方式对幼儿提出要求,通过创设的条件、机会能够影响幼儿活动的方式,通过幼儿的活动方式间接地影响幼儿的社会性行为,行动和言语相互强化。
(2)生活教育即社会性的教育是在日常生活中,借助于日常生活,并且为了日常生活而进行的。这就要求教师在大量生活细节中,在不改变生活原有特质的前提下,将与某种生活内容或生活方式相应的社会性教育的目标结合进去。
简述法律责任的种类。
答:法律责任因为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所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法律责任分出多种种类。如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将法律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等。
其中最主要的分类依据是以引起法律责任时的行为性质及危害程度为标准,将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的主要目的是恢复被损害的权利和利益。民事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刑事法律规范,司法机关强制其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刑事法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重性质最严重,影响最恶劣、制裁最严重的法律责任 。
三、论述题(每题15分,共30分。)
1、试述《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出台的背景。
答:(1)国际背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终身教育、终身学习观点,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的教育价值取向,使我们深化了对幼儿园教育的认识,从而更冷静地思考:
作为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幼儿教育其使命究竟应当是什么?幼儿发展的真正含义是什么?什么样的幼儿教育才是真正高质量的幼儿教育?
基于终身教育思想指引出台的《纲要》,明确回答了上述问题。
(2)国内背景:进一步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1999. 6.15~18)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进进幼儿园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
《纲要》遵循我国宪法和教育基本法的精神,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而制定,是对全国幼儿园教育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的单行法规文件,是指导广大幼儿教师将《规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转化为教育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幼儿教育的课程改革已经与整个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同步启动,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试述我国教育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
答:(1)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侵权行为大致可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行政机关越权或滥用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触犯法律的违法。这两类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方式不同。前者责任主体是行政机关,后者责任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违法并非截然分开,有时在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后,仍要追究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和挪用、克扣教育经费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法律责任规定;对违法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在考试管理和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2)以学校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家规定招收学员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人员,退还所收的人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违法收费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以教师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行为,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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