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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被驳回,当事人还有何途径救济?
我国司法审级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但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对于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法院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那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是否就此终止呢?其实不然。我们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
一、申请检察监督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相关知识点:
1、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3、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此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4、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5、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6、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二、向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院长反映情况,引起人民法院院长的关注和重视,从而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三、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情况,引起上级法院的关注,若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上级法院可以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对于超过时效未申请再审或未申请检察监督的,亦可以尝试向检察院反映情况,检察院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民事案件,可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但是,上述第二、三、四种途径并非当事人的当然救济途径,只是建议可尝试的途径,是否引起法院/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三条至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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