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表嫂来学法(十二)】残疾人就业创业受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栏目:远程教育  时间:2023-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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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以来,市妇联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先后推出35期“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点,取得了较好的普法效果。此系列视频已列入省普法办农村“法律明白人”视频教材,并在“学习强国”平台展播。

  今年,我们将继续推出15期“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围绕妇女群众热切关注的法律问题,通过生动活泼的方式,向群众普及妇女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贡献巾帼力量。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残疾人就业创业受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

  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你学会了吗?

  绽放巾帼力量

  做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新时代女性

  我们下期再见!

  原标题:《【赣南表嫂来学法(十二)】残疾人就业创业受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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