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十五)】巡回审判酒驾案 以案释法敲警钟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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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打击犯罪,震慑酒驾、醉驾行为,提高群众遵法、守法意识,减少酒驾、醉驾发生,个旧市人民法院以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为契机,到个旧市鸡街镇龙潭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骆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以案释法,让当地群众“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村委会组织了部分村民旁听案件庭审。

  

  2022年8月4日21时29分许,被告人骆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个旧市鄢棚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骆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5.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3年4月6日,市法院受理骆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后,决定到被告人所在村委会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达到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警示教育的作用。庭审现场,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骆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庭根据案件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开展以案释法,对酒后驾驶的法律规定、典型案例等进行宣传并发放宣传资料,让群众更深刻的意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提醒村民杜绝酒后驾驶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在酒后驾驶等涉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刑事案件高发的背景下,个旧市人民法院积极推广巡回审判工作模式,将法庭“搬到”房前屋后,用公开开庭的方式生动直观的开展以案释法,让人民群众通过身边的案例了解法律,提升了对危险驾驶行为性质、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认知水平,提高了群众自觉抵制酒后驾车的意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法律规定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作者:蒋淑燕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十五)】巡回审判酒驾案 以案释法敲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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