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陈先生儿子患白血病,李某表示帮忙筹款,但收取手续费80%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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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杭州,陈先生的儿子因白血病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一名自称叫李先生的人,主动找上门声称,可以帮陈先生到平台上筹款,但要收取手续费。当时已经掏空家底的陈先生,抱着试一试心态,就将儿子患病的资料以及证件交给了对方。随后对方在某平台上,以陈先生儿子的名义发起两个筹款项目。

  

  其中一个项目筹得10080元后,李先生便拿着陈先生的手机提现并转走8080元。事后陈先生心想这手续费要80%实在太高,于是表示质疑,可男子却声称,如果是陈先生自行提现,他有办法让钱原路返回。

  陈先生将信将疑,随后陈先生将后续筹集到的3300元,自行提现,结果显示提现成功。可后续又筹得10219元,陈先生提现其中8100元时却真的失败了。理由是“项目有推广嫌疑,请修改医院对公账户”。

  那么这名李先生是怎么办到的呢?随后记者向平台官方反映情况并联系这位李先生见面。双方刚见面时李先生声称这80%是推广费,可其又说不出来怎么推广、怎么支配这80%的。

  李先生被记者几个问题问到哑口无言时,拔腿就想跑,但被及时阻止。之后陈先生报警求助。可谁曾想,民警到场处置后,李先生又声称是陈先生欠款8000多元。但李先生的狡辩,很快就被现场视频揭穿并被公安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可到了派出所后,李先生又一口咬定这8080元是双方约定好的。最终,民警调解后,李先生同意并退回陈先生6000多元。

  1、值得注意的是,记者调查发现,陈先生曾因勇敢救人后独自离开。后被当地主管部门找到并被评定为“见义勇为“。可陈先生的命运多舛,其在见义勇为前半个月,13岁的大儿子在湖北老家因溺水身亡,之后七岁的小儿子却又被诊断为白血病。

  

  2、网友们气愤的表示,“抽走80%比高利贷还高利贷,太黑了吧?”、“他是知道陈先生的儿子患病的?又是怎么办到让陈先生提现不成功的,难道不应该查一下下吗?”、“说医生、平台没内鬼,谁信?”、“这是典型的诈骗、敲诈勒索!要严惩!”

  3、那么李先生的行为,构成诈骗、敲诈勒索么?

  首先,主观方面,诈骗与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其次,手段方面,前者所使用的手段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后者所使用的手段是要挟、威胁或恐吓。

  最后,客观方面,前者是受害人处于错误认知支付钱财给行为人的;后者是因害怕而不得已支付的。

  具体到本案中,李先生声称可以为陈先生筹款,且讲明要收取80%的手续,而陈先生又同意对方的做法,对方也确实办到了,即代表其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故从构成要件上讲,不能认定为诈骗。

  另外,陈先生自行提款3300元并到账后,虽然对方声称可以让陈先生提现不了,但陈先生最终还是提现成功且对方也没有威胁要钱,只说会提现不了。因此亦无法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

  当然,陈先生在提现失败并被对方威胁后,先转了账再去提现,那就另当别论!这时就构成敲诈勒索。注意!这种情形不论对方说的是真是假,都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即只要其威胁并收钱了就行!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浙江地区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2000-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

  4、虽然李先生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但双方的约定(合同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icon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53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且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李先生与陈先生之间的约定,从民法上讲,是属于合同关系,民法明确规定,合同必须是以公平为原则,且不得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情形,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大家认为10080元,要抽走8080元的合同关系,有没有违反公平原则呢?更重要的是,这还是别人的救命钱,有没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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